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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

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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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11 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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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治超办报告。

联系人:周向青 联系电话:3010011

特此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8月4日

蚌埠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督查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治超督查工作,推动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治超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体

蚌埠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查对象

全市各级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治超站、货源单位、治超监控点及治超相关工作人员。

三、督查方式

治超督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看、问、听、访、查”等方式开展,即:现场查看、当面或电话问询、听取汇报或解释说明、走访货运业户和货源单位附近居民、查阅相关资料等。

四、督查内容

1.辖区内各相关部门依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

载条例》规定履职情况;

2.治超执法人员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情况;

3.执法人员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情况;

4.路面执法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程序规范,按照规定摆放查车标志标牌,规范制作文书,做到逢超必卸;

5.对有奖举报、投诉、上级督办、抄告案件及时处理、办复等情况;

6.检查源头治超工作日志和巡查日志等记录情况;

7.货源单位治超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

8.治超站点建设情况;

9.省厅、市政府布置开展的各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10.其他需要督查的情况。

五、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记录、报告或反馈。

2.定期开展。市治超办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市区督查每周开展2次,对县区督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

3.及时通报。对督查开展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市治超办应当制作《蚌埠市治超执法督查整改意见书》,向被督查单位或个人通报。

4.限期整改。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蚌埠市治超执法督查整改意见书》,收到《蚌埠市治超执法督查整改意见书》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及时向市治超办反馈。

5.严格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整改题不到位、走过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市治超办应当如实向上述单位或个人所属的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或者建议将相关责任人调离治超岗位,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督查要求

1.精心组织。市治超办应当精心选派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保证每组不得少于2人,督查人员持证开展督查工作,,督查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做好督查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音像资料。

2.严格纪律。督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不得提前通知被访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督查工作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查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馈赠与宴请等。对违反督查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密切配合。被查访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督查活动的开展。对干扰、阻挠督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治超办队组织开展督查以及整改落实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年度治超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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