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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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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03 1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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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shipping solid bulk cargoes

GB 40558-2021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22年03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和危险性分类、海运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和各种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散装谷物的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121 船舶载运易自热煤炭安全技术要求

JT/T 1122 船舶载运易释放甲烷煤炭安全技术要求

JT/T 11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固体货物分类方法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IMO EmS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ergency Response Procedures for Ships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IMO IMDG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O IMSBC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物规(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IMO SOLAS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t atSea,1974)

IMO 国际装谷物安全作(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Grain in Bulk)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体散装货物 solid bulk cargo

固体散货

由粉末、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基本均匀的混合型货物,且该种货物一般直接装入船舶货舱中而不用中间包装。

3.2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solid bulk cargoes which may liquefy

至少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的货物,在运输中,如果这些货物的水分含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可能流态化。

3.3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solid bulk dangerous cargo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固体散装货物。

3.4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 bulk cargo shipping name;BCSN

用于在海上运输中识别散装货物的命名。

3.5 散货密度 bulk density

单位体积内的固体、空气和水的质量。

注: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3.6 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 high-density solid bulk cargo

积载因数不大于0.56m3/t的固体散装货物。

3.7 积载因数 stowage factor

每吨(公制吨)货物所占用的立方米数。

3.8 非黏性物质 non-cohesive material

在运输期间,由于船舶运动,易于移动的干燥物质。

3.9 黏性物质 cohesive material

非黏性物质以外的物质。

3.10 静止角 angle of repose

非黏性(即自由流动)颗粒状物质的最大斜坡角,是物质的锥体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3.11 平舱 trimming

在货物处所内对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进行平整。

3.12 精矿 concentrates

通过浓缩或选矿过程,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从天然矿石中分离并去除不需要的成分而得到的物质。

3.13 水分含量 moisture content

部分代表性样品中所含水分、冰或其他液体占试样潮湿质量的百分比。

3.14 流动水分点 flow moisture point

使物质的代表性样品在规定的试验过程中出现流态时水分含量的百分比(以湿时质量计)。

3.15 适运水分极限 transportable moisture limit;TML

易流态化货物在不是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上运输时可保障安全的最大水分含量。

3.16 流态 flow state

大量的颗粒状物质内液体饱和到一定程度时,由于震动、撞击或船舶摇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丧失其内部抗剪强度而呈现出如同液体一样的状态。

3.17 联合国编号 UNnumber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给某一种或某一类危险货物指定的编号,简称“UN编号”。

3.18 不相容货物 incompatible materials

混合在一起会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


4 分组和危险性分类

4.1 分组

4.1.1 固体散装货物按下列规则分组:

——A组固体散装货物: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A;

——B组固体散装货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B;

——C组固体散装货物:既不易流态化又不是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C。

4.1.2 部分A组固体散装货物同时属于B组固体散装货物,即易流态化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其货物名称同时收入附录A和附录B,具体运输要求见附录B。


4 分组和危险性分类

4.1 分组

4.1.1 固体散装货物按下列规则分组:

——A组固体散装货物: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A;

——B组固体散装货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B;

——C组固体散装货物:既不易流态化又不是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货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附录C。

4.1.2 部分A组固体散装货物同时属于B组固体散装货物,即易流态化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其货物名称同时收入附录A和附录B,具体运输要求见附录B。


4.2 危险性分类

4.2.1 概述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按照IMO SOLAS第Ⅶ章、IMO IMDG和 IMO IMSBC列出的危险货物类别分类,包括在包装形式下也为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4.2.2 在包装形式下也为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4.2.2.1 在包装形式下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

——第1.1小类:爆炸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小类:爆炸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小类:爆炸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小类:爆炸品,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小类:爆炸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第1.6小类:爆炸品,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第2.1类:易燃气体;

——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体退敏爆炸品和聚合性物质;

——第4.2类:易于自然物质;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1类:氧化性物质;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1类:有毒物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或物品;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2.2 目前已知的在包装形式下也为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危险性分类包括:第4.1类中的易燃固体、第4.2类、第4.3类、第5.1类、第6.1类、第7类、第8类和第9类。

4.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4.2.3.1 概述

4.2.3.1.1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是指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性,但其危险性未能达到IMO IMDG分类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判定标准。

4.2.3.1.2 如一种物质按照4.2.3.2.1具有一种或多种化学危险性,此种物质应划为MHB。化学危险性的分类方法按JT/T 1123中规定。

4.2.3.1.3 如通过分析相似的货物或者通过事故记录明确了危险性质,此类物质也可划为MHB。

4.2.3.1.4 应考虑根据经验或其他因素提示的化学危险性,如这些化学危险性未包括在4.2.3.2.1中,也应划为MHB中的其他危险性,并在货物信息中显示具体的化学危险性。

4.2.3.2 危险性分类

4.2.3.2.1 MHB的危险性分类包括:

——易燃固体[MHB(CB)]:在散装运输时可以快速燃烧或易燃,但未达到第4.1类物质的判定标准。

——自热固体[MHB(SH)]:在散装运输时自热,但未达到第4.2类物质的判定标准。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MHB(WF)]: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放出易燃气体,但未达到第4.3类物质的判定标准。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MHB(WT)]: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放出有毒气体。

——有毒固体[MHB(TX)]:在装载、卸载或散装运输时,如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对人类具有毒性危害,但未达到第6.1类物质的判定标准。

——腐蚀性固体[MHB(CR)]:腐蚀皮肤、眼睛或金属材料,或呼吸致敏,但未达到第8类物质的判定标准。

4.2.3.2.2 对已按JT/T 1123进行化学危险性分类的MHB,在表B.1“类别”栏中显示了其危险性标记。MHB的危险性标记见表1。


5 基本要求

5.1 货物信息

在装货前,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船舶提供以下货物信息:

——BCSN;

——货物的分组;

——货物的危险性分类(如适用);

——UN编号(如适用);

——货物的总量;

——积载因数;

——平舱程序(必要时);

——移动的可能性、静止角(如适用);

——以证书形式提供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的附加信息;

——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

——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性(如适用);

——货物的自热特性以及平舱要求(如适用);

——遇水反应释放的易燃气体(如适用);

——放射特性(如适用);

——货物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承运船舶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5 基本要求

5.1 货物信息

在装货前,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船舶提供以下货物信息:

——BCSN;

——货物的分组;

——货物的危险性分类(如适用);

——UN编号(如适用);

——货物的总量;

——积载因数;

——平舱程序(必要时);

——移动的可能性、静止角(如适用);

——以证书形式提供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的附加信息;

——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

——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性(如适用);

——货物的自热特性以及平舱要求(如适用);

——遇水反应释放的易燃气体(如适用);

——放射特性(如适用);

——货物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承运船舶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5.2 一般性预防措施

5.2.1 货物的分布

5.2.1.1 防止船舶结构超负荷

当装载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时,船长应确保货物重量的适当分布以避免应力过大,从而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查阅船舶装载手册或使用配载仪获得。当杂货船满舱满载时,其构造一般适于装载积载因数为1.39m3/t~1.67m3/t的货物。

5.2.1.2 保持船舶稳性

5.2.1.2.1 船舶应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长应能计算出预期航程中最恶劣状态下以及离港时的船舶稳性,计算结果应表明稳性足够。

5.2.1.2.2 当有可能产生移动的散装货物装载在二层舱中或货物处所只有部分装满时,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防移板或防移箱。

5.2.1.2.3 高密度货物应优先装载在底舱处所。当需要将高密度货物装载在二层舱或上层货物处所内时,应确保其下的甲板不超负荷,且船舶稳性不应低于《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最小允许值。

5.2.2 装载和卸载

5.2.2.1 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应共同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就船岸安全检查事项进行协商和确认,并进行检查。“船岸安全检查表”和填写指南参见附录D。

5.2.2.2 装货前,应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使其适于装的特定货物。货物处所内的污水管系、测深管系及其他管系应处于良好状态。

5.2.2.3 装货期间,应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污水排放系统。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货物处所设备受到损坏。在完成装载后,应检测货物处所设备有无损坏。

5.2.2.4 在装载或卸载期间,应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设为内部循环,以防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或其他舱室;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与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器的活动部件之间的接触。


5.3 人员和船舶安全

5.3.1 一般要求

5.3.1.1 在装载、载运和卸载固体散装货物之前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涉及货物操作、货物安全、人员安全、应急程序等方面的所有程序、须知和注意事项。

5.3.1.2 船舶内部安装传送带系统的自卸式散货船,船长应进行货物作业区域的日常操作性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考虑预计的船舶、货物操作条件,涉及货物的防火与探火系统、火灾控制和抑制的有效操作等因素。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应包括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和进行定期评估的时间间隔。

5.3.1.3 船舶应配备涉及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指南。

5.3.2 中毒、腐蚀和窒息危险控制

5.3.2.1 当载运具有下列特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特别注意人身保护,和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根据货物特性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易于氧化,可能造成耗氧、散发毒气或烟雾并可能自热;

——不易氧化,但可能散发毒性气体,尤其是在潮湿时;

——潮湿时对皮肤、眼睛、黏膜或对船舶结构具有腐蚀性。

5.3.2.2 应注意货物处所及其毗邻处所可能缺氧、或可能存在毒性或室息性气体,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关闭状态的空货物处所中可能缺氧并危及生命。

5.3.2.3 进入船上封闭处所之前,应遵守船上制定的关于进入封闭处所的安全程序。在经测试可安全进入的货物处所中仍可能存在缺氧或存在有毒气体的局部区域。

5.3.2.4 载运散发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或易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船舶应配备可测量货物处所内气体和(或)氧气浓度的仪器。

5.3.2.5 紧急情况下进入货物处所,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和穿着防护服,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由经过训练的人员进行。

5.3.3 粉尘危害控制

5.3.3.1 暴露在粉尘中的人员,应配备呼吸器、防护服,使用防护膏并采取人体清洗和外衣清洁等防护措施。

5.3.3.2 装卸可能产生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货物处所应进行通风,以防止形成充满粉尘的空气。扫舱时,除保持通风外,还应用水龙进行冲洗,不准许清扫。

5.3.4 易燃气体控制

装载可能释放大量可燃气体,并足以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时,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应进行有效的通风,并使用气体探测仪对处所内的空气进行检测。

5.3.5 通风

5.3.5.1 货物处所应从外向内交换空气,使货物处所内积聚的易燃气体或蒸气降低到爆炸下限以下,或使货物处所内有毒气体、蒸气或粉尘含量维持在安全水平。

5.3.5.2 货物处所按下列方式通风:

——自然通风:通过空气管道和/或其他开口进行空气流通;

——机械通风:通过动力进行通风;

——表面通风:仅在货物表面进行通风;

——持续通风:不间断进行通风。

5.3.5.3 通风条件:

——固体散装货物或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要求持续通风时,应持续通风;

——若维持通风可能会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则可中断通风,但中断通风可能造成爆炸或其他危险的情况除外;

——用于装载需要持续通风的货物的货物处所应装有能打开的通风口;

——通风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排出的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进入居住处所和工作处所。

5.3.6 熏蒸控制

5.3.6.1 船舶在运输中对货物进行熏蒸,应遵守船上制定的熏蒸程序。

5.3.6.2 当熏蒸中使用如磷化氢等可释放有毒气体的熏蒸剂时,船长应考虑熏蒸剂的严重毒性,并考虑尽管采取预防措施,熏蒸剂仍可能会进入起居处所。特别是如熏蒸剂在熏蒸时从货物处所泄漏,应考虑到熏蒸剂通过管隧、管道和其他管线包括甲板上或甲板下的布线管路,或者可联通货物处所或机舱隔间的除湿系统进入机舱的可能性。

5.3.6.3 应对舱底、货物管线系统和阀门等潜在的隐患区域进行检查。在开始熏蒸前,应核实通风扇叶和关闭装置正确设置,包括所有连接机舱和管隧/箱型枞桁材的舱壁,或其他会因为泄漏而进入会产生危险的空间的开口(例如门和人孔)是否关闭并密封,确认已经关闭并张贴了危险警告。

5.3.6.4 航行期间,应至少每隔8h对下列位置进行检查并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的读数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起居处所;

——机舱;

——船舶导航设备指定使用区域;

——经常出入的工作和储存场所,如艏楼空间;

——靠近航行途中进行熏蒸操作的货物处所。


5.4 平舱

5.4.1 一般要求

5.4.1.1 货物应尽量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以防止货物移动。

5.4.1.2 如使用散货船以外的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当货物装入多层甲板船的底舱处所时,应进行平舱以便货物重量均匀分布在舱底结构上。在二层舱中装载货物时,应关闭二层舱盖。货物应平舱至两舷,或者利用具有足够强度的纵向隔板进行稳定。如果二层舱中装载煤,应紧紧封闭底舱以防空气从底舱升到二层舱的煤中。

5.4.2 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殊要求

5.4.2.1 基本要求

在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列出的固体散装货物中属于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的列于附录E中。这些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确定货物的静止角。

5.4.2.2 静止角不大于30°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

装载这些货物的船舶,应按照《国际散装谷物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运输。在确定防移板和防移箱的尺寸和加固方法,以及自由货面的稳性时应考虑货物的散货密度。

5.4.2.3 静止角大于30°但小于或等于35°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

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即货物表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h)不应超过B/10,其中B为船宽(单位为米),△h的最大允许值为1.5m。

5.4.2.4 静止角大于35°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

△h不应超过B/10,△h的最大允许值为2.0m。


5.5 A组固体散装货物

5.5.1 除专门建造或装有专用设备的船舶外,船舶只能装水分含量不超过TML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除罐装或类似包装的货物外,不应将含有液体的货物配装在相同货物处所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上部或与之相邻的地方。

5.5.2 航行期间,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液体流入载有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处所,特别是某些接触海水会对船体或机械产生严重腐蚀的货物。航行期间,用水冷却A组固体散装货物会使货物的水分含量极易超过其TML而产生危险,如需冷却宜采用喷洒方式。

5.5.3 应确定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船舶货舱污水阱应清洁、干燥并用粗麻布盖好防止货物进入,载运时应密封舱盖。应定期检查货物,避免货物形成流态。

5.5.4 如果货物不是在5.5.5要求的船舶中运输,遵守以下规定:

a)航行期间应将货物的水分含量保持在TML以下;

b)不应在降水期间装载货物,但如果货物的实际水分含量远小于TML,不会由于降水而超过TML,则可以在降水中装卸,如降水后对水分含量是否超过TML存在疑问,应进行附加的试验室试验;

c)在货物装卸期间,应关闭已装载或准备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

d)如果货物处所的全部货物在同一港口卸完,可在降水中卸货。

5.5.5 水分含量超过TML的货物应用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输。专门建造的船舶应设有永久性结构限界,其布置可将货物的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应安装专门设计的可拆卸的分隔物,以将货物的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专门设备应能抵御高密度散装货物的流动所产生的冲击力,且能将货物在舱内流动所产生的潜在横倾力矩减少到允许的安全水平内。防移分隔物不应由木材制作。船舶结构中围闭货物的构造应加强。

5.5.6 载运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航行期间应定期检查货物表面的情况,如果观察到货物上面有自由液面或流态货物,船长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移动和船舶倾覆,并考虑请求紧急进入避难地。

5.5.7 对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取样与试验要求如下:

a)为获得A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水分含量和TML,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取样和试验。在装货港,托运人应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署的TML证书,和一份经签署的水分含量证书或声明。如果货物拟装入多个货物处所,则水分含量证书中应载明装入各舱中的每种细颗粒货物的水分含量。

b)货物取样人员应经取样程序培训,并在熟悉货物特性和适用取样程序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取样。在取样前,应外观检查拟装船的货物,对受到污染、性质或水分含量与大宗货物明显不同的部分应分别取样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不适于交付船舶运输的部分货物不准许装运。

c)在取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品质和特性的变化。取样后,进行水分含量试验的试样应立即存放在密封容器中,并做出标记。取样所用方法应考虑货物种类、颗粒分布、货物的组成成分及其差异、货物的储存方式、货物的装运或装载方式、需测定的特性和整批货物中水分分布的差异等以下因素。

d)测定TML的取样和试验应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之内进行,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故发生变化,应再次进行试验。测定水分含量的取样和试验应在装货之日前7天之内进行,如取样和试验到装货期间遇到大的降水可能改变货物的水分含量,应进行核对试验。冻结的货物试样,应在全部解冻后测定其TML或水分含量。

e)当从平整的货堆中取样,样品应在基本均布的格点上采集。应将货堆形状画出并划分成区间,根据拟装运货物的数量,每区间内包括125t(货重不超过15000t)、250t(货重超过15000t但不超过60000t)或500t(货重超过60000t)。取样人员应在每一区间的表面下约50cm处提取200g样品。用于测定水分含量的样品,提取后立即装入密封的容器中,以便运往试验室。应在试验室将样品充分混合,得到具有代表性的试样。

f)船长可在船上或岸边利用下述辅助方法近似测定货物的流态可能性:

1)取一坚固圆筒或类似容器(0.5L~1L),将物质的试样盛到容器的一半;

2)用一只手提起容器,从高度约0.2m处砸向一硬表面,以1s~2s为间隔,重复25次;

3)观察货样表面是否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如果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则在装货前应要求托运人进行附加的试验室试验。


5.6 积载与隔离

5.6.1 一般要求

5.6.1.1 积载

5.6.1.1.1 不相容货物不应同时装卸。

5.6.1.1.2 装完一种货物后应立即关闭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装其他货物之前和卸货后,应清除甲板上的货物残余物。

5.6.1.1.3 有毒的货物不应装载在能使毒气渗入起居处所、工作区或通风系统的货物处所。有毒货物卸货后应检查货物处所的沾染情况,在装载其他货物特别是食品前,应彻底清洗受到沾染的货物处所并进行检验。

5.6.1.1.4 装载腐蚀强度足以损害人体组织或船舶结构的货物,应在装货前采取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卸货后应严格检查船舶,在装载其他货物之前清除残余物。

5.6.1.1.5 货物处所的舱盖应可以随时打开,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迅速打开。

5.6.1.1.6 在危险区域应严禁烟火,并设置“禁止烟火”标识。

5.6.1.2 隔离

5.6.1.2.1 食品应与有毒的货物“隔离”,与感染性物质“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与放射性物质“隔离”,与腐蚀性物质“远离”。

5.6.1.2.2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相容物质同时散装运输时,其隔离应符合5.6.4的要求。除此之外,某一具体货物也可能需要与增加其危险性的其他货物隔离。

5.6.1.2.3 在同一货物处所中载运不同隔离等级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适用于各等级中最严格的规定对所有货物进行隔离。

5.6.1.2.4 为了隔离不相容物质,“货舱”和“舱室”是由钢质舱壁和船壳板及钢质甲板围闭的货物处所,该处所的围闭应为防火防液的。

5.6.1.2.5 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和包装危险货物同船运输时,其隔离应符合5.6.3的要求。

5.6.2 特殊要求

5.6.2.1 第4.1、4.2和4.3类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货物处所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缆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如舱壁用作隔离,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及导管处应作密封处理,防止有害气体和蒸气泄漏。散发出的气体能与空气形成可爆混合物的物质,应积载在有机械通风的处所。

5.6.2.2 第5.1类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凉爽和干燥,“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与其他可燃物质“隔离”积载。装货前,应保证货物处所清洁,使用不可燃的系固和防护材料。如必须使用木质衬垫,应使用尽量少的干燥垫舱木。应采取措施,防止具有氧化性的物质渗入其他货物处所或污水肼(沟)等处。

5.6.2.3 第7类物质

装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AS-Ⅰ)和表面受到放射污染的物质(SCO-Ⅰ)的货物处所,在经有资格的人员消除放射性污染,使表面非固定污染平均每300cm2不超过下述水平前,不应用于装载其他货物:

——β-放射源、γ-放射源、低毒性的α-放射源、天然铀、天然钍、铀-235或铀-238、钍-232、含有的钍-228和钍-230的矿石或物理精矿或化学精矿、半衰期少于10天的放射性核素:4 Bq/cm2(10-4μCi/cm2);

——其他α-放射源:0.4 Bq/cm2(10-5μCi/cm2)。

5.6.2.4 第8类物质或具有类似性质的物质

这类物质应保持干燥,装货前货物处所应清洁干燥。应防止这类物质漏入其他货物处所、污水沟、污水阱及舱壁护板间的缝隙。卸货后应清扫货物处所,用水龙管冲洗后再进行干燥处理,避免此类物质的残渣对船体结构造成腐蚀。

5.6.2.5 单一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单一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

5.6.3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的隔离

5.6.3.1 隔离有以下几种方式:

a)远离:有效的隔离,以使不相容的物质在发生意外时不产生危险反应。若垂直投影的最小水平距离间隔不小于3m,则可装在同一货物处所或甲板上,示意见图1a);

b)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装于不同的货物处所中。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可以垂向隔离,示意见图1b);

c)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作纵向隔离,示意见图1c);

d)用一个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纵向隔离:仅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示意见图1d)。

5.6.3.2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应按表2要求隔离。对于包装危险货物的附加要求,应满足IMO IMDG中有关积载和隔离的附加要求。

5.6.4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

5.6.4.1 隔离有以下几种方式:

a)隔离:在舱内积载时,装在不同的货物处所中。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可以垂向隔离,示意见图2a);

b)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作纵向隔离,示意见图2b)。

5.6.4.2 不相容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按表3要求隔离。


5.7 应急措施

5.7.1 应急指南

5.7.1.1 按IMO EmS的要求,结合海上与陆地情况的差异,提出各种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事故应急行动的应急措施,见附录F。

5.7.1.2 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失火时,船舶应采取适当的应急消防措施。

5.7.1.3 对于在事故中可能需要运用相关医疗急救方面的指南,可参阅IMO/WHO/ILO MFAG。

5.7.2 应急措施表结构

应急措施表包括六个部分:

——应急措施表号:以英文字母B开头并带有两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号;

——适用货物:该应急措施表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BCSN;

——应急设备:船舶载运该货物时应配备的特殊应急设备;

——应急防护:事故中人员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和携带的设备;

——火灾应急行动:火灾事故中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注意事项:在应急行动中应特别关注的事项。


6 特殊和附加要求

6.1 说明

6.2和6.3不是对固体散装货物的通用规定,具体条款只适用于某些固体散装货物。具体适用情况,在表A.1、表B.1和表C.1中的“特殊和附加要求”栏中标出。


6 特殊和附加要求

6.1 说明

6.2和6.3不是对固体散装货物的通用规定,具体条款只适用于某些固体散装货物。具体适用情况,在表A.1、表B.1和表C.1中的“特殊和附加要求”栏中标出。


6.2 特殊要求

6.2.1 货物维护

6.2.1.1 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货物处所应保持清洁干燥。

6.2.1.2 货物应保持干燥,不应在降水期间装卸。

6.2.1.3 在装卸期间,应关闭已装载或准备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

6.2.1.4 在装卸期间,应在甲板上和货物处所附近区域设置“禁止烟火”标识,并严禁所有烟火。

6.2.1.5 应配备用以探测货物产生气体含量的探测仪,记录测量结果并保存在船上。

6.2.1.6 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和记录货物温度以监测自热情况。

6.2.1.7 在货物装卸完成后,应用封条将舱口封牢。航行期间应定时检查货物处所中的冷凝情况。

6.2.1.8 装运过此类物质的货物处所,在消除污染前不应载运其他货物。

6.2.1.9 应使货物在舱底均匀铺开,使重量平均分布,防止舱底受力过度。在航行和装卸期间,确保不把货物堆起。

6.2.1.10 该货物具有吸湿性,易形成悬空表面从面降低卸货期间的安全性。若货物已变硬,应根据需要进行平舱以避免形成悬空表面。

6.2.2 通风

6.2.2.1 货物处所内应至少有两部独立的风机进行通风。总通风量按空舱计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

6.2.2.2 通风系统不应使排出的气体进入起居处所。

6.2.2.3 货物处所和机舱间的舱壁应为气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6.2.2.4 船舶在码头期间,当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关闭时,应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6.2.2.5 航行期间,应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6.2.2.6 航行期间,应根据需要进行通风,但仅限于进行表面通风。

6.2.2.7 航行期间,不应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进行通风。

6.2.3 防止货物污染

6.2.3.1 卸货后,货物处所应经两次清扫。

6.2.3.2 不应使用水清洗存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

6.2.3.3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该货物的粉尘进入机器处所和起居处所。

6.2.3.4 应防止该货物进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

6.2.3.5 卸货后,应检查货物处所的污水阱和排水孔,清除阻塞物。

6.2.3.6 卸货后,货物处所应彻底清洁并清除货物残余物。

6.2.3.7 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6.2.4 人员防护

6.2.4.1 除按IMO SOLAS的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两具自给式呼吸器。

6.2.4.2 可能接触该货物粉尘的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或其他等效的眼睛防尘保护用品和防尘口罩,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服。

6.2.4.3 在对货物处所进行通风并测试氧气含量前,不应进入载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


6.3 特定货物的附加要求

6.3.1 废金属

6.3.1.1 装卸废金属应根据货物的尺寸采用磁铁或抓斗进行。

6.3.1.2 装货前,应根据货物和装载操作的要求准备货物处所。容易被货物砸坏的区域,包括甲板和舱口围板应使用垫舱木加以保护。舱口下区域的内底上应铺上一层废金属以缓冲任何掉落货物的冲击。应向装卸人员说明,不应在离货堆太高的位置释放货物。

6.3.1.3 装卸时,宜在船舶的中心线堆成一堆,然后利用坡度使货物滚入两端和两侧,尽量使两舷和前后端的货物重量均匀分布。

6.3.1.4 废金属中的旧机器可能有污垢和废油,在抽排污水阱的水时,应注意避免海洋污染。在清洗货物残留物前,应清除货物处所舱底和舱底污水阱的污油。

6.3.1.5 靠近货物的人员应注意货物中的碎玻璃和锋利的锯齿状边缘。在关闭舱盖前检查是否有可能刺破船侧的锋利突出物。

6.3.2 甘蔗生物质颗粒

6.3.2.1 关闭装载该货物的舱盖后,临近空间在通风前有较高风险会发生氧耗竭和生成一氧化碳。即使毗邻货物处所的其他封闭处所与货物处所之间进行了密封,人员进入这些封闭处所前仍应进行通风。

6.3.2.2 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以及毗邻或直接与货物处所相通的处所内,不应使用如热卤灯的照明。其他方式的照明应以去除保险丝的方式切断电源。

6.3.2.3 在操作和清扫该货物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高浓度粉尘。

6.3.2.4 载运该货物的货舱舱口应为风雨密,以防止进水。

6.3.3 硅锰合金

6.3.3.1 载运该货物时,应严禁在甲板和货物处所内吸烟,并在甲板上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识。

6.3.3.2 电气设备和电缆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妥善保护,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

6.3.3.3 如果舱壁用作隔离,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及导管处应作密封处理,以防有害气体和蒸气通过。

6.3.3.4 在装卸货期间,应关闭或遮蔽通风系统并将空调系统调至内循环模式,以便最大限度减少粉尘进入起居处所或船舶的其他内部处所。

6.3.3.5 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粉尘与甲板机械可移动部分及外部航行设备(例如航行灯)接触的程度。

6.3.3.6 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应测试证明该处所内的氧气含量达到正常水平,不存在有毒气体,且货物上面的空余处所进行了足够通风和空气循环。

6.3.3.7 应配备测量货物处所内氧气和易燃气体的设备。该设备应适合在无氧环境使用,并经鉴定可在爆炸气体中使用的安全型设备。航行期间,应定时测量货物处所中的气体浓度,记录测量的结果并保存在船上。

6.3.4 硅铁

6.3.4.1 船舶载运硅铁的要求包括:

a)船上消防员装备、全套化学防护服和自给式呼吸器应随时可用;

b)航行期间,至少每8h在每个通风口和毗邻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可进入处所测量一次气体含量,并记录测量结果。应提供精确确定每个通风口气体含量而不对船员造成危险的设施;

c)从装载开始到卸货完毕应进行持续的机械通风;

d)装货前,舱底污水阱应清洁、干燥,舱底龙骨应完好并用双层粗麻布遮盖;

e)卸货后,应打开污水阱并清扫货物处所,清扫前应进行气体监测。

6.3.4.2 装货前满足以下要求:

a)应检查机舱舱壁的气密性和污水排放设备的安全性,避免无意中通过机器处所排放污水;

b)若货物处所的污水吸入阀位于机器处所,则检查阀门并将阀盖和底座扣接密合。在阀门重新安装后,应锁闭并在旁边贴上提示,警告经船长允许才能打开;

c)所有穿过货物处所的管路均应良好,货物处所空气取样设备应有效密封;

d)货物处所内不适合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电路应隔离,通过拆除该系统保险丝以外的方式,在该处所外部的位置切断电源;

e)货物处所应至少由两部独立的防爆型通风机进行通风,其布置应使排出的气体与电缆和电气设备隔离,总通风量按空舱每小时换气6次确定;

f)通风机管路应良好,其布置应防止货物处所内空气与其他货物处所、起居处所或工作区域连通。

6.3.4.3 船舶载运硅铁的操作性要求包括:

a)装卸货期间,货物处所附近的甲板上和货物处所内应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

b)便携式照明器具应能够在爆炸性气体中安全使用;

c)货物应保持干燥,在潮湿的天气里应停止作业并关闭货物处所;

d)自给式呼吸器、救生索和气体探测仪应随时可用;

e)卸货前,应检测有关货物处所中的空气是否含毒性和易燃性气体;

f)当人员在货物处所内时,应每隔30min检测一次污染气体;

g)当货物处所内气体含量超过建议阈值时,即磷化氢含量(0.3×10-6)、胂含量(0.05×10-6)或氧气含量低于18%,禁止人员进入货物处所。

6.3.5 褐煤砖

6.3.5.1 船舶装货的要求包括:

a)装货前,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向船长提供包括货物特性、安全装载及运输程序建议等的书面材料;

b)装货前,货物应存放7天,以降低其在运输、积载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自燃的可能性;

c)装货前,船长应做到:

1)检查货物处所的关闭装置并确保完好;

2)货物处所和毗邻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无缺陷,这些电缆和电气设备在易燃和/或粉尘环境下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当机舱与货物处所之间的舱壁为无直接通道的气密舱壁时,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该机舱;

d)在货物区域及毗邻的处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告标识。禁止在货物处所附近或其他毗邻处所进行燃烧、切割、铲凿、焊接或其他构成火源的作业;

e)为了尽量减少灰尘和粉尘的产生,在装载期间不应在超过1m高处向下投放该货物;

f)应在独立货物处所中进行连续的装卸作业,舱口敞开时间不应超过6天;

g)离港前,应对货物表面进行合理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并取得船长认可,以免产生气穴并防止空气渗入砖体。进入货物处所的通道应充分密封。托运人应确保船长能得到装货码头的必要合作;

h)在货物装入每个货物处所后,该货物处所应尽快关闭并密封。

6.3.5.2 船舶载运褐煤砖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包括:

a)航行中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以监测下列数据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保养和校准,并对船上的工作人员进行使用方法方面的培训:

1)货物上部空间和密封开敞处所空气中甲烷的浓度;

2)货物上部空间氧气的浓度;

3)货物上部空间一氧化碳的浓度;

4)舱底污水阱样品的pH值;

b)量程为0℃~100℃的温度测量仪,以便航行期间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以监测货物的温度。

6.3.5.3 船舶载运褐煤砖的要求包括:

a)货物产生的气体不应积聚在毗邻的封闭处所内,例如:贮藏室、木工房、通道、管隧等。这些处所应充分通风并定期监测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的含量;

b)航行期间,除非在紧急情况下,不应将货物处所的舱盖打开或进行通风;

c)应定期监测每个货物处所中货物上方空间的甲烷、氧气及一氧化碳的浓度;

d)监测的频率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数据及对货物处所内空气的分析获得的数据确定,至少在每天固定时间进行测量一次,测量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当货物在航行期间发生自热,应增加监测的频率。监测数据出现以下情况,则表明货物可能发生自燃:

1)封闭货物处所内的氧气浓度在几天内从最初的21%下降并稳定在6%~15%的水平。如果氧气浓度没有降到20%以下,或者最初下降之后又迅速上升,则货物处所可能没有充分密封,货物可能发生自燃;

2)在一个安全并封闭良好的货物处所内,一氧化碳的含量出现上升并在200×10-6~2000×10-6之间波动。如果货物处所内一氧化碳的含量在24h内迅速增加约1000×10-6,尤其是伴有甲烷含量的增加,则表明可能发生了自燃;

3)甲烷含量低于5×10-6时不会构成危险。但如果出现甲烷含量突然增加,浓度高于10×10-6,则表明可能发生了自燃;

4)在封闭完好的货物处所中,由于货物处所内的少量空气使货物产生一定热量而使货物温度通常高于海水温度5℃~10℃。如在24h内货物温度迅速增加约20℃可证明货物已自燃;

e)应定期检测货物处所的舱底水。如果pH值监测表明存在腐蚀性危险,船长应确保航行期间货物处所的舱底干燥,以避免内底和舱底污水系统内积聚酸液;

f)若航行期间货物的某些变化情况与货物信息上所列内容不同,则船长应将不同之处通知托运人;

g)当船长怀疑货物有自热或自燃迹象,例如上述甲烷、一氧化碳或氧气的浓度增加或温度升高,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1)咨询装货港船方的代理人,立即通知公司指定的岸上负责人;

2)检查货物处所封条,必要时重新加封;

3)除事关船舶安全及人员生命外,禁止人员进入货物处所内以及打开舱盖。在人员从货物处所出来后,立即将货物处所重新加封;

4)增加气体成分及货物温度的监测次数;

5)将所涉及货物处所的数目;一氧化碳、甲烷和氧气含量的监测结果;货物的温度、位置和取得结果所用的测量方法;日常监测中进行气体分析的时间;所涉及的货物处所内货物的数量;托运人声明中提供的货物描述及列出的特别注意事项;装货日期及在预计到达下个卸货港的时间(ETA)和船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注释或资料等信息送达船舶所有人或装货港代理人,以便获得专家的建议。

6.3.5.4 卸货前及卸货过程中的要求如下:

a)货物处所的舱盖应在卸货开始时打开。可用水雾喷洒货物以减少粉尘;

b)在未对货物处所内的空气进行检测前,人员不应进入货物处所。如果空气中的含氧量低于21%,进入货物处所的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应检测货物处所内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的含量,一氧化碳的建议阈限值(TLV)为50×10-6;

c)在卸货过程中,应注意货物中出现的热场迹象(如蒸气),如果出现热场,应用水雾喷射热场,并立即除去热场防止其扩散。将产生热场的货物在码头上远离其他货物的地方铺散开;

d)如卸货时间间隔超过8h,应关闭舱盖和货物处所内的所有其他通风设备。

6.3.6 黑色金属钻屑、削屑、旋屑或切屑

6.3.6.1 装货前,货物处所的舱底应干燥,并拆除货物处所内的木质防潮护板和衬垫料。装货期间,应使用滚压机或其他设备将货物压实。装货后应平舱,消除堆尖并压实。

6.3.6.2 装货前和装货期间应在货堆内200mm~350mm之间的深处测量温度。装货前,货物的温度不应超过55℃。装货期间,如果货物处所的温度超过90℃,应停止装货,在温度下降到85℃以下之前不应继续装货。货物温度在65℃以下并保持稳定或在8h内呈下降趋势,船舶才能开航。

6.3.6.3 航行期间,应每天监测和记录货物表面温度。货物温度应不进入货物处所即可进行测量,需要进入时,应满足6.2.4.1的要求。

6.3.6.4 卸货前,将主舱口打开并经充分通风后,允许佩戴自给式呼吸器且经过培训的人员进入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或允许使用合适的呼吸器的人员进入。

6.3.6.5 卸货后,在冲洗货物残留物之前,应清除舱底和货物处所舱底污水阱的污油。

6.3.7 精矿粉

6.3.7.1 已知的精矿粉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参见附录G。

6.3.7.2 在装货过程中,应进行平舱,使该货物表面峰谷之间的高度差不超过船舶宽度的5%,且货物从舱口的边界均匀坡向舱壁,在航行途中不出现剪切面坍塌现象。

6.3.7.3 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舱底污水阱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遮盖以防止货物进入。测试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确保其工作正常。

6.3.8 硫化金属精矿

6.3.8.1 在装货过程中,应满足6.3.7.2、6.3.7.3的要求。

6.3.8.2 在进入货物处所时,应满足6.2.4.3的要求,为测量氧气和该货物可能散发的有毒气体,在载运该货物期间应在船上配备气体测量仪器,并能在无氧状况中使用。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和记录货物处所中各种气体的含量,并保存测量结果。

6.3.9 硫化金属精矿,腐蚀性的

6.3.9.1 货物处所应满足6.3.7.3的要求,在进入货物处所时应满足6.3.8.2的要求。

6.3.9.2 如果船舶没有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装运该货物应按IMO SOLAS的规定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6.3.9.3 卸货完毕后,应冲洗掉所有残余物,并对货物处所进行干燥处理。湿的货物灰尘或残渣会生成腐蚀性的硫酸,对人员和船舶构成危险。

6.3.10 硫磺

6.3.10.1 装货前,应对货物处所进行彻底清扫并用清水冲洗。

6.3.10.2 货物处所的平舱板和内底应涂刷石灰水或涂上油漆以防止腐蚀,上部应完整涂漆。

6.3.10.3 货物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空气中的电路,应通过拆除该系统保险丝以外的方式,在该处所外部的位置切断电源。应隔离货物处所的相邻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空气中的电路。货物处所的通风机应装设防火星网。

6.3.10.4 应定期抽取货物处所的污水,以防水/酸溶液聚集。

6.3.10.5 与该货物或粉尘接触过的货物处所和其他结构不能清扫。卸货后,货物处所和其他结构应用清水清洗,除去货物残留物。然后,应使货物处所充分干燥。湿粉尘或残余物将形成高度腐蚀的硫酸,对人极度危险并腐蚀钢板。参与清洗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和口罩。

6.3.11 煤

6.3.11.1 装载煤符合下列要求:

a)装货前,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货物特性说明资料以及安全装卸程序建议,特别是货物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说明货物是否会释放甲烷或自热;

b)装货前,船长应确保:

1)所有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阱清洁干燥。除去废弃物残留或原先的货物,包括可拆卸的货物压条;

2)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无缺陷,电缆和电气设备在爆炸性气体中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

c)船舶应配备仪器设备,以便不进入货物处所即可测得空气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浓度,及货物处所舱底污水的pH值。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修和校准。船上人员应接受仪器操作培训

d)船舶应配备量程为0℃~100℃的温度测量仪,以便在装货和航行途中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测得煤的温度;

e)在货物区域或邻近处所内不应吸烟和使用明火,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警告标识。除货物处所已完全通风且甲烷气体的含量经测量表明安全外,不应在靠近货物处所和其他毗邻处所进行燃烧、切割、铲凿、焊接和其他产生火源的作业;

f)离港前,应对货物表面进行合理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并得到船长认可,以防形成积存气体的坑洼及空气渗入煤砖中。进入货物处所的通道应充分密封。托运人应确保船长得到装货码头的必要合作;

g)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并记录监测结果。监测的频率取决于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及通过对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所取得的信息;

h)货物处所装完货离港后24h之内应进行表面通风。在此期间,每个货物处所应选定一个取样点对货物处所内气体进行一次测量,并在气体监测前的适当时间内停止通风;

i)如果离港24h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则应关闭通风口并监测货物处所内的气体。否则,应保持表面通风并监测货物处所中的气体,在甲烷含量低至可接受水平之前,应遵循这一程序;

j)如果在未通风的货物处所内产生了相当浓度的甲烷,则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安全装卸程序建议或6.3.11.2采取措施;

k)船长应保证货物释放出的气体不在临近的封闭处所内积聚;

l)应定期监测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管隧等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这些处所应充分通风;

m)在载运该货物期间,应定期监测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如果监测的pH值表明存在腐蚀性危险,应在航行途中经常泵出舱底污水,以防内底和污水系统中积存酸性物质;

n)在航行途中,如果货物的特性与货物声明中有差异,船长应将差异报告托运人。

6.3.11.2 如果托运人已经说明货物易释放甲烷,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甲烷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20%,应采取JT/T 1122中的安全措施。

6.3.11.3 如果托运人已经告知货物可能发生自热,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一氧化碳含量增加,应采取JT/T 1121中的安全措施。

6.3.11.4 使用重力自卸式散货船装载煤时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a)货物处所的舱壁不必是防火防液的,且6.3.11.1h)不适用;

b)船舶经营人制定要求船舶遵守的货物操作和卸货程序;

c)货物处所通风时,确保额外的空气不会进入货煤本身内部;

d)由于舱底传送隧道上方货物漏斗的底部存在非气密的卸货门,使用下述通风方式:

1)如果在隧道内发现甲烷,“正压”通风(在隧道内供气比排气量大以去除甲烷气体);

2)如果隧道内发现一氧化碳,“负压”通风(在隧道内排气比供气量大以去除一氧化碳)。

6.3.12 煤泥

6.3.12.1 货物处所污水阱应清洁、干燥并适当盖好,以防止货物进入。

6.3.12.2 因该货物会释放甲烷,货物处所应使用适当的气体探测器定期测试并在必要时对货物表面进行通风。

6.3.13 木球团、木片

6.3.13.1 进入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的人员应携带监测仪器,检测氧气和一氧化碳。在测试并确定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恢复到下面水平前,人员不应进入货物处所或毗邻处所:氧气不小于20.7%, 一氧化碳小于100×10-6。如果未达到上述水平,应对货物处所或毗邻处所进行通风,并重新测量。即使毗邻货物处所的封闭处所与货舱之间明显密封,在进入前也应通风。

6.3.13.2 运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门应达到风雨密,以避免水进入。

6.3.14 石油焦炭

6.3.14.1 若需装入温度为55℃或以上的该货物,应先向整个货物处所装入一层厚0.6m,温度不超过44℃的该货物。若拟装载的温度为55℃或以上的该货物的厚度大于1.0m,则先装入的温度不超过44℃的该货物的厚度为0.6m~1.0m,并在装载作业结束后,才可继续装货。

6.3.14.2 若货物处所在装有燃油或其他闭杯试验闪点低于93℃的液体的液舱之上,则该处所不应装入温度为55℃或以上的该货物。

6.3.14.3 如果货物温度超过107℃,则不应装载。船长应在货物处所附近张贴货物高温警告。

6.3.15 硝酸铵 UN1942

6.3.15.1 装货前,满足以下要求:

a)当货物温度高于40℃时,不应装货;

b)装货前,托运人应交给船长一份正式文件,证明该货物满足本文件相关要求;

c)位于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下方的燃油舱应经过压力试验,确保通往这些处所的人孔和管系没有泄漏;

d)货物处所内除了经认可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其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通过拆除保险丝以外的方式在该处所外部的位置切断电源。只要货物还在船上,就应保持切断状态;

e)应考虑到出现火灾时可能需要打开舱盖以提供最大通风量和紧急情况下供水,以及货物流态化给船舶稳性带来的风险。

6.3.15.2 装货期间,满足以下要求:

a)6.2.1.4的要求;

b)不应加装燃油。除机舱外,在邻近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不应泵送燃油;

c)不宜使用易燃的系固和保护材料。如必须使用垫舱木板,应尽量少用。

6.3.15.3 该货物不应装载在与燃油舱相邻的货物处所中,除非燃油舱在该货物装运期间不进行加热操作。

6.3.15.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该货物失火无效,应保持消防总管的压力,安好或备好消防水龙带并随时可用。

6.3.15.5 除紧急情况外,不应在货物处所附近从事焊接、燃烧、切割或其他涉及使用火、发出火花或电弧的设备作业。

6.3.15.6 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该货物渗透到其他货物处所、舱底污水阱或其他封闭处所。

6.3.15.7 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和机舱之间的舱壁应达到A-60分隔标准,舱盖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够打开。

6.3.15.8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该货物的粉尘进入机器处所和起居处所,相应设备应进行粉尘防护。

6.3.15.9 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盖应达到水密,以防水渗入。

6.3.15.10 如货物已变硬,则应根据需要进行平舱以避免形成悬空表面。

6.3.16 硝酸铵基化肥 UN2067

6.3.16.1 装货前,应符合6.3.15.1的规定。

6.3.16.2 装载期间应符合6.3.15.2b)和c)的规定。

6.3.16.3 装货前,托运人向船长提供的正式文件中,应包括货物的阻燃性符合要求的证明。

6.3.16.4 装载期间应满足6.3.15.4、6.3.15.5、6.3.15.6、6.3.15.8和6.3.15.10的要求。

6.3.16.5 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盖应达到水密,舱盖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打开。航行期间,应每天监测并记录货物温度,以发现导致自热和缺氧的分解现象。

6.3.17 硝酸铵基化肥 UN2071

6.3.17.1 装货前,应符合以下规定:

a)满足6.3.15.1d)和e)的要求;

b)如果该货物发生分解,分解后剩余的残渣可能只有原货物质量的一半。应考虑质量损失对船舶稳性带来的风险。

6.3.17.2 装载期间,应符合6.3.15.2b)的规定。

6.3.17.3 应在该货物经过自续分解能力试验表明分解率不超过0.25m/h时,方可装货。

6.3.17.4 装载期间应满足6.3.15.4、6.3.15.5、6.3.15.6、6.3.15.8、6.3.15.10和6.3.16.5的要求。

6.3.18 硝酸铵基化肥(无危险的)

6.3.18.1 装货前,应符合6.3.17.1的规定。

6.3.18.2 装载期间,应符合6.3.15.2b)的规定。

6.3.18.3 装载期间应满足6.3.15.4和6.3.15.5的规定。

6.3.19 锌灰

6.3.19.1 不应装载潮湿的或沾水的货物。

6.3.19.2 在装卸和运输期间,应消除货物处所周围所有火源,包括热工作业、燃烧、吸烟、电火花等。

6.3.19.3 航行期间,需要对货物处所进行连续机械通风。如果连续通风会威胁到船舶或货物安全,除了停止通风会带来爆炸或其他危险等情况外,可以停止通风。卸货前应保持一段时间的通风。

6.3.19.4 船舶应配有测量氢气含量的检测仪器,该仪器应为经认证可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安全型仪器。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和记录货物处所中的氢气含量,并在船上保存测量结果。

6.3.19.5 卸货后,应清扫货物处所两次。避免用水清洗货物处所。

6.3.20 散装的鱼

6.3.20.1 装货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免除TML和水分含量证明的要求。

6.3.20.2 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遮盖以防止该货物进入。

6.3.20.3 卸货后,应清除船上的货物残留物。

6.3.21 稳定的鱼粉或鱼渣

6.3.21.1 装货时,货物温度不应超过35℃或高于环境温度5℃(取二者较高的温度)。

6.3.21.2 该货物生产时或载运前12个月内,应选用下面的一种物质对该货物进行稳定性处理,装运时剩余抗氧剂浓度不应小于100mg/kg:

——400mg/kg~1000mg/kg的乙氧基喹;

——1000mg/kg~4000mg/kg的丁烯化的羟基甲苯。

6.3.21.3 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包括下列信息的证书:

——水分含量;

——脂肪含量;

——存放超过6个月鱼粉的抗氧化处理详细情况;

——运输时剩余抗氧剂的浓度;

——货物总重量;

——鱼粉出厂时的温度;

——生产日期。

6.3.21.4 船舶应配备测量货物处所内氧气含量的仪器。

6.3.21.5 航行期间,应对载运该货物的货物处所进行表面通风,如果货物温度超过55℃且继续升高,则应停止通风。如果继续自热,应对货物处所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

6.3.21.6 该货物应保持冷却和干燥。航行期间应每隔8h测量一次货物温度,记录测量读数并保留在船上。

6.3.22 直接还原铁(A)

6.3.22.1 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应清洁、干燥,清除盐和以前货物的残余物。装货前,应拆除木质构件如板条、松散的垫舱物料、碎片和易燃物质。

6.3.22.2 该货物在装货和航行期间应保持干燥,装货前可露天存放。降水期间不应装船或在船舶与驳船间转驳。在装卸货期间,应关闭货物处所不在使用的舱盖。如果天气条件允许,在完货和货物冷却后,舱盖可短时开启,但开启时间应不超过1h。

6.3.22.3 装货前要求如下:

a)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装货时货物适合装船并符合本文件的要求;货物中粉末和小颗粒(尺寸在6.35mm以下)的数量按重量不超过5%,含水量低于1.0%及货物温度不超过65℃。未提供证书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不应装船;

b)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全面信息和应急情况下的安全程序。托运人也可提供比本文件要求的范围更广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不应违反安全要求;

c)应排空除双层底外毗邻该货物处所的压载舱,检查和试验露天甲板的封闭装置和舱盖并确保完好,且在航行过程中保持水密;

d)在货物区域及毗邻处所内设置“禁止烟火”标识,并在装卸货和航行期间禁止使用明火。

6.3.22.4 装货期间要求如下:

a)承运人指定的技术人员或代表应接近储存和装载设施进行货物检查;

b)应采取措施使该货物稳定在其本来的块状形态;应采用避免破坏货物的块状形态、额外产生粉末和小颗粒以及增加货物区域粉末含量的方式装货。

c)该货物在货物处所顶部应均匀铺开以降低粉末含量;

d)应检测并记录该货物每个货堆的温度,提供给船长。

e)应采取措施对机械、设备、住舱、雷达和暴露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做防货物粉尘保护。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应清洁、干燥,使用非易燃物质对货物进口进行保护。暴露于货物粉尘的人员应穿戴保护服、护目镜或其他等效防粉尘眼保护装置和防尘口罩;

f)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和毗邻处所可能缺氧并含有可燃气体,人员进入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6.3.22.5 航行期间要求如下:

a)仅能对该货物进行表面通风。当使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风扇应为防爆型并防止产生火花,避免点燃氢气空气混合物。通风开口的进口和出口应安装防护网,通风应保证排出的气体不进入居住处所。

b)船上应配备定性测量氢气的检测仪器,该仪器可在耗氧大气中使用,且在爆炸性气体中可安全使用。航行期间,应检测并记录该货物处所内氢气的含量,检测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二年。当测量的氢气含量按体积高于1%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c)应定期检查货物处所的舱底污水阱,如发现有水应泵出或排出;

d)航行期间,应定期测量并记录货物温度,测量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二年。当测得的货物温度超过65℃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6.3.22.6 卸货要求如下:

a)货物处所的舱盖开启前应测量货物处所的氢气含量,如果氢气含量按体积高于1%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程序或有关当局的建议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b)当该货物储存在开放空间时可使用淡水水雾控制货物粉尘。当货物储存在封闭空间或在运输途中时,不宜喷洒淡水水雾。

c)应尽快清除堆积在甲板或货物处所毗邻区域的货物粉尘,小心清除暴露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如雷达、雷达天线、VHF装置、AIS和GPS等上的货物粉尘。不应使用带有海水的软管。

6.3.23 直接还原铁(B)

6.3.23.1 货物处所应满足6.3.22.1的要求。

6.3.23.2 在储存、装货和运输期间,该货物应保持干燥。该货物在降水期间不应装船或在船舶与驳船间转驳。在装卸货期间,应关闭该货物处所不使用的舱盖。

6.3.23.3 装货前要求如下:

a)码头应确保用于装货的传送带没有水或其他物质。装货开始或重新开始时,特别是降水或冲洗传送带后,传送带应空转运行一段时间,此时传送带不应在船舶货物处所上面;

b)应进行超声波或其他方式探测以确保舱盖和关闭装置水密良好,且计数装置也水密良好;

c)满足6.3.22.3的要求;证书应载明每个货堆的数据;

d)变湿或可能变湿的货物不应装船;

e)应在货物处所上部引入干燥的惰性气体(首选氮气)并充满该货物之上的自由空间以替换该货物产生的气体。应关闭和密封可能导致该货物处所流失惰性气体的通风孔、通道和其他开口如舱口排水沟等;

f)该货物应至少老化3天,或经空气钝化技术处理,或用其他等效方法使其活性减至老化后的水平。老化过程应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提供效果证书。

6.3.23.4 装货期间要求如下:

a)满足6.3.22.4a)、c)、d)、e)和f)的要求;

b)该货物应采取避免破坏冷模砖、块或颗粒形态、额外产生粉末和小颗粒以及增加货物粉末含量的方式装货。该货物会产生同种的额外废弃物。在该货物中不应含有额外产生的小颗粒、粉末或粉尘;

c)完货后应立即关闭并密封货物处所,引入充足的惰性气体使货物处所的氧含量低于5%。

6.3.23.5 航行期间要求如下:

a)满足6.3.22.5c)和d)的要求;

b)装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应保持紧密密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惰化条件。船长和负责人员应验证该货物处所密封和惰化情况,确保该货物的温度在各测量点保持稳定且不超过65℃;货物处所经惰化后,其自由空间的氢气浓度应保持稳定且按体积不超过0.2%;

c)船舶应确保该货物处所中的氧含量低于5%;为此,应向货物处所上部补充惰性气体,且不应使用船舶固定CO2灭火系统。船上应配备定性测量氢气和氧气的检测仪器,该仪器可在耗氧大气中使用,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检测并记录该货物处所内氢气和氧气的含量,测量时应尽量减少货物处所内惰性气体的流失,检测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两年。当测量的氢气含量按体积高于1%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d)应在该货物货堆内部的特定点定期测量货物温度,测量时应尽量减少货物处所内惰性气体的流失,测量结果在船上至少保留两年。当测量的货物温度超过65℃时,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如存在疑问,应征求岸基专家的意见;

e)如果货物处所内的该货物变湿或发生反应,应立即卸下货物;

f)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增加该货物监测的频率,测量时尽量减少货物处所内惰性气体的流失。

6.3.23.6 卸货要求如下:

a)满足6.3.22.6a)和c)的要求;

b)降水期间,应暂停货物作业,并关闭货物处所。重新作业前,应重新检测该货物处所氢气含量。

6.3.24 直接还原铁(C)

6.3.24.1 货物处所应满足6.3.22.1的要求,装货和航行期间应满足6.2.23.2的要求。

6.3.24.2 装货前要求如下:

a)满足6.2.22.3b)、c)和d)的要求;

b)满足6.2.23.3a)、b)、d)和e)的要求;

c)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装货时货物适合装船并符合本标准要求,货物含水量低于0.3%和货物温度不超过65℃,证书应载明每个货堆的数据;未提供证书或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不应装船。

d)该货物应至少老化30天,并经第三方机构签发证书予以确认。

6.3.24.3 装货期间要求如下:

a)满足6.3.22.4a)、d)和e)的要求;

b)满足6.3.23.4c)的要求;

c)不应向货物处所引入湿气。

6.3.24.4 航行期间要求如下:

a)满足6.3.22.5c)的要求;

b)满足6.3.23.5b)、c)、d)和f)的要求;

c)装有该货物的货物处所和毗邻处所可能缺氧,在通风、气体监测、除气并确认含有维持生命的充足氧气前,人员不应进入这些处所。紧急情况下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进入这些处所,应由经训练的穿戴自给式呼吸器的人员,在负责驾驶员的监督下进入,并不应携带火源;

d)如果货物处所的该货物变湿、发生反应或货物温度超过120℃,应立即卸下货物。

6.3.24.5 卸货满足6.3.23.6的要求。

6.3.25 种子饼

6.3.25.1 该货物装船时应不含可燃溶剂或含量极低,应持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含油量和水分含量证书。

6.3.25.2 装运前,该货物应按照其含油量进行陈放。

6.3.25.3 航行期间,应定时测量并记录该货物处所不同深度处的货物温度。如果测得的货物温度超过55℃并继续上升,则货物处所应停止通风。如果继续自热,则应向货物处所输入CO2:或其他惰性气体。对于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在使用CO2:前应先确定货物处所中没有点燃溶剂蒸气的可能性。

6.3.25.4 人员进入该货物处所前,应测试并确定货物处所中氧气含量已恢复到正常水平。

6.3.25.5 如果计划中装货开始至卸货完成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5天,则船舶应配备将CO2或其他惰性气体输入货物处所的设备,否则不能装载该货物。

6.3.25.6 在装载和卸货期间进入该货物处所时,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该货物处所内不适用于爆炸性空气的电路,应通过拆除保险丝以外的连接予以绝缘。该货物处所通风机上应装设防火星网。

6.3.25.7 应对该货物进行表面通风以驱除该货物中残存溶剂蒸气,但应谨慎使用机械通风以防止货物自热。

6.3.25.8 应确保运载该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舱口达到风雨密,防止水进入货物处所。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表A.1。该表并非详尽无遗,“特性和运输要求”栏中所列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为目前已知的,应在装货前取得有关其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最新有效资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表B.1。该表并非详尽无遗,“特性和注意事项”栏中所列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为目前已知的,应在装货前取得有关其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最新有效资料。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既不易流态化又不是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

既不易流态化又不是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货物名称及运输要求见表C.1。该表并非详尽无遗,“特性和运输要求”栏中所列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为目前已知的,应在装货前取得有关其物理和化学性质的最新有效资料。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船岸安全检查表和填写要求

D.1 船岸安全检查表

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应填写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参见表D.1。船舶和码头宜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所装卸货物的特性等,对表D.1进行补充。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船岸安全检查表和填写要求

D.1 船岸安全检查表

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应填写的“船岸安全检查表”参见表D.1。船舶和码头宜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所装卸货物的特性等,对表D.1进行补充。


D.2 填写要求

D.2.1 表D.1项目1

D.2.1.1 应确定船舶所处水域的水深,在操作期间,码头应了解船舶最大净空高度和最大吃水要求。船舶满载应是安全和合适的。

D.2.1.2 应向船舶提供有关泊位水密度和水污染物的所有可用资料。

D.2.2 表D.1项目2

D.2.2.1 应注意所需的碰垫设备是否合适。船舶应保持紧固系泊。靠泊在码头或泊位上的船舶应保持缆绳紧固,以防止船舶移动;应注意因潮汐、海流或过往船舶所引起的船舶运动。

D.2.2.2 由于钢丝和尼龙缆绳的弹性系数不同,不应在同方向上一起使用。

D.2.3 表D.1项目3

D.2.3.1 通常情况下,船舶应接到通知即可依靠本身动力离开码头,除非与码头就船舶停航达成一致。

D.2.3.2 紧急情况下,由于低潮、过大的纵倾或吃水、缺少拖轮、夜间不能通航、主机故障等因素导致船舶无法离开泊位。船岸双方应了解是否出现上述因素,如需要应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措施。

D.2.3.3 船岸双方应确认紧急离泊操作方法,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如需要应急拖缆,应就拖缆的位置和系固方法达成一致。

D.2.4 表D.1项目4

D.2.4.1 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通道应安全合规。通道可由船岸任一方提供,通道应是适当的跳板或梯,并在其下系牢一张安全网。由于通道可能因高度或吃水的改变而导致损坏,因此应予以管理;负责管理通路的人员应经船岸双方确认,并记录在检查表中。

D.2.4.2 跳板应选好位置,不处于装卸货通道的下方,夜间应有良好的照明。靠近跳板或梯处应有一只系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D.2.5 表D.1项目5

值班驾驶员和码头负责人员应保持有效通讯。所选择的通讯方式、所用语言和电话号码和(或)无线电话频道应记录在检查表中。

D.2.6 表D.1项目6

船舶和码头之间应维持有效通讯。联络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应记录在检查表中。

D.2.7 表D.1项目7

D.2.7.1 不需要详列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但需要船岸双方配备足够的人员来处理紧急情况。

D.2.7.2 所有货物操作人员都应清楚地了解紧急情况下码头或甲板上释放的信号。

D.2.8 表D.1项目8

船上加油负责人、时间、方式(岸上软管、加油驳船)和船上加油点的位置应确定,燃油舱的加载与货物操作应协调进行,码头应确认就加油程序所达成的协议。

D.2.9 表D.1项目9

D.2.9.1 热工作业,包括焊接、烘烤或使用明火,无论是在船上还是在码头,均需要热工作业许可。妨碍货物操作的甲板热工作业需协调进行。

D.2.9.2 在固体散装货物和液体货物混装船情况下,需要持有一份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除气证书(包括管系和泵系)。

D.2.10 表D.1项目10

野蛮操作可导致操作性损坏。钢结构的损坏可能导致船舶强度的严重损失,为避免纠纷,在货物操作开始前,应就该程序达成一致。

D.2.11 表D.1项目11

在通常情况下,船舶代理会向船方提供很多信息,但应向到港船舶提供一份包括港口和码头涉及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注意事项,此注意事项中应包括当地有关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规定的信息。

D.2.12 表D.1项目12

D.2.12.1 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例如货物级别、粒度、拟装货数量、积载因数和货物水分含量等信息。

D.2.12.2 应通知船方可污染拟装货物或与拟装货物发生反应的所有物质,船方应确保货舱中没有这些物质。

D.2.13 表D.1项目13

钢结构的锈蚀或货物的特性可导致危险气体的产生。应考虑以下事项:货舱的氧气消耗、熏蒸的影响——无论是对拟卸载货物的熏蒸,还是对筒舱内货物在装载前的熏蒸,导致筒舱中的熏蒸气体可随货物一起带至船上而没有任何征兆;和从毗邻舱室或其他处所泄漏的气体,无论其是否有毒或具有爆炸性。

D.2.14 表D.1项目14

D.2.14.1 船岸双方对所用装/卸货机的数量应达成一致,双方应了解装/卸货机的装卸负荷。每台装/卸货机商定的最大传输速率应记录在检查表中。

D.2.14.2 应说明每台装/卸货机移动的限制,这对于需要移泊装载货物的船舶是很重要的信息。应经常检查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并清除来自前一货物的污染。应经常确定称重设备的精度。

D.2.15 表D.1项目15

D.2.15.1 船舶应尽可能在抵达前准备好装卸计划。为此码头应向船方提供以制定该计划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对需要总纵强度计算的船舶,该计划应考虑所有的最大许用弯矩和剪切力矩。

D.2.15.2 计划应得到码头的确认,并向码头人员提供一份副本。船上所有值班驾驶员和码头监督人应可使用该副本。未经船长同意不应违背该计划。

D.2.16 表D.1项目16

宜将装卸货计划中的信息以表格的形式提供给船岸双方。

D.2.17 表D.1项目17

通常的平舱方法是使用货物喷管平舱,可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其他方法有使用推土机、艏艉装货机、导向叶、平舱机,甚至人工平舱,平舱的范围取决于货物种类,并应符合IMO IMSBC。

D.2.18 表D.1项目18

D.2.18.1 如可能,船岸双方宜不间断的装卸货物。如货物操作和压载步调不一致,为避免不经意引起船舶结构过度应力的可能,船长应下达停止装卸的命令,码头也应接受该命令。

D.2.18.2 货物操作计划常常表明货物检查要点,当条件允许时,应确认货物和压载协调一致。

D.2.18.3 如船舶安全接收货物的最高速率低于码头货物的装卸能力,则在货物传输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协商暂停,或码头以低于最大装卸能力来操作设备。

D.2.18.4 应注意到,在气候极寒冷地域,压载水或压载系统有冻结的可能。

D.2.19 表D.1项目19

应谨慎利用推土机、前端装货机或松散货物的气动/液压锤,因错误的操作程序可导致船舶钢结构的损坏或变形。事先就需求和拟采取的措施达成协议,以及操作人员适当的监督将避免后续索赔或对船体结构的削弱。

D.2.20 表D.1项目20

装货开始时提议的用于调整船舶吃水差的货物吨数应只是临时性的,不要过分依赖该吨数。重点在于确保没有忽视这些要求。为获得船舶最终的吃水差所需实际货物数量和位置取决于预先直接读取的吃水。由于在“停止装货”命令下达后,输送系统上仍有大量的货物并需要继续装载,因此应将输送系统上的货物吨数告知船方,并将此吨数记录在检查表中。

D.2.21 表D.1项目21

D.2.21.1 开航前的封舱程序非常重要,不应被忽略,完货时每舱应及时封舱,以保证货物完工时仅留一至两个舱需要关闭。

D.2.21.2 停靠大型船舶的现代深水码头距离公海航程很短。封舱所需要的时间,会因昼夜、季节、天气的不同而改变。

D.2.21.3 若有必要延长时间,应尽早通知码头。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已知的非黏性固体散装货物如下:

——氟化铝;

——橄榄石颗粒和砂砾聚集制品;

——橄榄石砂;

——甘蔗生物质颗粒;

——过硫酸盐;

——谷物筛选颗粒;

——合成二氧化硅;

——烘焙木材;

——钾碱;

——锂辉石(精选的);

——粒状硫酸亚铁;

——磷酸二铵;

——磷酸一铵;

——磷酸一铵,富矿涂层;

——磷酸一钙;

——硫酸铵;

——硫酸钾;

——硫酸镁化肥;

——氯化钾;

——木球团,不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

——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

——木薯淀粉;

——尿素;

——砂,精矿,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的;

——无水硼砂;

——硝酸铵;

——硝酸铵基化肥;

——硝酸钙化肥;

——硝酸钾;

——硝酸钠和硝酸钾混合物。

注:该清单不是详尽无遗的。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应急措施表

已确定的应急措施见表F.1。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精矿粉散装货物运输名称

已知的精矿粉的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见表G.1。


参考文献

[1] IMO/WHO/ILO MFAG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edical First Aid Guide for Usein Accidents Involving Dangerous Goods)

[2] UN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8修订版,2013年)(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18th revise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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