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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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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8 09: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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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局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管理,确保全局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确保安全使用计算机及网络。

第三条 局信息中心承担本局计算机及网络的安装、调试、安全保护措施的拟定与落实,保障全局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 所有联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设定静态IP地址;所有计算机的netbios名必须按使用者姓名命名。

第五条 所有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设立上网日志,不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防火墙软件;工作计算机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液体物品及食品。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文件信息“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含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在可上网的计算机上操作,更不得在网上传递和发布,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凡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和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资料不得在信息网、办公系统上发布和传递;需计算机处理的密件由专人在专室、专用单机上进行。

第七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打开任何来历不明的邮件,如觉可疑应立即删除,如感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未经授权的人员严禁操作、访问网络服务器及他人计算机设备。

第八条 上网用户必须按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相应系统,不得盗用他人的帐号、密码。密码不得外泄,如发现可能外泄,应及时重设或申请更换。所有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确保密码长度必须具有复杂性、不通用性,必须定期更新密码;使用密码时应确保旁人不能窥视;不要在软件使用时选自动记忆帐户密码功能;不要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方式谈论或书式记忆任何密码;未经批准不得将数据和软件拷贝带离本单位或从单位外带入数据输入到计算机中。

第九条 联网设备及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应保持相应固定,特别是不得随意修改IP地址,若出现故障应通知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及时处理,不得自行随意处理,未经信息中心允许不得自行增加计算机设备入网。

第十条 上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单位、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上网用户不得在任何网络上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形象和利益;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对自己或他人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上网下载或以其他方式带入任何未经批准使用的程序。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下设信息中心,中心设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正常运行维护、报障排障、事件记录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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