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
Standard of City Heating System signs
(征求意见稿)
CJJ/T ××-××××
J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年××月××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标志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标志制作;7、使用与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唐山市热力总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卫国北路7号;邮政编码:063000)。
本规程主编单位:唐山市热力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系统图形标志的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供热生产、输配等供热相关场所图形标志的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1.0.3 城镇供热系统图形标志应由颜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信息。
1.0.4 城镇供热系统图形标志及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0.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2.0.3 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2.0.4 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们提示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2.0.5 供热专用标志 heating special sign
表达供热系统特有信息的图形标志。
2.0.6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供热管道信息的图形标志。
2.0.7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供热管道信息的图形标志。
2.0.8 地下标志 under-ground sign
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供热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
2.0.9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10 标志桩 mark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位置、属性和参数的地上标志。
2.0.11 转角桩 corner post
表示埋地管道水平转角位置和参数的地上标记。
2.0.12 测试桩 test post
用于监测和测试管道阴极保护等参数的地上设施。
3 标志分类
3.0.1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类。
3.0.2 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4种类型。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
3.0.3 专用标志可分为供热输配管线标志、供热设施名称标志和供热厂、站内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供热系统设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图形符号、文字和管道定位装置等。
4 安全标志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带文字辅助标志时应将文字辅助标志置于正下方(图4.1.1)。
4.1.2 禁止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为红底、白色黑体字。
4.1.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 标志尺寸(mm) | ||||
标志外径 | 内径 | 文字辅助标志宽 | 斜杠宽度 | 间隙宽度 | |
10 | 250 | 200 | 75 | 20 | 5 |
15 | 375 | 300 | 115 | 30 | 10 |
20 | 500 | 400 | 150 | 40 | 10 |
4.1.4 禁止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禁止标志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禁止吸烟的场所 | |
2 | 禁止明火的场所 | |
3 | 乙炔和液化石油气罐瓶、油漆存储区等场所 | |
4 | 乙炔和液化石油气罐瓶、油漆存储区等场所 | |
5 | 油库、用电设备等不可用水灭火的场所 | |
6 | 水泵、风机、发动机、压缩机等禁止随意改变运行或停止状态的设备处 | |
7 | 变电室及移动电源开关处等禁止合闸的部位 | |
8 | 除渣机、传送带等禁止跨越处 | |
9 | 工作操作平台、脚手架等禁止跳下处 | |
10 | 锅炉房、热力站内设备之间、消防通道、埋地管道上方等处 | |
11 |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地点 | |
12 | 禁止乘坐锅炉房内的物料输送带 | |
13 | 放置消防器材设备的场地 | |
14 | 进行吊装操作的场所 | |
15 | 禁止改变阀门开关状态的场所 | |
16 | 禁止攀爬供热管道 | |
17 | 有埋地供热管道的地点 | |
18 | 禁止机动车驶入的区域 | |
19 | 转动设备检修过程中。 | |
20 | 高压配电设备、锅炉排渣口、管道泄水口等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 | |
21 | 高温供热设备设施处 | |
22 | 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等易于夹住身体部位的装置 | |
23 | 供热设施禁止挂物处 | |
24 | 穿越通行河道的供热管道处 | |
25 | 禁止随架空供热管道敷设线缆处 | |
26 | 禁止存放易燃物的场所 | |
27 | 禁止氧气、乙炔等助燃和易燃、易爆品混放 |
4 安全标志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带文字辅助标志时应将文字辅助标志置于正下方(图4.1.1)。
4.1.2 禁止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为红底、白色黑体字。
4.1.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 标志尺寸(mm) | ||||
标志外径 | 内径 | 文字辅助标志宽 | 斜杠宽度 | 间隙宽度 | |
10 | 250 | 200 | 75 | 20 | 5 |
15 | 375 | 300 | 115 | 30 | 10 |
20 | 500 | 400 | 150 | 40 | 10 |
4.1.4 禁止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禁止标志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禁止吸烟的场所 | |
2 | 禁止明火的场所 | |
3 | 乙炔和液化石油气罐瓶、油漆存储区等场所 | |
4 | 乙炔和液化石油气罐瓶、油漆存储区等场所 | |
5 | 油库、用电设备等不可用水灭火的场所 | |
6 | 水泵、风机、发动机、压缩机等禁止随意改变运行或停止状态的设备处 | |
7 | 变电室及移动电源开关处等禁止合闸的部位 | |
8 | 除渣机、传送带等禁止跨越处 | |
9 | 工作操作平台、脚手架等禁止跳下处 | |
10 | 锅炉房、热力站内设备之间、消防通道、埋地管道上方等处 | |
11 |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地点 | |
12 | 禁止乘坐锅炉房内的物料输送带 | |
13 | 放置消防器材设备的场地 | |
14 | 进行吊装操作的场所 | |
15 | 禁止改变阀门开关状态的场所 | |
16 | 禁止攀爬供热管道 | |
17 | 有埋地供热管道的地点 | |
18 | 禁止机动车驶入的区域 | |
19 | 转动设备检修过程中。 | |
20 | 高压配电设备、锅炉排渣口、管道泄水口等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 | |
21 | 高温供热设备设施处 | |
22 | 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等易于夹住身体部位的装置 | |
23 | 供热设施禁止挂物处 | |
24 | 穿越通行河道的供热管道处 | |
25 | 禁止随架空供热管道敷设线缆处 | |
26 | 禁止存放易燃物的场所 | |
27 | 禁止氧气、乙炔等助燃和易燃、易爆品混放 |
4.2 警告标志
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带文字辅助标志时应将文字辅助标志置于正下方(图4.2.1)。
4.2.2 警告标志的颜色应为黄底、黑边、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白底、黑色黑体字。
4.2.3 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 标志尺寸(mm) | ||||
三角形外边长 | 三角形内边长 | 文字辅助标志宽 | 黑边圆角半径 | 黄色衬边宽度 | |
10 | 340 | 240 | 100 | 20 | 10 |
15 | 510 | 360 | 150 | 30 | 15 |
20 | 680 | 480 | 200 | 40 | 15 |
4.2.4 警告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警告标志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 | |
2 | 乙炔、液化石油气罐瓶及燃气锅炉房等易发生爆炸的场所 | |
3 | 变配电室及控制开关等易发生触电的场所 | |
4 | 抢修作业现场、生产车间等进行吊装操作的场所 | |
5 | 沟槽及脚手架、操作平台等易发生坠落的场所 | |
6 | 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场所 | |
7 | 易出现塌方的场所。 | |
8 | 人、车混合行走的场所 | |
9 | 锅炉房、首站及中继泵站等噪声较大,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场所 | |
10 | 井室、地下热力站等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害物质聚集或氧含量不足的有限空间 | |
11 | 热力井室等易缺氧的有限空间 | |
12 | 热力井室、炉膛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场所 | |
13 | 输送蒸汽及高温热水等高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 | |
14 | 输送蒸汽及高压热水等高压介质的管道和设备 | |
15 | 有飞溅物质的场所 | |
16 | 易造成人员腐蚀伤害的场所 | |
17 | 运转机械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 | |
18 | 焊接等易造成人员眼睛伤害的区域 | |
19 | 维修、抢修现场等易出现落物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 | |
20 | 有障碍物、易造成人员绊倒受伤的场所 | |
21 | 易造成人员滑倒的场所 | |
22 | 有障碍物、易造成人员磕碰的场所 | |
23 | 排放蒸汽或热水易烫伤人员的场所 | |
24 | 炉膛、除尘间等烟尘较严重的场所 | |
25 | 热泵泵站内设备的低温附件处 |
4.3 指令标志
4.3.1 指令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圆形,带文字辅助标志时应将文字辅助标志置于正下方(图4.3.1)。
4.3.2 指令标志的颜色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
4.3.3 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 标志尺寸(mm) | ||
标志外径 | 文字辅助标志宽 | 间隙宽度 | |
10 | 250 | 75 | 5 |
15 | 375 | 115 | 10 |
20 | 500 | 150 | 10 |
4.3.4 指令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指令标志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要求具有操作技能的工作场所 | |
2 | 管道井室、锅炉等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聚集或氧含量不足的有限空间 | |
3 | 电焊、检修设备操作等有飞溅物质的场所 | |
4 | 锅炉房、首站及中继泵站等噪声较大的场所 | |
5 | 电焊、检修设备操作等有飞溅物质的场所 | |
6 | 作业现场、生产车间等场所 | |
7 | 设备检修、高温及低温设备抢修等具有腐蚀、灼伤、刺伤等易伤害手部的场所 | |
8 | 具有灼伤、刺伤等易伤害脚部的场所 | |
9 | 高温及易发生灼伤、刺伤、溅伤等场所 | |
10 | 高空作业、下井室等易发生人身跌落事故的作业场所 | |
11 | 有扬尘或灰尘较大的场所 | |
12 | 易发生飞溅造成人员受伤的旋转设备 | |
13 | 易造成人员缺氧的工作场所 | |
14 | 转机入口、排水池、排水沟等易造成伤害的场所 | |
15 | 因焊接强光、飞溅物等易造成人员受伤的作业场所 | |
16 | 易由火花导致爆炸的场所 | |
17 | 易于积累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处 |
4.4 提示标志
4.4.1 提示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正方形,带文字辅助标志时应将文字辅助标志置于正下方(图4.4.1)。
4.4.2 提示标志的颜色应为绿底、白图形符号、白字,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绿底、白色黑体字。
4.4.3 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 标志尺寸(mm) | ||
正方形边长 | 文字辅助标志宽 | 间隙宽度 | |
10 | 250 | 75 | 5 |
15 | 375 | 110 | 10 |
20 | 500 | 150 | 15 |
4.4.4 提示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提示标志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热力管网抢修的区域 | |
2 | 安全出口 |
5 专用标志
5.1 管线标志
5.1.1 供热输配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三种形式。
5.1.2 供热输配管线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标志包含粘贴标志、地砖标志和井盖标志;
2 粘贴标志和地砖标志上应标注“供热”字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它说明性文字,文字采用黑体;
3 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
4 井盖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权属单位名称或企业标识;
2) 承载等级;
3) 用中文标注的制造厂名;
4) 生产年份。
5 标志的图形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
6 当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
7 图形符号及含义应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表5.1.2 供热输配管线地面标志
编号 | 图形符号(a=5b) | 符号含义 |
1 | 直管道 | |
2 | 管道直转角 | |
3 | 管道任意角度转角 | |
4 | 三通 | |
5 | 管道末端 | |
6 | 按供热制图标准 | 补偿器(前面两个是按照制图标准的要求绘制的,第三个按波补的形象绘制,请各位专家建议采用何种图形。) |
5.1.3 供热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供热管道沿线设置的标志桩和警示牌,标志桩包括警示桩、转角桩和测试桩。
5.1.4 标志桩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桩的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
2 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
3 标志桩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3的规定执行;
4 标志桩应包括管道名称、联系电话,并可包括标志桩编号、埋地管道走向及相对位置、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安装日期、里程数等;
5 标志桩的图形示例见本标准附录B。
表5.1.3 供热管线地上标志桩
序号 | 分类 | 图形符号 | 符号含义 | 标注文字 |
1 | 警示桩 | 供热管道 | 供热 | |
2 | 转角桩 | 管道水平转角 | 转角角度 | |
3 | 测试桩 | 检测阴极保护电压 | 测试 |
5.1.5 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黑体字。内容应包括警示用语、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并可包括编号、管道名称、走向及相对位置、安装日期、里程数等。
5.1.6 地下标志宜采用警示带,并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警示带应标注企业标志及报警电话。
5 专用标志
5.1 管线标志
5.1.1 供热输配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三种形式。
5.1.2 供热输配管线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标志包含粘贴标志、地砖标志和井盖标志;
2 粘贴标志和地砖标志上应标注“供热”字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它说明性文字,文字采用黑体;
3 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
4 井盖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权属单位名称或企业标识;
2) 承载等级;
3) 用中文标注的制造厂名;
4) 生产年份。
5 标志的图形示例见本标准附录A;
6 当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
7 图形符号及含义应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表5.1.2 供热输配管线地面标志
编号 | 图形符号(a=5b) | 符号含义 |
1 | 直管道 | |
2 | 管道直转角 | |
3 | 管道任意角度转角 | |
4 | 三通 | |
5 | 管道末端 | |
6 | 按供热制图标准 | 补偿器(前面两个是按照制图标准的要求绘制的,第三个按波补的形象绘制,请各位专家建议采用何种图形。) |
5.1.3 供热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供热管道沿线设置的标志桩和警示牌,标志桩包括警示桩、转角桩和测试桩。
5.1.4 标志桩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桩的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
2 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
3 标志桩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3的规定执行;
4 标志桩应包括管道名称、联系电话,并可包括标志桩编号、埋地管道走向及相对位置、权属单位名称、警示用语、安装日期、里程数等;
5 标志桩的图形示例见本标准附录B。
表5.1.3 供热管线地上标志桩
序号 | 分类 | 图形符号 | 符号含义 | 标注文字 |
1 | 警示桩 | 供热管道 | 供热 | |
2 | 转角桩 | 管道水平转角 | 转角角度 | |
3 | 测试桩 | 检测阴极保护电压 | 测试 |
5.1.5 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黑体字。内容应包括警示用语、权属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并可包括编号、管道名称、走向及相对位置、安装日期、里程数等。
5.1.6 地下标志宜采用警示带,并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警示带应标注企业标志及报警电话。
5.2 设施标志
5.2.1 供热设施名称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正方形,基本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4.4.3的规定。
5.2.2 供热设施名称标志应为绿底、白色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绿底、白色黑体字。
5.2.3 供热设施名称标志名称、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可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表5.2.3 供热设施名称标志名称、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
序号 | 名称及图形符号 | 设置范围和地点 |
1 | 供热首站 | |
2 | 供热站 | |
3 | 锅炉房 | |
4 | 热泵泵站 | |
5 | 中继泵站、首站、热力站等设置循环水泵的场所。 | |
6 | 软化水水处理设备的场所 | |
7 | 井室 | |
8 | 热表箱 | |
9 | 排污设施 | |
10 | 供热管道下穿河道 | |
11 | 风机间 | |
12 | 除尘间 | |
13 | 设置蓄热设施的场所 | |
14 | 消防设施 | |
15 | 脱硫设施 | |
16 | 脱硝设施 | |
17 | 化验室 | |
18 | 输煤设施 | |
19 | 除渣设施 | |
20 | 设置空气压缩机的场所 | |
21 | 设置发电机的场所 | |
22 | 变压器室(间) | |
23 | 配电间(室) |
5.3 供热厂及站内工艺管道标志
5.3.1 供热厂、站内工艺管道标志包括整体涂色、涂刷色环和箭头,可配以说明性文字,标明管道的介质种类、流向或介质状态等。标志的涂刷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5.3.2 供热厂、站内工艺管道整体涂色宜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种类和用途确定,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工艺管道整体涂色、色环涂色
工艺管道名称 | 基本识别色 | 色样 | 颜色编号 | 备注 |
一级管网管道 | 深棕黄 | YR07 | — | |
二级管网管道 | 中(酞)蓝 | PB04 | — | |
蒸汽管道 | 大红 | R03 | — | |
锅炉给水(疏水)管 | 艳绿 | G03 | 包括凝结水管 | |
锅炉排污(排汽)管 | 黑 | — | — | |
软化(补给)水管道 | 淡绿色 | G02 | — | |
热水供应管道 | 中黄 | Y07 | — | |
热泵冷(热)源管道 | 紫 | P02 | — | |
燃气管道 | 淡黄色 | Y06 | — |
5.3.3 色环涂色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色环宽度宜为150mm,色环两侧宜涂刷宽度为120mm的白色色环,色环设置的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4 箭头宜涂刷在白底上。箭头涂刷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箭头图案的样式及白底的大小可按表5.3.3的规定执行,箭头的颜色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5.3.5 说明性文字宜涂刷在白底上。文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及白底的尺寸可按表5.3.3的规定执行,颜色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3 箭头图案的涂色和样式
类别 | 样式(a =5b=管道外径) |
箭头 | |
说明性文字 | |
白底 | |
箭头与文字组合 | 箭头的尾部应在靠近文字侧,间距为1.0b,白底的宽度为文字的白底宽度 |
6 标志制作
6.0.1 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宜同时、对应使用。
6.0.2 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
6.0.3 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
6.0.4 标志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0.5 室外露天设置的安全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7 使用与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标志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7.1.2 设置标志的位置应明显。
7.1.3 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可将该区域涉及的多个安全标志组合使用,并应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7.1.4 当供热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醒目处及水域适当位置设置标志。
7 使用与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标志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7.1.2 设置标志的位置应明显。
7.1.3 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可将该区域涉及的多个安全标志组合使用,并应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7.1.4 当供热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醒目处及水域适当位置设置标志。
7.2 使用
7.2.1 在固定位置使用安全标志及供热设施名称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2 标志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的安装方式;
3 标志的安装应牢固;
4 标志采用悬挂式安装时,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7.2.2 地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转角、三通、补偿器、末端等处应设置地面标志;
2 地面标志宜设置在管线的上方地面;
3 直线管段设置地面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
7.2.3 地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标志的设置不得妨碍通行;
2 地上标志有标注的一侧应朝向道路。
7.2.4 地下警示带宜敷设在距供热管顶300mm~500mm处。
7.2.5 当需要设置临时标志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或摆放。
7.3 维护
7.3.1 标志应进行分类登记并归档。
7.3.2 标志应定期检查,当发现丢失、破损或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
7.3.3 当供热设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
附录A 地面标志常用图形示例
A.0.1 地面粘贴标志见图A.0.1。
A.0.2 地面地砖标志见图A.0.2。
图A.0.1地面粘贴标志图 图A.0.2地面地砖标志图
A.0.3 地面井盖标志见图A.0.3。
图A.0.3 地面井盖标志图
附录B 地上标志常用图形示例
B.0.1 地上标志桩见图B.0.1。
图B.0.1 地上标志桩(以转角桩为例)图
1—安全色区;2—权属单位名称;3—管线说明;4—管线占地状况;
5—联系电话;6—管线走向;7—警示语;8—管线走向说明;9—里程号。
B.0.2 警示牌见图B.0.2。
图B.0.2 警示牌示意图
附录C 工艺管道常用标志涂刷示例
C.0.1 一次网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1。
图C.0.1 一次网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2 二次网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2。
图C.0.2 二次网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3 蒸汽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3。
图C.0.3 蒸汽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4 锅炉给水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4。
图C.0.4 锅炉给水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5 热水供应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5。
图C.0.5 热水供应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6 热泵热源水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6。
图C.0.6 热泵热源水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C.0.7 燃气管道标志涂刷示意见图C.0.7。
图C.0.7 燃气工艺管道标志涂刷示意图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
CJJ/T ××-××××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CJJ/T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年××月××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供热系统标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近年来随着我国供热面积的快速增长,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发展迅速,不同级别、不同形式的供热站、供热管道的投运量与日俱增。由此给供热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供热系统标志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确使用城镇供热标志可提醒人们注意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 /T 88、《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中的有关使用标志的规定,为规范供热标志的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只涉及城镇供热的场所或区域,不对具体设备标志作出规定。供热生产场所主要是指:供热厂(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锅炉房)、热泵泵站厂等;输配系统主要指:热力站、中继泵站、制水、补水站、供热管网等;供热相关场所主要指施工抢修作业现场等。
2 术语
2.0.4 提示标志是指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
2.0.6 地面标志是指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供热管道信息的图形标志,一般有粘贴式、地砖式等多种形式。除此之外,本标准规定还可以把供热管道地面上的阀门井盖及阴极保护测试桩等视为地面标志,以便能够提示地下供热管道位置,有助于供热供应单位对供热管道的运行和管理,也可达到预防第三方破坏的目的。
2.0.7 地上标志是指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供热管道位置、属性的标志。包括有:警示桩、转角桩、测试桩和警示牌。
2.0.8 地下标志是指直接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供热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一般宜采用警示带。
3 标志分类
3.0.1 本条将城镇燃气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大类。主要是考虑到供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且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志的标准中许多标志非常适用于供热供应的相关场所,这一部分采取了修改采用的方式。对于表示供热专业特殊需求的标志,编制组在大量调研、总结目前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首次提出,还需在实践中验证适用效果。为了使标准叙述的思路清晰以及使用方便,把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志标准中选用的和修改采用的标志统称安全标志,把那些表达燃气行业专业需求的标志称为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对燃气生产、输配各环节专有设施具有提示作用,是用以公示某些信息的标志。
3.0.2 安全标志的类型划分、标志应表达的信息、安全色、几何形状等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内容编写的。
3.0.3 专用标志是本标准新提出的,其图形形状及几何尺寸是参照安全标志中的提示标志制定的。专用标志分为供热输配管线标志、供热设施名称标志和供热厂、站内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基本可以涵盖各类供热相关场所使用的标志。
供热输配管线标志是针对埋地管线设置的地面、地上、地下标志等;供热设施名称标志是针对供热设施场所设置的标志;工艺管道标志是针对各类供热工艺管道上设置的标志。
4 安全标志
本章规定了安全标志中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尺寸与观察距离的关系及设置等要求。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是依据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内容编写的,在修改采纳和新制定标志图形符号时,还参照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SY 6355等有关标准。
其中安全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等要求是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提出的。安全标志基本尺寸的表格是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的计算公式并和参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的表达方式提出的。
在表4.1.4、表4.2.4、表4.3.4、表4.4.4中标志的设置范围和地点仅作为推荐举例及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决定在哪些位置设置哪些标志,满足安全需要即可。
5 专用标志
5.1 管线标志
5.1.1 本条对于供热输配管线标志的功能和形式提出了基本要求。
5.1.2 本条对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作出原则规定,对于颜色和尺寸均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主要考虑到各地方的情况复杂多样,不宜统一要求。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与周围环境协调或醒目的颜色和几何尺寸。
表5.1.2 中的图形符号是为了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而制定的,箭头方向不代表蒸汽或热水的流向。
其中表示管道转角方向图形符号中的135°,是制作标志图形符号时使用的角度,可以保证图形符号的一致性,实际意义代表管道的任意角度转向,不代表管道的实际转角角度。
5.1.3 地上标志包括在供热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测试桩和警示牌(警示桩)等永久性标志,其中的警示桩是指当除里程桩、转角桩、测试桩以外的特殊需求点位置上增加的桩。地上标志桩在桩顶部涂刷不小于1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是为了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情况下都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到标志桩,起到警示的作用。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中规定:安全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对比色是为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安全色与对比色的关系见表1:
表1 安全色和对比色
安全色 | 对比色 | 安全色 | 对比色 |
红色 | 白色 | 黄色 | 黑色 |
蓝色 | 白色 | 绿色 | 白色 |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现场情况自行选择安全色区的群辑和安全色与对比色的搭配。
5 专用标志
5.1 管线标志
5.1.1 本条对于供热输配管线标志的功能和形式提出了基本要求。
5.1.2 本条对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作出原则规定,对于颜色和尺寸均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主要考虑到各地方的情况复杂多样,不宜统一要求。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与周围环境协调或醒目的颜色和几何尺寸。
表5.1.2 中的图形符号是为了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而制定的,箭头方向不代表蒸汽或热水的流向。
其中表示管道转角方向图形符号中的135°,是制作标志图形符号时使用的角度,可以保证图形符号的一致性,实际意义代表管道的任意角度转向,不代表管道的实际转角角度。
5.1.3 地上标志包括在供热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测试桩和警示牌(警示桩)等永久性标志,其中的警示桩是指当除里程桩、转角桩、测试桩以外的特殊需求点位置上增加的桩。地上标志桩在桩顶部涂刷不小于1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是为了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情况下都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到标志桩,起到警示的作用。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中规定:安全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对比色是为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安全色与对比色的关系见表1:
表1 安全色和对比色
安全色 | 对比色 | 安全色 | 对比色 |
红色 | 白色 | 黄色 | 黑色 |
蓝色 | 白色 | 绿色 | 白色 |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现场情况自行选择安全色区的群辑和安全色与对比色的搭配。
5.2 设施标志
5.2.2 供热设施名称标志的底色规定为绿色是因为供热设施名称标志也属于提示性的标志,与安全标志中的提示标志作用相同。
5.3 供热厂及站内工艺管道标志
5.3.2 在对城镇供热行业现有工艺管道涂色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SH 3043和《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SY 0043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表5.3.2涂色名称和编号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GB/T 3181,效果以《漆膜颜色标准样卡》CSB 05-1426为准。
6 标志制作
6.0.2 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图形符号标志与文字辅助标志是分开使用的,制定本标准时考虑在实际使用标志时,文字辅助标志有助于准确理解标志的含义,避免发生歧义,因此本标准要求图形符号标志与文字辅助标志连在一起使用。
6.0.3 本标准中某些指示方向类的标志可按实际情况改变指示方向。标志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按比例地改变尺寸,即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6.0.4 由于城镇供热标志大部分设置在室外露天及比较危险的场所,为此本条对制作标志牌使用的材料提出了一些防水、变质或绝缘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7 使用及维护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3 供热门站、施工抢修区域等都属于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在这些区域一般都需要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标志,为了方便可以将多个安全标志组合设置在一个综合标志牌上,必要时还可增加警示用语,如:供热抢修禁止通行、注意安全等。这种组合而成的标志牌可以在场站设置为永久性的,也可以在施工现场临时使用。
7.1.4 当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设置标志可预防损坏供热管道的现象发生。
7 使用及维护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3 供热门站、施工抢修区域等都属于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在这些区域一般都需要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标志,为了方便可以将多个安全标志组合设置在一个综合标志牌上,必要时还可增加警示用语,如:供热抢修禁止通行、注意安全等。这种组合而成的标志牌可以在场站设置为永久性的,也可以在施工现场临时使用。
7.1.4 当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设置标志可预防损坏供热管道的现象发生。
7.2 使用
7.2.1 本条是对在固定位置使用标志时的一些要求。
1 如果将标志设置在移动物体上,当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会发生看不见标志的情况。
2 标志牌一般采用的安装方式为:附着式、悬挂式、柱式。其中附着式一般指钉挂、粘贴、镶嵌在墙壁上的形式,柱式一般指固定在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的形式。
4 关于标志牌安装高度的要求,是参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要求提出的。为了使观察者既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标志牌所表示的内容,又不至走近时碰撞到头部,标志牌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2.2 本条规定了地面标志的使用要求,是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当埋地直线管段的地面情况较为复杂时,地面标志间的距离可适当缩短。
7.2.3 本条对地上标志提出的使用要求主要考虑了敷设供热管道的外界环境及地面情况多样的因素。
2 本款规定的地上标志顶端距地面高度宜在0.5m~1.5m之间,不是固定不变的数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遇特殊需要时,顶端距地面的高度可适当改变。
3 地上标志应尽量设置在管道正上方,特殊原因不能设置于正上方时也不宜与管道距离太远,否则将失去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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