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金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在
>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自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筹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且(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生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自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剥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现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
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检查.
3.1—般规定.
3.2建筑检查….
3.3结构检查….
3.4设施设备检查
4修.
—-般规定
4.2建筑修
4.3结构修
12
4.4设施设备
改..
13
5
13
股规定
5.2建筑改造
13
14
5.3结构改造
15
5.4设施设备改
1总
则
1.0.1为在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保障人身健康种生命财产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
花
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既有建筑的维护与改造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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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
2基本规定
2.0.1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
使用功能。
2.0.2既有建筑应确定维护周期,并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2.0.3既有建筑的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应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
2应维持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
3不得降低建筑的安全性与扰灾性能。
2.0.4既有建筑的改造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3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0.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
的具体特点。制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继与改造设计。施工前应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
预案。
2.0.6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保证相关人员的安
全和健康。
2.0.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区分作业区、危险
区和工程相邻影响区,应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并应采取相
应安全防护措施。
2.0.8施工现场应保障消防安全,按现行制度做好临时用电管
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2.0.9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
当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对房屋进行白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2.0.10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影响。
2.0.1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工程全部完
成后,应进行验收。
2.0.1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
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
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颈物的相关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
浏览专用
3检
查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3.1.2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
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活
1次。
3.1.3在雨季、供暖季以及建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
殊环境前后,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
3.1.4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聚等进行评定,
X
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
定和要求;
7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3.1.5对既有建筑中不同专业、类别或类型的检查,应选取相
适应的方法,明确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3.1.6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渠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
况等相关资料。
3.1.7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
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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