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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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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0-31 06: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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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merged_pdf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

 

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筒称工

 

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

 

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

 

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

 

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

 

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

 

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

 

招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

 

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

 

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

 

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

 

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

 

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

 

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

 

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

 

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

 

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

 

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

 

要技术人员的筒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

 

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

 

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

 

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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