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本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准绳,是指导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规划基础与形势分析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全面完成。2012~2014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连续三年全省第一。截止2015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分别较2010年削减10.87%、9.2%、3.63%、6.11%,超额完成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累计削减率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的155.53%、100%、363.13%、174.59%。国家认定全市水污染物减排企业13家,气污染物减排企业5家,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122家。建成投运脱硫脱硝设施41套;完成国家责任书项目8个,省责任书项目30个。新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5个,县级以上行政区所在城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2015年,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Ⅲ类水质比例达84.6%,松花江出境断面(同江)水质稳定在Ⅲ类,主要支流水质取得明显改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稳步实施,49个规划项目建成47个,完成率95.92%。王三五河、音达木河综合整治实施效果良好,国际界江黑龙江的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全市重点涉水工业企业已全部建成了污染防治设施并稳定运行,其中36家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过程监管。全市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7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22.5万吨;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4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1%。市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23项指标除铁、锰超标外,其余全部达到国家要求。
3.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制定并实施了《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率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全市累计取缔燃煤小锅炉352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58733台。投资520余万元,改建5个大气自动监测站,监测参数由原来的3项升级为6项。在省内第一批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工作。2015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占比达到92.5%,列全省第四;SO2、PM10年均浓度为12μg/m3、53μg/m3,较上年分别下降29.4%、3.6%。
4.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展开。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准备工作,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全市黑土地土壤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十二五”期间,通过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及市政府财力支持、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国家第三批环境空气六参数自动监测建设等项目,累计投入金额3647万元。新增土壤监测、水和废水监测、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生物监测等监测设备共190台套。完成了1个静态村、3个动态村土壤环境质量、地表水、地下饮用水、环境空气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编制了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5.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全市已建成自然保护区25个,总面积达543540公顷,覆盖率达16.6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抚远三江、同江八岔岛、富锦三环泡)、省级4个(佳木斯沿江湿地、桦川松花江湿地、汤原黑鱼泡湿地、富锦沿江湿地);国家森林公园5个(汤原大亮子河、同江街津山、富锦五顶山、桦南七星峰、桦川国家森林公园)、省级2个(富锦荷兰邨、桦南七星湖);国家级湿地公园2个(同江三江口、富锦)。全市已建成省级生态县2个,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5个、省级 49个,创建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280个。所辖县(市)全部晋升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6.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显成效。“十二五”期间,我市积极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全市共投入专项资金5115.59万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30个,67.8%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了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全市农村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7.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稳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稳步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2.9%,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7座,日处理垃圾1842吨。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量逐年削减。
8.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十二五”末期,全市环境保护资金投入17.05亿元,占当年公共预算及政府性收入的11.4%,较“十二五”初期增长2.8%。“十二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专项业务费用、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累计拨付5430.4万元,环境保护项目配套资金达6亿,全市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十三五”环境保护形势分析。
1.发展机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化期,经济社会发展迈向和进入新常态,各项改革日益深入,环境保护面临重大转型,被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面临难得的机遇。
(1)社会高度关注,环境质量改善面临机遇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主阵地,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明确了转型发展的路径和制度保障,建设生态文明的国家意志更加坚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巩固生态优势、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作为实现全面振兴的绿色发展路径,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环境短板、探索环境保护新思路方面力度越来越大、措施越来越实。人民群众空前关注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推崇,全市上下有望统一思想,真正迈入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保护绿水青山和冰天雪地,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期。
(2)创新驱动增长,环境保护工作进入转换期。我市积极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机遇,深入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融入黑龙江省“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开放型经济不断发展,绿色食品、健康养老、旅游、教育文化等消费潜力不断释放。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供给侧改革使龙江经济创新驱动力增强,有利于我市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污染物总量和结构将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将从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转换为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全过程管理。各项政策的叠加效应,为提升我市环保工作的地位和加大国家对我市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3)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物新增量进入收窄期。国际油价连续下跌,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创造了机遇,能源消费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能源需求开始呈现“三低”(低增速、低增量、低碳化)特征,高耗能行业增长缓慢、能源强度控制增强,经济总量与化石能源需求将逐步“脱钩”,能源和碳减排任务日益明晰。“十三五”期间,我市资源能源利用将更加高效,煤炭消耗涨幅下降,污染物排放强度回落。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污染物产生量逐年减少,污染物新增量进入收窄期,污染物减排压力将逐步降低。
(4)城乡统筹协调,区域发展格局进入优化期。2015年,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已达51.9%,“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为2.1%,较“十一五”期间有所下降,跨越了高速增长期,城乡更加统筹协调,国土空间优化与生态环境压力缓解的机会窗显现,环境污染增量的涨幅相对下降。国家大力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有利于我市发挥区域中心城市优势,稳步推进美丽乡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积极争取城乡一体化、产城融合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政策支持。
(5)生态金融活跃,绿色经济进入稳步增长期。环保投入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长期稳定可靠的盈利回报机制逐步健全也使环境保护领域吸引力增强。环保投融资机制不断创新,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激活市场,环保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全社会的环保投入将逐步增加,绿色经济不断壮大。
(6)“互联网+”应用,环保技术进入创新发展期。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成果与环境保护深度融合,将推动环保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环境保护创新力和生产力,为环境管理、环境质量改善等带来新机遇。
(1)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大,矛盾复杂。当前,全球经济复苏曲折缓慢,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我市对俄经贸合作和优势产能“走出去”存在不确定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艰巨,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增长失速,我市产业发展面临着产能过剩和区域竞争双重压力。人口增长,粮食、能源、资源、环境等约束加剧,相关博弈将更加激烈,各种经济政治因素,给产业升级、绿色转型带来困难,诸多矛盾、风险隐患的挑战依然严峻。环保支撑能力也将受到影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局部矛盾可能进一步显现。
(2)污染治理积极性不高,监管困难。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如何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和就业保障的关系成为难题,环保资金投入和增长的可持续性存在变数,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与国家和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差距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政府环保投入长效机制难以为继,企业治污决心和行动出现迟疑,个别企业可能不上或者闲置治污设施,甚至偷排漏排,监管难度加大。
(3)布局性污染点状转移,面上扩张。区域发展格局及城镇化形态发生转变,生态安全格局与区域型环境污染将呈现新的特征。区域差异和分异愈加明显,分区分类精细化环境管理挑战加大。产业区域梯度转移带来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空间结构的变化。未来5年,将是经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到2020年,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55%以上,城镇人口的增加会带来固定资产投资、城镇生活型污染排放以及城市生态空间安全格局压力持续增长。新老问题、新旧压力叠加,应对难度及风险明显加大。
(4)要素型环境短板突出,补齐困难。“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问题将进入多要素叠加期,大气雾霾、水环境富营养化、江河流域性生态失衡等重大环境与生态问题仍将存在一段时间。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改善水环境质量、治理劣Ⅴ类和黑臭水体任务艰巨;农村治污设施薄弱,垃圾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仍较严重,秸秆综合利用渠道尚未完全打开。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全面解决。
(5)体制机制性问题突出,亟待改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大氛围,对环保工作思路、机制体制、干部队伍都是一个考验。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等改革的阵痛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财税体制改革等措施短期内对基层环保能力、重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影响较大。环保工作亟待改革现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作风及能力建设,以适应国家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6)社会关注度不断增强,责任重大。“十三五”时期,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认知和要求提高,污染防范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污染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维系自身健康的环境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如何做好生态环境可达标、经济技术可承受、人民群众可接受这三方面的平衡将是新的挑战。佳木斯位于松花江的下游,是我省水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国际界江黑龙江的水体污染防治、水质安全备受国际关注,国际环境履约任务不容忽视。
(1)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设不完善。没有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未制定各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未建成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保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环保工作格局还未形成。佳木斯市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中,除环保部门,其他部门未按照市政府制定网格监管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任务和监管对象,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区4个区未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2)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未实现预期目标。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全市54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中,除5个项目申请撤销外,内河整治工程和四丰山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工程未如期完成,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其中,英格吐河水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国家财政已拨付4724万治理资金,但地方治理资金至今未配套,滩地植被恢复及补水管线等工作尚未开展;四丰山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工程,国家财政拨付400万治理资金,地方自筹资金50万元,仍处于前期土建阶段。
(3)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不力。
一是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存在隐患。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仅江北水源一处,无备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村屯、违法违规建筑和工业企业,且水源搬迁工作尚未启动;
二是“大气十条”、“水十条”落实缓慢。市区内114台10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三是秸秆禁烧工作不力。2015年实际火点数236个,同比增加139个,火点数量居全省第三,秸秆综合利用率仅为20%,秸秆禁烧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四是城市污水管网无法满足城市污水处理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佳木斯东区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运行,西区污水处理厂日进水量尚未达到设计负荷;因佳木斯市污水管网为雨污合流制,沿江若干溢流口还存在生活污水溢流现象;
五是水土保持形势严峻。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423.45万亩,占行政区域面积的10.7%,佳木斯郊区、桦南县、桦川县及汤原县水土流失总面积达394.37万亩,占总流失面积的93%;
六是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多数重点污染源企业尚未开展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
七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个别县(市)未运用新法及4个配套办法实施行政执法,全部县(市)无行政拘留和涉嫌污染犯罪移送案件。佳木斯市建立了公安、环保联运协调机制,但全年仅办理一起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4)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当前环境形势不匹配。
一是环境监管力量薄弱。佳木斯位于松花江的下游,为我省水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全市仅汤原县设置了环境应急管理专门机构,市本级及其他4个县(市)均无环境应急机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严重缺失,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要求;
二是环境保护监管能力距国家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佳木斯市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老旧,且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要求缺少车辆4台;桦川县、汤原县环境保护部门在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业务用房三个方面均未达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三级标准要求。县(市)级环境监察、监测人员老化、编制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三是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乡镇一级无专门的环境机构或环境管理人员,无环境管理经费保障,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无人承接。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补齐环境质量短板,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为建设美丽佳木斯,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我市经济绿色转型,使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把生态建设和生态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并重,系统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资源,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小康社会的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严格监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着力健全立法执法、政府履职尽责、改革环境治理、完善社会共治和强化市场机制五大制度,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实行最严密的法治监督。实行铁腕治污、铁规保护,坚决做到“零容忍”、“出重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确保生态建设“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强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举报权。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知行合一,着力提升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建成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坚持深化改革、制度创新。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环境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逐步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边界,制定纵向的权责清单,确保权责一致,政令畅通,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以人为本。将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品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重点抓好治水、净气、护土等工作,切实解决好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共享发展。
坚持规划衔接、相互融合。环境保护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农、林、水利等规划内容相衔接。围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秸秆综合利用、小锅炉淘汰、新能源汽车使用等重点问题,全面落实治理措施。坚持分区治理、梯次推进,合理确定过渡期、整改期、恢复期,分阶段淘汰落后产能,分批次退出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形成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以内。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界江水环境质量和功能保持稳定,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市区达到100%(均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实施PM2.5指标控制;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占比达到92.5%;各县(市)空气质量保持稳定或略有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政绩考核、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监管等制度全面落实,能源、水、土地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四)指标体系。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适应社会新期待,分区分类,突出可达、可控、可预见,约束、预期和引导性指标相结合,覆盖水、大气、土壤、生态等领域的规划指标体系,系统反映治污减排、质量改善、生态保护、风险管控等要求。
规划主要指标见表2-1。
表2-1 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基准年 | 目标年 | 增幅 | 指标 属性 | |
2015年 | 2020年 | ||||||
治污减排 | 1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10.87】 | 完成省 下达目标 |
| 约 束 性 |
2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9.2】 | 完成省 下达目标 |
| 约 束 性 | |
3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3.63】 | 完成省 下达目标 |
| 约 束 性 | |
4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比例 | % | 【6.11】 | 完成省 下达目标 |
| 约 束 性 | |
质量改善 | 5 | 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 | 80 | >80 | >0 | 约 束 性 |
6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好于Ⅲ类比例(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 | % | 100 | 100 | 0 | 预 期 性 | |
7 |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占比 | % | 92.5 | 92.5 | 0 | 约 束 性 | |
8 | 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 | μg/m3 | 53 | 53 | 0 | 约 束 性 | |
9 |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 | μg/m3 | 31 | 31 | 0 | 约 束 性 | |
10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 | 90 |
| 约 束 性 | |
11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 | — | 90 |
| 约 束 性 | |
生态保护 | 12 | 森林覆盖率(市属) | % | 15.85 | 16.15 | 0.3 | 约 束 性 |
13 | 林木蓄积量 | 万立方米 | 2748 | 3083 | 335 | 约 束 性 | |
14 | 森林保有量 | 万公顷 | 27.3 | 27.8 | 0.5 | 约 束 性 | |
15 | 湿地保有量 | 万公顷 | 22.3 | 22.3 | 0 | 约 束 性 | |
风险管控 | 16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62.9 | 65.0 | 2.1 | 预 期 性 |
17 | 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95 | 98 | 3 | 预 期 性 | |
18 | 县级及以上城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 % | 100 | 100 | 0 | 预 期 性 | |
19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100 | 100 | 0 | 预期性 | |
20 |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 % | 0 | 90 | 90 | 预期性 | |
21 |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 | % | 85.1/80.2 | 95/85 | 9.9/4.8 | 预期性 |
注:【】内为5年累计数据。
“城市”均指“地级以上城市”,即佳木斯市区。
实施过程中个别指标数据可能随城市发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主要任务与实施进度
(一)治污减排。
1.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及省要求,对主要污染物继续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继续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实现区域污染物新增量指标与实际减排能力挂钩,进行区域容量总量控制试点,根据质量改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不同倍量的总量置换削减。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污染物削减方案,调整地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20年,全市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省下达的目标以内。各县(市)区应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实行区域限批。
(2)构建实施污染源综合性排污许可制。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构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基本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3)推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构建全市交易动态管理系统,并与省和国家联网。
(4)提升污染物排放与资源管理协调性。提升污染物排放与资源能源管理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与资源能源消耗控制制度等联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多措并举强化倒逼机制,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积极推进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调整煤炭消费布局,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耕地红线、水资源利用总量、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等密切结合。控制用水总量,探索建立生态流量综合保障机制。协同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加大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1)进一步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工业烟粉尘、总氮、总磷、VOCs等污染物的统计、监测。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依法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强化数据整合与综合分析。加强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速率三方面协同管理,促进治污减排全过程管理,将区域质量改善要求落实到企事业单位,以综合性排污许可为载体,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有效管控。
(2)推动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组合运用。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改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方式方法,研究环境统计外企业治污减排核算问题,落实地方政府责任。重点着力于治污减排设施工程、技术、政策等环节管理,着力于削减污染物存量。按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对方案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监管等过程亮“黄牌”、“红牌”,建立“黑名单”,带动环保产业市场有序发展。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小微”排污企业治理水平。
(3)发挥多污染物控制的协同效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从单纯防治一次污染物向既防治一次污染物又防治二次污染物转变,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形成以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治污减排,进而倒逼转方式、调结构的联合驱动机制。按照顶层设计,实施多污染源、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强化总量控制因子和非总量控制因子的协同。统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减少二次污染。加大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面源等综合防控,协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排放控制。大力推广种养平衡的农业发展方式,协同控制畜禽养殖和种植业污染的排放。
3.加强各行业环境监管。切实加大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力度,统筹水、气、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控要求,控制无组织排放,强力推进治污减排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结合统计基础、技术经济可行性,探索在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降低以PM2.5、PM10为代表的颗粒物污染;探索开展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用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减排,建立控制要求体系,夯实实施总量控制的基础。
按照省减排方案,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任务;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推进城乡综合治理,提高城乡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建立重点污染企业“三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量、减量以及变量)台账,完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和监测系统,实现科技监管。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二)质量改善。
1.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治理并重,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统筹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良好湖泊等水体保护。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全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松花江流域佳木斯段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优良,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水质要求,好于III类断面的比例稳步上升。城市集中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
(1)深化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定实施《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建立以流域水质改善、断面水质达标、单元污染控制“三位一体”的水质管理体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的流域治污模式,重点推进安邦河、汤旺河、梧桐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等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治理,对四丰山水库、共和水库、向阳山水库、八一水库、团结水库、老龙岗水库、工农兵水库、小河水库等湖库及上游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
到2020年,松花江干流国控断面水质稳定维持III类,主要支流消除劣V类水体,松花江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四丰山水库污染程度明显减轻。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2)保护良好水体防控界江污染。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
加强对黑龙江等跨国界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管控,使界江界河水质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改善。继续实施中俄界江水体联合监测。通过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等手段,提高跨国界河流水环境污染预警与应急能力,防范风险。到2020年,跨国界水体黑龙江水质保持稳定,松花江入界江黑龙江的水质稳定达标。
(3)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优先解决部分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超标问题,制定并实施水质超标水源地治理方案。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2017年起,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有水源地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对实施清理整顿难度过大的水源地,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水井搬迁、保护区划定,并落实各项隔离防护措施。
积极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一源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完善城市应急供水系统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建立起防范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及汤原县鹤立镇、郊区望江镇、东风区松江乡和建国乡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开展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2018年起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推进备用水源及应急水源建设。按照省级要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佳木斯市目前仅江北水源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7年完成格节河水库备用水源项目前期工作,并启动项目建设,2020年建成投入使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自来水水质及管理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全市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市区保持100%(均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
(4)重点整治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加大城区内河污染治理力度,重点解决市级城市水体黑臭问题,大幅提升重点支流城市内河水质。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各县(市)区应全部完成水体排查,公布全市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对佳木斯市4条内河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工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引入源水、沿岸绿化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17年完成音达木河、英格吐河沿岸排污口截流,2018年完成音达木河、英格吐河、王三五河引入源水工程和上游农田退水人工湿地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等整治。到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5)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保护。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整改措施。按国家和省级要求,专题开展两大平原地下水污染调查。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控制部分地区单纯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的行为。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6)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力度。整治重点行业水污染。全面落实“水十条”任务措施和目标要求,全部取缔“十小”企业;2017年底前专项整治造纸、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涉水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造纸、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并逐步建立取水量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总量控制。开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或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7年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市)区所属园区和其他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或按规定要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2020年底前,污水超标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市区企业、医院,全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达到预处理标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完成省下达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建设任务,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
(7)加强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条件地区加大污水再生力度。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升级改造工艺设备,强化脱氮除磷。乡镇及农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北方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工艺。2017年底前,汤原县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市区的东区污水处理厂和桦川县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市级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将分别达到95%和85%。
加强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建设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配套的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制定完成对东区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西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闲置、沿江溢流口排放生活污水等问题的解决方案;到2020年底,市区及各县(市)沿江溢流排污口实现全面封闭,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鼓励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污泥处理处置水平,重点推进佳木斯市污泥处置项目2017年建成投运,汤原县污泥处置扩建项目、富锦市污泥处置项目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置污泥不达标的,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加强污泥堆放点治理,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对堆放点表层受污染土壤一并进行清除处理。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污水处理厂对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到2020年,地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完善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污水超标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省级监控中心平台联网。
(1)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
提高燃煤质量。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低质煤炭管控,严格限制运距超过600公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到2017年供暖季,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淘汰分散小锅炉。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淘汰分散供热小锅炉,加快城镇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老旧管网改造。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区范围内及各县(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有条件的县(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以上。
加快实施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监管。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
(2)严格治理工业污染。以治理大气工业污染源为重点,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控制污染,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应全部配套安装高效除尘设施;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并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硝改造。
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在用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等其他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2017年底,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电力、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改造,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专项治理。针对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开展VOCs的综合整治,编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筛选重点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严控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提升有机化工、医药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到2017年底,油品供应部门要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3)严格管理机动车污染。坚决淘汰黄标车。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全面开展路检路查。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严管车辆尾气排放。加强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对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到2018年底,全市绿色公交车辆比率从2015年的33.26%提高到40%以上。
升级燃油品质。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到2017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布局和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强化城市交通管理。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到2018年底,全市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从6.28标台/万人增加到8标台/万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从11%增长到15%以上。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4)严格防治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到2017年底,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推广预拌砂浆。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对堆放的废弃物或物料加强管理,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生物质成型燃料、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做好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研究制定清洁能源替代的相关补助办法。
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秸秆禁烧,严查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推动实施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基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以用促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设总投资155.7亿元的泉林秸秆综合利用二期工程,积极为农户和黑龙江泉林生态有限公司搭建供销平台,推动秸秆商品化发展。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加强氨排放控制。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鼓励畜牧业养殖改用低氮饲料,加强废物快速收集、覆膜堆肥等。
(5)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测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以切实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降低预案启动条件,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可能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提高预警级别,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
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能力。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体系建设。力争建立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进行日常大气颗粒物成分、组分及成因分析,开展污染边界层高度、空间、立体分布研究。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6)提供污染治理示范。以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和突破口,为各县(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示范。加强集中供热能力,加速优化主城区热源结构;开展交通源污染防治,加大燃气、电动汽车的使用和推广力度;强化施工管理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等。
(1)推进土壤分类保护与修复。加强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分类推进保护治理进程。优先保护农用土壤环境,参照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低于90%的要求,对全市土壤环境安全底线严格管控;逐步改善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
按照全省土壤防护区划分工作及实施分区管理的要求,优先保护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开展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建立重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重点治理和修复重污染工业污染场地,探索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按照省要求,加强黑土地保护,逐步恢复黑土地功能。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耕层质量。推广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黑土地农田生态系统结构和动态特征的系统研究,解决黑土地退化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黑土地消耗补偿长效机制,实施黑土地保护示范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健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从源头控制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加强农用化学品监管,积极调整农药化肥使用结构,推广秸秆还田等保护性措施,增加土壤碳汇。加大工业污染源对农业用地污染的监管力度。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要限期治理。
(3)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以污染场地的土壤为重点,对现有工业企业场地、未开发利用污染场地实施环境风险分类管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新增建设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必须事前强制实施调查评估,控制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的审批。划定污染场地“禁种区”,实施污染耕地功能置换。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
(4)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按照省要求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进行动态更新,重点覆盖耕地、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优化土壤环境背景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在对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的同时,根据区域污染特点开展特征污染物监测。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设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环保、国土、农业、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共享,建设大数据平台,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土壤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地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地区为重点,实施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7个。
(2)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加快创建省级、国家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制定生态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当地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活动。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动态管理,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生态创建的成功经验。以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底前,桦南县达到省级生态县指标考核要求,创建成省级生态县;2018年底前,桦川县和汤原县达到省级生态县指标考核要求,创建成省级生态县;2020年,全市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指标体系考核验收要求,力争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市。
(3)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地方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PPP等多种运营模式对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因地制宜建设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
(4)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根据省级要求,开展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构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业务网络,逐步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推动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构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保障体系,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5)严格治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比例,统一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推进畜禽粪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饲料化,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鼓励有机肥生产和施用,细化相关资金补贴及政策优惠等规定。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通过推进畜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各类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改进养殖方式和提高规模化养殖厂(小区)管理水平等措施实施污染减排。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
(6)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健全支持政策,推进农药、化肥、除草剂“三减”行动,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绿肥、生物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先进施药机械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2017年,全市落实农业“三减”面积322万亩;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基本实现全覆盖,年测土配方施肥应用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大力推进高标准生态农田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设900万亩。在三江平原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发展绿色有机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农业。全力打造“百公里绿色稻米长廊”,建设百万亩优质水稻示范带,打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中心和中国安全食品基地。到2020年全市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1000万亩。
(三)生态保护。
1.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成环境要素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分区环境管理目标,制定分区环境管理要求和政策;全面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以保障自然生态安全、维护人居环境健康、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主导生态功能,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1)明确生态功能区划。根据《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市划分4类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城镇建设生态功能区、农业生态功能区。依托森林、河流、湿地、草原等生态元素,基本形成了“一屏多廊、三区多点”的生态网架。
“一屏”,指由小兴安岭、完达山、张广才岭等外缘生态林组成的生态屏障,重点加强森林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发挥保护全市生态安全的屏障作用。
“多廊”,指松花江及三江连通截流沟等沿江沿河水系生态廊道;佳木斯至抚远公路、市区长安路等公路和城市道路生态廊道;柳树岛-和平街-火车站-水源山景观轴线;经开区、高新区等工业区和城市功能单元之间的生态隔离带。
“三区”,指汤原区、桦南和桦川区以及三江平原核心区,加强生态系统建设和空间管制,建设生态城镇。
“多点”,指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
(2)构建生态环境格局。全面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高举生态保护旗帜,着力保护好抚远三江、同江八岔岛、富锦三环泡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汤原县黑鱼泡、富锦沿江湿地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三江平原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形成以小兴安岭、完达山森林生态屏障为主体,以三江平原农田防护、三江平原湿地修复为重点的生态格局。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生态承载力。
(3)开展环境创建工作。积极实施《佳木斯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不断推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深入推进生态建设,找准边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在国家和全省环境发展大局中的立足点。
(1)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遏制天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继续加大抚远三江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开展全市湿地恢复工作,治理退化湿地,提高湿地的水源涵养能力。重点实施三江流域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三江流域湿地河湖连通和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推进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稳步开展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移民,实施湿地生态补水工程。打造沿松花江区域“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建设,提高现有各类湿地的保护功能。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保持在22.3万公顷。
(2)加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培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三北”五期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封山育林,力争把全市天然林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加大对天然林的培育力度,对天然林资源适时进行抚育和灾害木清理采伐,形成针阔混交林,增强天然林防护功能。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市属)达到16.15%。
继续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农田(草牧场)防护林营造和更新改造,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百万亩高标准农田防护林建设为重点,全面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营造高标准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通过农田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等建设,解决防护林体系不完善、防护效能不高等问题。
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强化森林经营,提高农民的造林积极性。加强造林后期管护,提高造林成效。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坡度25°以上的非基本农田要全部还林,按规划逐步将耕种农作物的国有林业用地恢复植被。
(3)综合防治水土流失。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严控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加大现有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水土流失的治理要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和侵蚀沟专项治理工程,全面提高土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加强郊区、桦南、汤原、桦川四县区水力侵蚀防治,强化富锦、同江风力侵蚀防治和湿地保护。
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0.17万平方公里,治理率达到12.7%。制定实施《佳木斯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到2020年,建成生态型小流域1个,完成生态修复面积0.01万平方公里,治理侵蚀沟道150条。
(4)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加强公共设施绿地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绿地量。全面落实《佳木斯市城区松花江沿岸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松花江沿岸砂场进行规范和整治,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城市内河治理和景观提升,实施“引松入城”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加大对主城区周边的环境治理,通过植树造林、退田还湖、疏通水系、整治污染源,建设高水平的城市环境生态保护屏障。
3.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佳木斯市处于三江平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和大小兴安岭水源涵养重要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自然保护区建设对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十三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强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监管,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提升生态屏障的保护能力。
(1)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监督和督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强化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完善市级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和投入机制,保障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
科学规划,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健全、区域分布趋于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现有法规文件的落实,规范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私建、滥建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到2020年,新增保护管理站35个,宣教馆5个,加大巡护路建设,升级改造围栏、界桩、界碑、标牌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执法能力。
(2)加强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进一步加大中俄边境地区的开发和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与俄罗斯巴士达克、大赫黑切尔等相邻自然保护区的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逐步恢复东北虎等种群数量。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生生物保护及监测体系建设。
(3)推进界江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推进八岔岛、三江自然保护区等界江沿岸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黑龙江、乌苏里江沿岸国土安全。重点推动松花江、黑龙江沿岸湿地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拟新建沿江省级城市湿地公园1个,建设湿地保护小区2个。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能力建设,通过向上争取项目实施退耕还湿还草,修建水利工程,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加强湿地调查监测、科普宣教培训、能力及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4.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实施对物种资源的强制性保护。按照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积极争取并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站项目,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和整体保护能力。注重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规范植物园、动物园和野生繁育中心经营与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国家级动植物保护,实施丹顶鹤、天鹅、白鹳等栖息地恢复工程,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环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
5.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及省级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提升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配合省级部门建设地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监测网,深化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等多源遥感数据的综合运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统一各环境要素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风险管控。
1.加强流域治污综合防控。开发应对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技术,建立流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机制和提高水源地综合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松花江和国际界河黑龙江的水质安全,全面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省级要求,进行松花江流域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从严核定流域纳污能力。建立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定期评估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加强危废和化学品管理。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管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提高3%。
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优化调整高风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布局,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推进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二噁英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推进含多氯联苯等电力设备及其污染物的安全处置工作。
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和“关停并转”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3.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辐射污染防治预警水平。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评价体系,加强辐射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监测能力和反核恐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重点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测。加强废旧放射源收贮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能力建设,消除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风险。强化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贮、暂存库的安全监管和库区管控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强化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执法,全面提高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进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升级改造。
4.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防控,深化“一区一策”,实施差异化管理。严格重金属环境污染准入,加大对产生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和淘汰力度。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生产、存储、运输行业环境风险管理。通过推进清洁生产等措施,鼓励相关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企业整合或园区化集中,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循环利用。严格控制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5.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核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建设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和技术支持体系,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完善各级政府及部门、产业园区、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汇水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充实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重点区域大气质量监控及预警系统,建设完善市级环境应急中心,健全市、县和重点企业三级预案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推进危险废物过程管控,健全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应急体系,及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推进环境健康风险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体系。构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响应及重点环境风险源动态监控技术平台,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五)空间优化。
1.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对基本农田和城市发展布局进行调整,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建成区人口密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推进富锦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和同江市“多规合一”试点。推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科学划分城镇、农业、生态空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 2.国土空间的开发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国土空间。适度扩大产业发展空间,扩大服务业、交通和城市居住等建设空间,减少农村居住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环保、森林等基础设施。二是构建合理的城市规模结构。扩大区域中心城市规模,发展与大中城市紧密联系的中小城市和县城及重点集镇。通过积极推进人的城镇化以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进一步提高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三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发展平台,大力发展服务业和特色现代农业。坚持科学发展、清洁发展和循环发展,大幅度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确保发展质量和效益。四是保护生态环境。超前做好生态建设、基本农田林地保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出现土地过多占用、水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压力过大等问题,努力提高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包括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建设区以及初具规模的开发园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单位国土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控制工矿建设空间和各类开发区用地比例,促进产城融合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再开发。
农业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集镇和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强化农地保护,推动土地整理,促进农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严格建设用地管控,优化整合农村居民点,保护历史文化村落和农村田园景观。
生态空间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划定,加强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产品服务功能,实行严格的产业和环境准入制度,严控开发活动,控制开发强度。
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
表3-1 主要市域空间开发负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所在县(市)及名称 | 等级 | 面积(平方公里) |
自然保护区 | 1 | 抚远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1980 |
2 | 同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230 | |
3 | 富锦三环泡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250.75 | |
4 | 佳木斯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 | 省级 | 157.23 | |
5 | 桦川松花江湿地自然保护区 | 省级 | 261.19 | |
6 | 汤原黑鱼泡湿地自然保护区 | 省级 | 224.01 | |
7 | 富锦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省级 | 263.36 | |
风景名胜区 | 1 | 同江街津口风景名胜区 | 省级 | 36 |
2 | 佳木斯柳树岛风景名胜区 | 省级 | 10.57 | |
3 | 佳木斯四丰山风景名胜区 | 省级 | 15 | |
森林公园 | 1 | 汤原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71.33 |
2 | 同江街津山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133.33 | |
3 | 富锦五顶山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20.46 | |
4 | 桦南七星峰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152.6 | |
5 | 桦川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33.23 | |
6 | 富锦荷兰邨森林公园 | 省级 | 39.47 | |
7 | 桦南七星湖省级森林公园 | 省级 | 63 | |
重要湿地 | 1 | 抚远三江湿地 | 国际重要湿地 | 1981 |
湿地公园 | 1 | 富锦国家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22 |
2 | 同江三江口国家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1131 | |
基本农田 | 1 | 佳木斯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省级禁止开发区域 | 10493 |
依据《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实施《佳木斯市新型城镇化规划》,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提升城市建设质量。着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合理确定各类城镇的发展规模,划定保护性空间,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我市城镇供排水、防洪、雨水收集利用、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加快编制各县及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及给排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能力,强化建设运营管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扩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面积;推动建筑工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四、重点工程与投资估算
为推进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围绕规划重点领域和监管重点,组织实施环境质量改善和提标工程、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等五大类工程。工程项目建设以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建立环境保护项目库,适时筛选优质项目,申请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
(一)环境质量改善和提标工程。环境质量改善和提标工程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项目。
1.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良好水体生态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控制等。“十三五”时期拟建设如下工程:
(1)桦川县二水源水源地保护工程。清理、拆迁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设立标识、设围网、绿化造林等,总投资3177.8万元。
(2)江北水源地水质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投资概算2.42亿元,利用除铁锰技术最新成果,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对除铁除锰反冲洗污水进行治理改造。
(3)江北水源地迁建工程。新建50-70眼取水井及配套泵房,永久及临时征地约42万平方米,铺设江北水厂至新水源地输水干管及井群间联络管线,工程投资估算约4亿元。
(4)四丰山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尾工续建工程3处;水库上游集雨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英格吐河防洪工程;进库河口处拦污栅工程;环湖路工程;环湖路交叉桥梁工程。总投资为26065.97万元。
(5)音达木河截流工程。对音达木河两岸排污管口进行截流,建设截流管线2233米,其中DN300管线500米、DN600管线543米、DN800管线70米、DN1000管线315米、DN1200管线620米、DN1500管线185米,污水提升泵站1座。总投资1130万元。
(6)高新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工程。日深度处理29万立方工业污水工程。主要建设物化处理系统、厌氧系统、好氧曝气系统、生物滤池、深度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及配套泵房、机房等。总投资85000万元。
(7)富锦市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富锦市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地点城关社区,设计水量1万吨/天,建设包括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反应池等构筑物,处理后污水压力排放至松花江。出水按照一级A标准排放。总投资5200万元。
(8)东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改造工程。对日处理6万吨一期工程进行深度处理改造,出水由二级标准提升至一级A标准。10万立方米/日,机械混凝池、砂滤池、空压机房、变电所等。总投资12000万元。
(9)佳木斯市污泥处置工程。在东风乡建设污泥处理工程,日处理可达到100吨,建造水热反应间、污泥储池、厌氧反应池等。总投资7000万元。
(1)高新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台130吨供热锅炉,计划总投资23670万元。
(2)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两炉两机项目工程。本工程按新建2台240t/h高温高压流化床锅炉和1×50MW+1×25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替换原2×220t/h高温高压旋风锅炉和1×50MW+1×25MW抽凝汽轮发电机组。并预留1×240t/h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现有发电机组逐步拆除。项目实施后全面取缔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预计投资55000万元。
(3)天福城热源工程。新建一座锅炉房,布置116MW循环流化床锅炉一台。项目总投资10247.35万元。
(4)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燃气改造工程。对现有电厂锅炉进行改造,改造后的锅炉仅能燃用净煤气,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预计投资300万。
(5)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程。对11000台黄标车进行淘汰,或改造三元催化器、排放系统等设备,将车辆改造成绿标车。预计投资44000万元。
(6)华电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①对1、2号机组 脱硝催化剂改造方案为增加原备用层催化剂,氨喷射系统拟进行调整,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50mg/m3。②保持电袋复合除尘器方案不变,考虑通过脱硫系统协同洗尘效果实现烟囱入口烟尘排放浓度小于10mg/m3(标态、干基、6%O2)。3、脱硫增容改造达到二氧化硫排放小于35mg/m3。预计投资11059万元。
(7)华电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发电厂除尘改造工程。1、对1号、2号机组静电除尘器原第一、二、三电场进行恢复性检修; 2、对1号、2号机组的原第四电场进行部分拆除,用于布置卧式滤袋,保留其输灰系统。预计投资2906万元。
(8)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3号4号2台220蒸吨/小时锅炉脱硫脱硝改造工程,预计投资2000万。
(9)佳木斯市佳能热电有限公司1台80蒸吨/小时锅炉脱硫脱硝改造工程。预计投资600万。
(10)达尔凯(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近江锅炉房3台40蒸吨/小时锅炉脱硫脱硝改造工程。预计投资1000万。
(二)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监控体系构建、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土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等。“十三五”时期拟建设如下工程。
佳木斯市“十三五”生态领域重点工程规划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来源 | 水土流失 治理面积 (万亩) | “十三五”规划建设内容 | 规划投资 (万元) |
水利局 | |||||
1 | 汤原县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 25.80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25800.00 |
2 | 双鸭子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 3.00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3000.00 |
3 | 桦南县侵蚀沟治理工程(50条) |
| 23.43 | 削坡、侵蚀沟造林、沟头跌水、谷坊、过水路面、基础涵、砼桩围栏、沟道衬砌、清淤等。 | 37500.00 |
4 | 先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 0.60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600.00 |
5 | 闫家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 0.45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450.00 |
6 | 振兴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
| 0.42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450.00 |
7 | 向阳山水库清洁小流域项目 |
| 8.00 | 集雨区生态恢复与保护 | 4800.00 |
8 | 桦川县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 16.80 | 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及防护林带建设 | 16800.00 |
9 | 佳市郊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 25.50 | 坡耕地、侵蚀沟、荒山荒坡等治理工程 | 25500.00 |
10 | 富锦市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 3.00 | 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及防护林带建设 | 3000.00 |
11 | 同江市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
| 3.00 | 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及防护林带建设 | 3000.00 |
林业局 | |||||
12 | 造林绿化体系建设工程 | 国家投资 |
| 村屯绿化、道路绿化、城郊绿化、农田防护林、生态经济林 | 4738.00 |
13 | 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工程 | 国家投资 |
| 保护管理工程建设、科普宣教工程建设、科研监测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能力建设 | 22337.73 |
14 |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 国家投资 |
|
|
|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小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中连片环境整治、农村饮用水安全保护和农业源治理工程等。根据《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我市拟建设如下工程: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市重点整治村屯166个,其中,重点整治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的村庄112个,省道沿线村庄37个,通往风景名胜区、景点等旅游沿线村庄17个。全市30%村屯和60%的乡镇跨入环境综合整治达标行列。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解决全市4个贫困县的79个村屯、68801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3.农村道路建设工程。加宽2300公里窄路面农村公路,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98座,在农村公路不安全路段增设标志牌、减速带等,争取村级公路错车道工程和路网改善工程建设项目。
4.农村垃圾处理工程。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整治现有填埋式垃圾场,到2020年全市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村庄内垃圾箱设置率达到100%。
(四)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工程主要包括开展环境基准科技专项、推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质量控制系统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络(地下水、饮用水、跨国界河流)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与运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土壤环境例行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生态环境监管一体化、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能力标准化和基地建设、监测业务用房建设等。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能力建设、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投资2939.6万元。
序号 | 仪器名称 | 台数 | 预计单价 (万元) | 合计 (万元) | 备注 |
1 | 气相色谱 | 2 | 50 | 100 | 至少带FPD、ECD检测器。需带全自动进样系统。 |
2 | 气-质联用仪 | 1 | 120 | 120 | 需带全自动进样系统。 |
3 | 气-质-质联用仪 | 1 | 160 | 160 | 需带全自动进样系统。 |
4 | 高效液相色谱 | 2 | 60 | 120 | 带相应检测器。需带全自动进样系统。 |
5 | 液-质-质联用仪 | 1 | 240 | 240 | 需带全自动进样系统。 |
6 |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 2 | 50 | 100 |
|
7 | 全自动有机样品前处理平台(包括全自动固相萃取系统和全自动定量浓缩系统 | 3 | 100 | 300 | GPC、浓缩、SPE(膜法柱法) |
8 | 顶空预浓缩进样系统 | 1 | 25 | 25 |
|
9 | 溶解氧测定仪 | 2 | 3 | 6 |
|
10 | 吹扫捕集仪 | 2 | 80 | 160 | 可以做土壤和水,配全自动进样系统 |
11 | 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3 | 3 | 9 |
|
12 | 自动滴定仪 | 4 | 14 | 56 |
|
13 | 自动瓶口分液器 | 10 | 0.5 | 5 |
|
14 | 总磷、总氮分析仪自动分析仪 | 1 | 40 | 40 |
|
15 | 便携式PH测定仪 | 2 | 3 | 6 |
|
16 | 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 | 2 | 3 | 6 |
|
17 | 便携式浊度测定仪 | 2 | 1 | 2 |
|
18 | 便携式叶绿素a测定仪 | 2 | 3 | 6 |
|
19 | CO分析仪 | 1 | 4.5 | 4.5 |
|
2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60 | 60 |
|
21 |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 | 1 | 100 | 100 | 带全自动进样器 |
22 | 纯水机 | 4 | 6 | 24 | 20L以上,低有机物,低金属含量 |
23 | 原子荧光光度计 | 1 | 40 | 40 |
|
24 | 离子色谱仪 | 2 | 80 | 160 | 阴离子、阳离子检测系统各一套,配全自动进样系统和在线脱气。 |
25 | 全自动往复振荡器 | 1 | 1 | 1 | 土壤用 |
26 | 凝胶净化浓缩系统 | 1 | 60 | 60 |
|
27 | 快速溶剂萃取仪 | 1 | 60 | 60 | 15位以上 |
28 | 全自动索氏提取器 | 1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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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
| 0 |
|
30 | 便携式气-质谱联用仪 | 1 | 280 | 280 | 配备便携顶空,可连续分析流动水样 |
31 | 便携式土壤分析仪 | 1 | 38 | 38 |
|
32 | 水分分析仪 | 2 | 0.5 | 1 |
|
33 | 电热套 | 5 | 0.2 | 1 | 8孔,平底250ML锥形瓶 |
34 | 电热套 | 5 | 0.2 | 1 | 8孔,圆底500ml烧瓶 |
35 | 便携式冰箱 | 4 | 0.2 | 0.8 |
|
36 | 冰箱 | 2 | 0.2 | 0.4 |
|
37 | 冰柜 | 2 | 0.2 | 0.4 |
|
38 | 自动振荡萃取仪 | 1 | 0.4 | 0.4 |
|
39 | 便携式低温冷藏装置 | 4 | 0.3 | 1.2 |
|
40 | 超声波清洗器(可脱气、调频、调温) | 2 | 1 | 2 |
|
41 | 自动液液萃取装置 | 2 | 5 | 10 |
|
42 | 采样专用运输车 | 2 | 50 | 100 |
|
43 | 测距仪 | 2 | 0.2 | 0.4 |
|
44 | 破冰钻 | 4 | 1 | 4 |
|
45 | 水样自动采样器 | 4 | 5 | 20 |
|
46 | 真空干燥箱 | 4 | 1.5 | 6 |
|
47 |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 1 | 1 | 1 |
|
48 | 红外测油仪 | 1 | 18 | 18 |
|
49 | 万分之一天平 | 4 | 1 | 4 |
|
50 | 等比例废水自动采样器 | 2 | 4 | 4 |
|
51 | 高压灭菌锅 | 1 | 1 | 1 |
|
52 | 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 1 | 10 | 10 |
|
53 | 无人采样船 | 2 | 45 | 90 |
|
54 | 笔记本计算机 | 4 | 1 | 4 |
|
55 | 电脑 | 22 | 0.5 | 11 |
|
56 | 全自动苏玛罐采样仪及自动浓缩系统 | 2 | 40 | 80 | 带苏玛罐及自动浓缩系统 |
57 | 苏玛罐 | 40 | 2 | 80 |
|
58 | 超纯水机 | 1 | 4 | 4 |
|
59 | 电热鼓风干燥箱 | 1 | 1 | 1 | 温控范围+10—300℃ 恒温波动度±1.0℃ 自动控温,定值运行,定时运行,自动停止 |
60 | 蔡司SteREO Discovery. V8 体视显微镜镜头 | 1 | 1.5 | 1.5 |
|
61 | 整支灭菌数字可调移液枪 | 5 | 0.3 | 1.5 | 1ml-10m |
62 | 整支灭菌数字可调移液枪 | 5 | 0.3 | 1.5 | 0.1ml-1ml |
63 | 便携式余氯测定仪 | 1 | 1 | 1 |
|
64 | 流式影像仪 | 1 | 150 | 150 | 美国进口 |
65 | 全自动菌落计数仪 | 1 | 6 | 6 |
|
66 | 生物安全柜 | 1 | 10 | 10 |
|
合计 |
|
|
| 2939.6 |
|
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项目,投资2173万元。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单位(万) |
1 | 空气站六参数备机 | 1套 | 120 |
2 | 自动站手工颗粒物比对采样器 | 7台 | 160 |
3 | 臭氧校准仪 | 1台 | 30 |
4 | 高浓度臭氧校准仪 | 1台 | 40 |
5 | 应急车车载空气监测设备 | 1套 | 200 |
6 | 油烟测试仪 | 4台 | 60 |
7 | 空气自动站房UPS 电源 | 6套 | 48 |
8 | 烟气汞及化合物采样分析仪 | 1台 | 100 |
9 | 噪声监测仪(一型) | 4台 | 8 |
10 | BOSI520流量计 | 4台 | 16 |
11 | 空气监测超级站(含重金属、TVOC) | 1套 | 500 |
12 | 流速仪(射线法) | 3套 | 30 |
13 | 应急监测发电机 | 2台 | 8 |
14 | 空气自动监测中心站数据传输服务器 | 1套 | 20 |
15 | 烟气氟化物采样器 | 2套 | 20 |
16 | 笔记本电脑 | 2台 | 2 |
17 | 电脑 | 2台 | 1 |
18 | 紫外法烟气测试仪 | 2台 | 40 |
19 | 便携式气质联机(附带便携式顶空) | 1台 | 300 |
20 | 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 | 1台 | 10 |
21 | 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库及平台(附带电脑、配件、软件) | 1套 | 50 |
22 | 5台 | 50 | |
23 | 1台 | 110 | |
24 |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 1台 | 150 |
25 | 八路气体综合采样器 | 8台 | 100 |
合计 |
|
| 2173 |
(五)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主要包括环境应急救援基地、公共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污水管网雨污分流、升级改造城市及工业集聚区落后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十三五”时期拟建设如下工程:
1.佳木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炉二机配置,日处理垃圾量1000吨,年处理垃圾36.5万吨,发电1.08×108kwh/a,总投资52958万元。
2.汤原县污水深度治理工程。新建深度处理间、更换部分设备、新建CWSBR车间1座,总投资1905万元。
3.桦川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深度改造工程,日处理能力由1万吨提高至2万吨;出水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标准,总投资4900万元。
4.富锦市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总投资约450万元。
5.富锦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1万立方米/日,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反应池,总投资5300万元。
6.东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改造工程。机械混凝池、砂滤池、空压机房、变电所等,总投资7200万元。
7.格节河备用水源建设项目。
五、制度建设与政策创新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加强环境司法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公安、环保部门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联动程序,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备案制度,畅通案件移送渠道,规范案件移送、案件跟踪等衔接机制,建立环境执法联动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制度,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2.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监督,深化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准绳,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等。
(二)划清权力责任边界。
1.以三个清单划清边界。制定完善“三个清单”,以三个清单划清边界,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探索建立环境准入否决性条件负面清单,运用刚性制度管权限权,以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重扶植、重监督、宽进严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在环境治理中协同协作、相辅相成的新局面。改变政府错位、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局面,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行为监督者的角色,在宏观环境政策制定、生态环境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督促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等方面实现突破。
2.合理划分环境保护事权。地方环境保护事权与中央及省级不同。中央政府强化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省级政府强化统筹推进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地方政府则主要是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地方政府重点解决环境产品的公共属性,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承担地方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保障地区环境安全。
3.落实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以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为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要求,提供生态产品和环境公共服务。本级人大监督地方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需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监督,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令、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责任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改革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环境统一监管。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纳污介质的监管体系。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到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探索在公检法司系统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立环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法律监督。
以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信息化支撑体系为重点,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能力,提升精细化水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网格监管,明晰层级监督责任,实现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完善环境科技工程创新体系,加大先进科技的推广力度,推动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综合网络平台。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组织好环保宣传,继续推进环境文化体制改革。
2.切实加强综合监督。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察体制,切实发挥环保部门综合监督作用。做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管者”,强化对所有污染源与排污主体、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做环境质量的“守护者”,强化环境质量监督,建立完善监测、评价、考核、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对各级政府环境质量的监督机制。做环境公共关系的“协调者”,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互动互信,对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做治污全过程的“监督者”,弥补需求和供给缺口,规范市场,加强对环保产业市场的监督。
3.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把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将区域环境禀赋和环境约束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评价考核与问责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溯源机制,对盲目决策、产生重大环境后果的党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4.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减排、风险防范、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修复责任,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确立企事业单位主要管理者及经营者等环境保护义务,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对企事业单位行为个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强化企事业单位主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建设环境信用体系,保障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和信用公开透明,拓宽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的社会知情渠道,引导建立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公众监督评价体系。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管理,对信誉低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环保目标,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
(四)健全治理市场体系。
1.加强资源环境产权市场建设。通过建立环境资源的产权规则,实现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完善环境资源市场。通过立法和法律对环境资源给予清晰的初始产权界定,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能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移、重组和优化。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排污量有价分配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2.改革环保收费与环境价格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垃圾收费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实行脱硫脱硝除尘等综合电价改革。尽快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改变环境无价、资源低价的外部性行为。取消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技术、工艺等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等。
3.大力推进政府环保投入创新。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改革财政环保支出方式,按照环境改善绩效实施以奖代补,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环境保护项目,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新机制。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适当扩大政府环保支出规模,建立中央和地方事权明晰的投入机制。
4.建立和完善环保投融资机制。积极发展生态金融,研究风险规避办法,发展生态众筹等,探索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全面推行绿色信贷,开展银行绿色评级,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国家和省级工作部署,积极推行政府与银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合作,支持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实施环境项目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营业税减免、存贷比剔除等政策。鼓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环保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发行企业和市政环境债券。建立和完善激励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
5.改革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有序开放可由市场提供服务的环境管理领域,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可采用补贴、贴息等支持手段,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出租、转让产权等方式,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环境合同管理政策。大力推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服务、工业企业治污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等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合同服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优先安排重大环保专项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新型环保材料、环境保护关键技术装备,以及物联网、云监测等环境信息系统相关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构建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体系,顺应跨界融合的产业发展新趋势,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五)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1.保障公众合理的环境权益。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
2.构建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推进数据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间的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开发应用。优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通过建立沟通协商平台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纠纷。提升社会舆情引导能力,建立健全公众舆论监督机制。
4.构建全民参与的行动格局。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大力发展环境救助,全面优化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方式,形成“环境情况社会知悉、环境保护广泛参与、环境问题共同解决、环境服务全民公享”的良好局面。
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1.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任务分工,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指标纳入党政干部领导政绩考核中。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把落实全市重大战略任务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任务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对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制定推进方案,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工作不力问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协调机制,打破职能壁垒,在水、气、土壤、生态建设及风险防控等领域建立全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全面实施。
2.强化规划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服从整体,协调配合的原则。应与上级规划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农、林、水利等规划内容协调统一。要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体现前瞻性,突出宏观指导性,科学指导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立足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以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提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方案,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提出环保政策、解决环境问题。
3.强化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将规划落实和实施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去规划和实施。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领导干部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造成生态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推动地方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环保执行情况及其业绩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规划评估考核。市政府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将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环保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二)强化环境法制建设。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坚持依法保护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立法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公正实施。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要从严格执法向自觉守法转变,不断提升法律的震慑力,逐步推进守法常态化。加强环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自由裁量标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强化源头预防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企业协调联动的污染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引发信访和不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环保与司法机关联动协作机制,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合力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排污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停业或关闭。实施计划执行法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手段,全面排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发挥政府环境保护投资的核心作用,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继续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财政的环保投入力度。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作为投资重点,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等,增加对环境质量监测的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用国家加大生态省、生态市建设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投资机遇,力争将更多环保项目纳入国家计划。
2.建立多元融资渠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保障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行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公平竞争,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创新环保经济政策,优化环保投资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推行绿色信贷,探索构建全市绿色金融体系,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环境保护的经济体制,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中。
扎实推进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投融资机制作用,最大程度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民营企业和组织通过PPP等模式参与环保工程投资和运营,充分发挥环保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健全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不断提升我市污染治理水平。
(四)强化科技智力支持。
1.加强环境科研工作。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科研机构建设。构建坚实的环境科技支撑体系,鼓励科技创新,开展切合实际的环境管理政策研究、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研究以及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监测、监控技术研究。提高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提高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积极参与我市环保重大问题、重要研究及调查项目,掌握基础数据,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储备污染防治技术,围绕我市治污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技术应用研究和各类规划研究,提高全市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
组织实施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完善环境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技术体系。特别是在松花江和界河水污染、城市大气污染、黑土地污染与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领域深入开展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重大环境问题的技术研究,加强科技对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加快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提高环保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完善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市场运作规范,大力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开展全民节能、节水行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
3.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强生态环保建设领域相关标准的研究创新。结合北方寒冷地区的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地方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规范等环境标准体系。提高标准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1.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充分发挥各类环保组织在环境宣传教育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全面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年)》,创新宣教工作形式,加强面向社会的环保宣传工作,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把宣传教育作为环境污染社会共治的基础。
2.构建生态文明教育体系。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市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道德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采取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生态文明知识教育活动,推进生态文明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3.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跨界融合,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在线执法、公众参与的互动平台。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管、执法检查内容、群众回访案件和媒体曝光案件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保护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新路,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督体系。
(六)强化环保交流合作。
1.加强区域环境合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区域交流与协作。拓展与周边的市、县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以保护松花江流域水资源为纽带,强化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与松花江流域上游城市的环保合作,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污染共防、共治和共保。
2.加强环保国际交流。创新国际环保领域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相关责任和义务。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城市合作,加快形成以对俄开放为重点,面向日韩、欧美、东南亚以及港台等国家和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升级等领域开展合作,加快建设“龙江丝路带”重要枢纽和窗口城市,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市环境管理水平。
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持续开展中俄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和中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跨境自然保护区环保合作。进一步拓展环境污染应急和环境教育等方面合作范围,扩大合作成果。鼓励、指导边境城市开展与俄方相邻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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