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214号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价标准下调20%收取,基准价下调后,不再设定上浮幅度,下浮不限;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相关事项按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不变。
二、各市县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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