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鼓励在地下建设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时,应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以部分空间或部分建筑无条件提供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或设施时,经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该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导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及出让面积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面积或出让地块开发强度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国家利益、四邻权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容积率调整条件进行初审,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通过论证同意调整的,应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函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变更后材料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规划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规划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九条 因城乡规划或政策性调整需主动对已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调整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受让方协商后签订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同时,应根据调整后的容积率适当提高绿地率,配建环卫、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国土、住建、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内容予以核实。竣工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以内,即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1%;超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合理误差为0.5%,视为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补缴超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实际测量面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合理误差之外超出容积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责令建设单位按实际测量面积依程序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对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容积率行为未处理到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予进行分割及登记,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擅自调整用地容积率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八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源均通过网络等公开合法渠道获取,该资料仅作为阅读交流使用,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其版权归作者或出版方所有,本站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任何法律责任和任何赔偿,在本站咨询或购买后默认同意此免责申明;
法律责任:如版权方、出版方认为本站侵权,请立即通知本站删除,物品所标示的价格,是对本站搜集、整理、加工该资料以及本站所运营的费用支付的适当补偿,资料索取者(顾客)需尊重版权方的知识产权,切勿用于商业用途,信息;
『GB T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Codeformanagementof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projectsGB/T50358-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05-02
温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温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2025-05-0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
2025-05-01
『GB T50844-2013』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Evaluationcodeforimplementation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GB/T50844-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2025-05-01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
2025-04-30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