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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及政策解答手册

2025-08-05 16:07:43

机构名称: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办公地点: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78号燃气大楼10楼

官方网站:https://www.gyzfbz.cn/

业务范围:

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核准、复核、建档等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的日常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市本级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开展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市属房改单位职工增量补贴及存量补贴相关方面的服务工作;负责房改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业务办理的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办理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信访、举报、投诉及纠纷调处等工作。

办事指南:

1.公共租赁住房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78号燃气大楼11楼

咨询电话:0851-85814512/85815528

2.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78号燃气大楼10楼

咨询电话:0851-85816193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78号燃气大楼10楼

咨询电话:0851-85816193

4.房改业务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78号燃气大楼9楼

咨询电话:0851-85813987/85816628

贵阳市各区(市、县)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址与联系电话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1

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团B栋21楼B2104

0851-86819409

2

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78号经协大厦22楼

0851-85293236

3

经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168号科研楼1栋

0851-83848335

4

乌当区住房和城多建设局

贵阳市乌当区蓝波湾·新天卫城卫央街区2栋2楼

0851-86843035

5

花溪区住房和城多建设局

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路花溪区建筑管理站5楼

0851-83623425

6

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36号4号楼201

0851-84831636

7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171号省地质科技园2号楼6楼

0851-84123209

8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双龙区卓信商务港13楼

0851-85513697

9

高新区生态建设局

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00号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1楼

0851-84700028

10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贵阳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25

0851-86985832

11

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街14号(原清镇市红枫大街房屋交易所)

0851-82514492

12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开阳县汉宸酒店23楼

0851-87253239

13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玄天东路32号

0851-87721779

14

修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大龙财富中心12楼1226

0851-82372589

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指南:《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筑府办函〔2018〕82号)

政策链接:https://www.gyzfbz.cn/channels/13.html

政策宣传:https://www.gyzfbz.cn/contents/13/3485.html

政策问答: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签订补贴确认书。

3.申请实物配租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初审—审核—核准—送达—轮候配租—公示—办理入住手续。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申请方式?

答: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员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可以独立申请。

(2)单身人员申请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本人为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答:(1)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4)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5)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6.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4)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申请流程:https://www.gyzfbz.cn/contents/6/3333.html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是什么?

答:以家庭申请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以单身人员申请的,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家庭或单身人员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8.哪些房屋面积可认定为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1)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2)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5)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6)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9.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答: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10.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答: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11.如何进行申请核准?

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12.公示时间?

答:初审公示:由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机构将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核准公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13.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14.怎样才能住进公共租赁住房?

答: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保障家庭 根据方案公布的房源情况提出申请,按照方案确定的实物配租方式进行实物分配。原则上,一户保障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将配租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1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怎样确定?

答: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保障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租金。

16.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什么时候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答: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17.实物配租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什么时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答: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到社区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8.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补贴系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19.如何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答: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0.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年限?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5年。

2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享有哪些权利?

答: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符合贵阳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着自愿和户型一致原则,经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双方可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调换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承担哪些义务?

答: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23.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几套公共租赁住房?

答: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4.承租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25.公共租赁住房能转租吗?

答:不能。同时也不允许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

26.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1)、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纠正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3)、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4)、拒不配合资格复核的;

(5)、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6)、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7)、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2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答: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拒不腾退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拖欠租金的,一并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对逾期仍不执行判决结果的申请强制执行。

28.个人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怎样处理?

答: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房屋状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追究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9.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怎么处理?

答: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0.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

答:详请查阅减免政策:https://www.gyzfbz.cn/contents/3/3303.html,若市民符合条件,请向租金收缴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规定实施保障。

32.对已纳入实物保障的家庭,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住房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对已纳入实物保障的家庭,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或已婚的子女,可以分户单独申请;分户申请的家庭需作异动处理后,重新申报,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后再纳入保障

33.收入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如何变更?

答:收入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应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认定收入标准,经民政认定审批后,提供收入证明即可。

34.收入发生变化的实物配租家庭,如何变更?

答:收入发生变化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到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重新认定收入标准,经民政认定审批后,提供收入证明即可。

一个家庭中如有低保和低收入的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进行统一的收入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收入困难条件需民政部门测算所有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额度、并认定该户属于低保类型还是低收入类型。

35.一个家庭中如有本市农业户口和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以户主申请,本市农业户口人员需提供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

36.一市三县的家庭能否在贵阳市十个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持本市各区范围内的居住证以及申请保障类别所要求的社会保障证明,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7.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能否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

答: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户口迁出的,不参与计算分摊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

38.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落户于各区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

39.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是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0.现役军人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申请。

41.离异后多久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离异申请人失去住房需1年以上(含)才能申请。

42.申请人在一市三县名下的住房是否作为申请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答:应作为申请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3.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怎样申请?

答: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确定一方申请后,配偶另一方应在户籍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

44.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不是户主的能否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不能申请。

45.申请家庭户主死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过户?

答:如申请家庭为一人户死亡的情况,直接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申请家庭因户主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在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过户,变更过户申请人须进行收入和住房的重新审核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方可变更。

46.申请家庭因结婚、生子等需要增加人口时,怎样进行变更?

答:须由申请家庭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申请增加人口,需重新认定整户收入和住房情况,提供所有保障成员的低保证或是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认定表(所有申请保障成员的收入认定结果应一致);提供应测算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证明。

47.申请家庭因死亡、离异等人口减少时,怎样进行变更?

答:须由申请家庭所辖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申请家庭需重新认定收入和住房情况,提供剩余申请保障成员低保证或是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认定表(所有申请保障成员的收入认定结果应一致);提供剩余应测算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证明。

48.其他业务

答:市民买卖房屋时,网签提示住保拦截,一般是因为市民曾申请过公租房,且现未退出,或购买过共有产权房,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情况请拨打0851-85815528咨询处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策问答:

1.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2.哪些人可以申请?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住房保障,只要在贵阳市就业或居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无住房皆可申请。

3.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4.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同步上传申请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5.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贵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贵阳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价格是多少?

答: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可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查询租金公示价格。

7.户型有哪些、面积多大?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通常有单间、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以7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

8.是否会被收取中介费、服务费?

答: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不收取中介费、服务费。

9.房源分布在哪?

答: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等主城区及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发区、贵安新区等均运营管理得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根据工作地点就近选择。

10.在云岩区有房,可以申请南明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可以,除了云岩区的,其他区的都可以申请。

11.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可以再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若要申请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需退出公租房保障。

12.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年限?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租赁期满后,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13.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几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14.承租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答: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15.保障性租赁住房能转租吗?

答:不能。同时也不允许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

16.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吗?

答:可以。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提取政策以公积金部门发布为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政策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5〕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贵安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24号)

政策链接:https://www.gyzfbz.cn/channels/17.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yzfbz.cn/contents/17/6086.html

政策问答:

1.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核定配售价格,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且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2.哪些人可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薪收入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如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以单身人员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申购家庭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离休)。

(3)申购家庭在贵阳市城区范围内未登记自有住房(不含贵安新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

(4)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均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合同前退出原政策,腾退期最长为6个月,避免重复占用政策性住房资源。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多大?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具体配售流程是什么?

答: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准购资格受理审核情况和项目房源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报名选房工作,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布房源信息、配售价格、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接受申请人报名。

(1)公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告明晰项目基本情况、房源户型、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

(2)申请。以辖区项目为单位接受申购,申购家庭(个人)提交审核资料。

(3)审核。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个人)资料,审核通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准购通知单。

(4)组织摇号。以项目为单位,当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需组织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应确保公平、公正。当申购登记家庭不超过房源数量时,实行常态化配售,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购,随到随购”。

(5)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报名或摇号先后次序现场选房,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递补。

(6)签订合同。选定房源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认购。审核通过的家庭,在官方网站公示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审核未通过的,删除轮候库信息,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6.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是多少?

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利润不超过5%”的原则进行核算,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回购或内部流转方式退出,回购或内部流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购房人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回购机构进行回购。

8.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是多少?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申请回购当年社会经济动态发展,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

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退出时不予补偿。

9.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

答:不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10.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答:可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办理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注明:该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外的抵押权。

1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吗?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人或权利人符合申购条件的继续居住,原房屋性质不变。如不符合申购条件,回购机构按照程序办理回购事宜。

12.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落户或让子女就近入学吗?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等购房权益和公共服务。

贵阳市房改政策问答

政策指南:《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府发〔1999〕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操作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05〕60号)

政策链接:https://www.gyzfbz.cn/channels/16.html

政策问答:

一、职工存量补贴(咨询电话0851--85813987)

1.什么是职工存量补贴?

答: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过去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2.哪些职工享有存量补贴?

答: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享有的存量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有存量补贴。

3.职工存量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答:各级职工的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4.职工存量补贴怎么计算?

答:职工存量补贴是按照1998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存量补贴=职工现任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连续工龄(含1998年), 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例如:某职工于1979年参加工作,在1998年12月31日前的职级是正科级干部,该职工的存量补贴为;20(连续工龄)×780(职工现任职级)=15600元 。

5.存量补贴余额如何使用?

答:存量补贴补缴土地收益后还有余额的可以调剂存量给他人补缴土地收益或给子女、父母购商品房付尾款和偿还贷款。

6.对离休干部的存量补贴给予哪些优惠照顾?

答:对离休干部的存量补贴给予优惠照顾有: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7.存量补贴是否计算利息?

答:存量补贴不计算利息。

8.职工存量补贴下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下浮10%计算。

9.职工存量补贴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补交土地收益和兑现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既有小区加装电梯。

10.配偶方属于铁路、军队、煤炭系统的,另一方存量补贴能否使用?

答:一方属于铁路、军队、煤炭系统,且在本系统有房的,另一方存量补贴作挂账处理,暂时不能使用。

11.职工死亡后,其存量补贴子女是否可继承使用?

答:可以继承使用,但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

12.哪些单位没有纳入地方房改政策?

答:铁路、军队、煤炭系统没有纳入地方房改政策,且职工不享有住房存量补贴。

二、补交土地收益(咨询电话:0851-85816628)

13.房租从什么时候计算?

答:房租从1999年元月开始计算,到贵阳市房改办登记办理《市场准入证》之月为止;1999年以后承祖的从承祖之月计算,到贵阳市房改办登记办理《市场准入证》之月为止。

14.房租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二类地段房租是9元/m2,三类地段房租是8.1元/m2,四类地段房租是7.2元/m2,五类地段房租是6.3元/m2,六类地段房租是5.4元/m2,小河开发区房租是4.5元/m2,花溪区房租是4.32元/m2,白云区房租是3.6元/m2,新添、野鸭地区房租是4.5元/m2,乌当其他地区房租是4.32元/m2。

15.非成套房何时开始加计利息?

答:2005年12月31日前备案登记都不加计利息。

16.非成套房房租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二类地段房租是6.3元/m2,三类地段房租是5.67元/m2,四类地段房租是5.04元/m2,五类地段房租是4.41元/m2,六类地段房租是3.78元/m2,小河开发区房租是3.15元/m2,花溪区房租是3.024元/m2,白云区房租是2.52元/m2,新添、野鸭地区房租是3.15元/m2,乌当其他地区房租是3.024元/m2。

17.补交土地收益如何计算利息?

答:利息从2000年元月计算到备案登记之月,按每月递增3.375‰计算。

18.怎样调剂使用存量补贴补交土地收益金?

答:存量补贴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调剂使用:对于补交土地收益金而不加息的,只能在父母、夫妻、子女间调剂存量补贴使用;对于补交土地收益金而需加息的,除了能调剂直系亲属的存量补贴使用外,还可以调剂他人的存量补贴使用。

19.办理《市场准入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办理程序如下:1、自管公房由单位房改经办人、直管公房由个人到办证大厅交件;2、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结算;3、需补退款的办理补退款手续并核销存量补贴;4、办理直通车的,由单位或个人将已审核结算完毕的资料送产权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5、领证人持产权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市场准入证》。

20.什么情况下须按单价计息?

答:从未交过购房款,且在2005年5月18日以后办理《市场准入证》的都须按单价计息。

21.单价计息的房屋如何计算折旧?

答:单价计息的房屋折旧时间从房屋竣工计算到办理《市场准入证》当年。

22.什么情况下须按房价款计息?

答:2005年以前交过购房款,且在2005年5月18日以后办理《市场准入证》的都须按房价款计息。

23.补交土地收益金几个工作日可查询结果?

答:收件受理后5个工作日可来窗口查询或拨付窗口电话85813997咨询。

24.土地收益金在哪里缴交?

答:持补款通知单到政务大厅B2窗口贵阳银行专柜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贵阳银行储蓄卡的可以在专柜缴交,带现金的可以在政务大厅旁贵阳银行网点缴交(距离政务大厅约30米);其他银行储蓄卡的需在对应的银行缴交。

25.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各个地段的价格是多少?

答:一二类是140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1680元/平方米;三类是130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1430元/平方米;四类是120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1320元/平方米;五类是105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1100元/平方米;六类是95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960元/平方米;小河是78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850元/平方米;新天寨、野鸭乡是786元/平方米,超标价是850元/平方米;花溪是76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850元/平方米;白云是670元/平方米,超标价是850元/平方米。

26.不足100%产权的房屋怎样才能过户?

答:补缴土地收益取得《市场准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27.什么样的房屋不能出售?

答:危房、3层楼以下(含3层)或砖木二级的非成套房不能出售。

28.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地段租金?

答:夫妻双方属于低保户的,持低保证复印件可以免去存量补贴抵扣的房租,但现金部分必须缴交。

29.多套房购买如何计算土地收益金?

答:不加计利息的,标准面积内的按经济适用房价计算,标准面积外的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计算。加计利息的,第二套房从未交购房款,标准面积内的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计算,标准面积外的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上浮10%计算;交过购房款的,标准面积内的按经济适用房价计算,标准面积外的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计算。

30.腾空房能否出售?

答:能,但必须由房改办对该房屋重新签发售房批文。

31.职工购买房改房需由何人办理?

答:购买单位的房改房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房管所的公房由个人办理。

32.职工享受面积的住房标准是多少?

答: 级别 规定住房面积(m2)

一般、副科、正科 77

中级、副处、正处 99

高级、副厅、正厅121

33.离休干部住房标准是多少?

答: 级别 规定住房面积(m2)

一般、副科、正科 87

中级、副处、正处 109

高级、副厅、正厅 131

三、职工存量补贴兑现(咨询电话0851--85813987)

3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兑现存量补贴?

答:用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支付购房尾款和偿还购房贷款,补交土地出让金、既有小区加装电梯时,可申请兑现存量补贴,但存量补贴不能兑现现金给个人。

35.申请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首先夫妻双方有房的,存量补贴必须先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市场准入证》后还有剩余的存量补贴的,可以申请兑现存量补贴购买上述房屋;其次夫妻双方都无房的可以直接申请兑现存量补贴购买上述房屋。

36.十类人员是指哪些?

答:十类人员是指夫妻双方无房;因公致残(1级-6级);八十岁以上;大龄未婚;已故职工;特殊病种患者;各级劳模;市政拆迁户;离休老干;伤残复员军人(1级-6级)。

37.有房改资金和无房改资金的单位职工使用存量补贴用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土地出让金和既有小区加装电梯兑现时分别有何限制?

答:无房改资金的单位职工必须是十类人员之一方可使用存量补贴购买上述房屋;有房改资金的单位职工则不受十类人员限制。

38.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怎么使用?

答: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是用存量补贴付购房尾款和偿还商品房贷款。

39.可以用存量补贴付商品房首期款吗?

答:不可以,但可以用于付商品房尾款。

40.商品房的尾款和贷款都付清的情况下还能兑现存量补贴吗?

答:不能。

41.怎样使用存量补贴购买拆迁安置房?

答:1、私房拆迁安置房:可以兑现存量补贴支付拆迁尾款。2、公房拆迁安置房:如果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的,可以兑现存量补贴支付拆迁尾款;如果产权单位未放弃产权的,存量补贴就只能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直通车)。

42.兑现存量补贴购买二手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在2007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交易的二手房,才能兑现存量补贴进行购买。

43.个人可以办理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吗?

答:不能。兑现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必须由单位房改经办人统一到市房改办办理。

44.兑现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的操作程序有哪些?

答: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各单位对需要办理兑现存量补贴购商品房的职工公示一周,再由单位经办人在每月27日前到市政务大厅房改窗口申报兑现存量补贴的申请计划。第二步,次月由单位经办人把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到市政务大厅房改窗口进行交件、审核(注: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审核合格的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划帐)。第三步,市住房保障中心于第三月办理拨款手续。

45.调剂使用存量补贴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的对象是什么?

答:父母、夫妻、子女。

46.购买金阳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兑现存量补贴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主要有:(1)不受单位是否有房改资金的限制;(2)不受“十类人员”的限制。

47.集体单位的职工可以兑现存量补贴吗?

答:需重新核实集体单位职工身份,由集体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盖章后可以按政策兑现存量补贴。

四、职工增量补贴(咨询电话0851--85813987)

48.什么是职工增量补贴?

答: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种补贴将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

49.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增量补贴?

答: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贵阳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

50.职工的增量补贴是哪年开始执行?

答:在职职工的增量补贴是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离退休职工的增量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51.增量补贴的资金如何筹措?

答:增量补贴的资金按职工现有工资来源渠道筹措。

52.去世职工是否还能享受增量补贴?

答:从去世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量补贴。

53.增量补贴执行标准有哪三个阶段?

答: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的增量补贴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0%。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的增量补贴标准由工资总额的10%增加到20%,且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同样比例开始计算增量补贴。三、从2005年4月1日起,在职职工的增量补贴标准由工资总额的20%增加到30%,且从2005年4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增量补贴由工资总额20%增加到40%,省级干部的标准(40%)维持不变。

54.为什么有的企业发放增量补贴,而有的企业不发放?

答:根据省厅省厅字〔2000〕61号文规定:在筑各种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主决定增量补贴的发放。

55.何时调整增量补贴基数?

答:在职职工增量补贴的调基时间是每年1月~6月,退休职工的增量补贴调基时间是1~12月。

56.增量补贴支取转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补交土地收益、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去世职工支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调动、出国留学(定居)、省外读研究生。

57.增量补贴兑现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夫妻双方享有福利房的(包括房管局的公房),必须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市场准入证后,才能进行增量补贴的兑现。夫妻双方都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后才能兑现增量补贴。

58.增量补贴计算利息吗?

答:计算,自存入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9.军队、铁路、煤炭系统的职工享有增量补贴吗?

答:由于军队、铁路、煤炭系统未参加地方房改,故不享有增量补贴。

60.夫妻一方享有军队、铁路、煤炭福利房的,另一方增量补贴是否可以兑现?

答:在增量补贴兑现中,如果夫妻一方享有军队、铁路、煤炭系统福利房的,必须提供该住房的全产权证才可以兑现另一方的增量补贴。

 

原文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sk/gyszfbz2023/202508/t20250804_8838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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