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修改。
联系人:李彤,联系电话:0932-8215465,传真:0932-8219030
特此公告
附件: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
定西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定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实施范围
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可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多方参与,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各县区在摸清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三)充分挖潜、存量优先。可以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明确产权、鼓励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由投资人所有;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五)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监管,以发改部门批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价格进行出租。
四、建设方式
(一)新建。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配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带条件出让土地的方式,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改建。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将社会存量住房、闲置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当地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当地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当地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区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
5.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落实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保险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建设、改建、运营。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3.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对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落实项目支持政策。
1.优化审批服务。优化“互联网+工程审批”服务模式,设置企业自助报建专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网上预约、网上申报、容缺受理、自助打印”。实行建筑工程并联验收网上申报、网上分件办件、网上发放并联验收意见,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并联验收意见附件一并发放。
2.落实资金支持政策。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当地住建部门及时申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新建、配建项目的补助资金支持。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之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
4.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全面优化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由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市政管线接驳点位和周边管线情况。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前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由市政公用服务机构提前介入,提供指导服务,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并按照建设单位需求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配套政策、强化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督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计划,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县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及时向社会公布。细化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强建设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以长租方式变相销售。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各园区制定并申报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规范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争取和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市国资委加强国有资产及收益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细化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的相关流程,加强用地监管。人行定西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细化相关办事流程。市银保监局负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支持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强化贷后监管;细化债券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市国资委牵头负责排摸市属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排摸市内教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市市内教育机构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排摸市内工业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市内工业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牵头负责排摸本部门及园区内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文旅局牵头负责排摸全市文旅单位、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指导文旅单位和文旅企业规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文地址:http://zjj.dingxi.gov.cn/art/2021/12/28/art_10135_14800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