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十条,湘建房〔2025〕57号)和《湖南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工具箱(40条)》,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1.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寄送至: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监管科(邮政编码422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字样。
2.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发送至:316899238@qq.com
二、登录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可以查阅下载《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电子稿。
三、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8月10日至9月9日。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0日
关于促进邵阳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合理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着力提高质量,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全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储备利用和项目规划
(一)鼓励企业优化土地开发。允许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分割宗地,分割后按规定转让或合作开发;对因道路、市政设施、拆迁等原因影响开发形成的闲置土地,加快消除继续开发障碍。
(二)加快推进闲置存量土地处置。支持已批未建或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市场需求优化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相关指标,原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作调整。在满足详细规划单元居住总量平衡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出让地块总面积8%以内住商用途转换免交土地出让金”进行调整规划。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政府收回、收购或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的闲置存量土地,调整用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产业发展。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新建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架空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综合服务、卫生服务用房、室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公共适老设施等可不计容积率。
二、加大房地产金融支持力度
(四)引导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落实调降存量房贷利率政策,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住房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五)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在市场化原则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合理协商确定首付比例。
(六)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招标、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管、按揭贷款等动态挂钩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完善开发贷款制度,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引导银行降低房企开发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房地产企业和涉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三、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力
(七)开展购房促销活动。房交会期间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含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库存网签到政府平台公司的新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3个月内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市财政部门对购房人予以契税全额补贴。购房人凭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契税补贴申请,逾期不予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支持活动,给予购房优惠、佣金折扣等优惠。
(八)鼓励通过房票安置消化存量商品房。对已征收拆迁尚未安置到位、因城市更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中连片工业用地土地整理实施的征收拆迁等项目,优先采用房票购买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模式进行安置。
(九)促进商品房“以旧换新”。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自主决策采用市场化方式,收购挂牌出售的存量房实施“以旧换新”。鼓励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和换购房人按照市场化原则,三方联动积极参与“以旧换新”。对出售位于邵阳市城区的自有住房并在售后一年内重新购买邵阳市城区商品住宅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简化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流程。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群众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开展“带押过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同行或跨行“带押过户”。
(十一)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户口迁移,一视同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待遇。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权益(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进城购房办理户口迁移后再生育的子女,按政策规定同等享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已获得公务员身份的个体除外)。
(十二)加大多子女家庭和高学历人才购房支持力度。对购买市城区新建商品住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及以上毕业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每个家庭给予购房补贴2万元。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
(十三)推进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动态清零。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出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城镇住宅(不含小产权房),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实行“证缴分离”,纳入任务台账全力推动化解,及时为已履行完全义务的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对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项目,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各类原因导致无法交付的,按照“一项目一议”、“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组织研究,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要分类施策,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持续推进“交房即交证”常态化,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财产利益。
(十四)支持商业地产分割销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原规划批准的未自持或未要求整体经营的商业地产且已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在符合现行建筑通用标准和设计规范、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房屋交易、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分割登记。
五、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十五)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谋划、储备、推出一批规模适中、区位优越、配套齐全的优质住宅项目,积极开展第四代住宅试点,探索增设社区配套、景观绿化、智慧社区,提升住宅小区绿色、低碳、节能和智慧化水平,统筹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四好”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刚性需求、改善性需求和旅居邵阳需求。
(十六)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建立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房源预备库和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补助。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和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单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积极引入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
(十七)推动现房销售。2024年8月1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执行;2024年8月1日后到2024年9月1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规定执行;2024年9月1日后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时未明确预售条件的,全面实行现房出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挂牌时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用地红线外道路、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必须保证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十八)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受让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已缴纳50%以上出让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六、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优化税费征缴。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类标准,税收征管不因住宅标准差异执行不同政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10号规定调整为1%。项目未整体出让和土地使用权未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实际销售比例未达到85%前不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预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规费可延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缴纳,现房销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可延迟至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时缴纳。
(二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建市政道路、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公益设施。经市或县(市)政府研究审批同意,由开发企业捐建的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必须配建的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小区周边道路、水电气配套工程、教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配套项目的建设费用和前期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按捐建项目财评价50%的金额,从该项目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补贴。多出该项目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政府不另行补贴,由开发企业负担。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县、市可参照执行。如本文件规定与之前印发的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zj.shaoyang.gov.cn/syzj/gsl/202509/01f2a916eeab4f639bcde1482916c5c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