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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建局关于《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8-05 16:08:00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要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联系人:肖梦竹

联系方式:0830-2868716

电子邮箱:1259890841@qq.com

附件: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增强公共收益透明度,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共收益定义和范围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得的收益。

公共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

(一)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等占用场地使用费;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七)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收益。

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经营管理成本包括经营过程中人工成本、维护成本、水电气能耗成本、税费和经营单位合理的收益等。

二、公共收益管理

(一)公共收益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不得产生噪音或排放有害物体等。

(二)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协议)应当在第三方监督下签订。属地居(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第三方单位进行监督,并遵循下列程序:

(1)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比例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

(2)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比例可在《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协议)签订前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签订后公示不少30日。

三、公共收益账户管理

(一)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公共收益账户,账户名称应为“XX公司XX项目公共收益专户”。

(二)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账户名称应与属地街道(乡镇)备案的名称一致,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

(三)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确有需要开立公共收益账户的,应当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应当每半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查询。对查询有异议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及时协调处理。

四、公共收益使用

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符合条件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二)符合条件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安全处置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对公共收益付出监督管理等工作付出的一定报酬或补贴;

(四)对公共收益的审计、信息公开费用、税费;

(五)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经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的其它开支。

公共收益列支内容应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面积比例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共收益。符合条件确需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一定金额范围内业主公共收益资金的使用。

五、公共收益移交和审计

(一)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或更换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资金及相关资料。无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公共收益资金及相关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公共收益的移交需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移交。业主大会决定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

六、公共收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小区公共收益的,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反映,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开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收支账目的,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移交。对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移交属地执法部门查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公开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后拒不移交收支账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约谈整改。对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移交属地执法部门查处或引导业主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公共收益相关的会议纪要、公示、收支明细、票据等相关档案资料,应建档规范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二)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指导意见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8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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