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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州住建局关于进一步细化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措施的奖补细则(试行)》《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7-28 16:42:14

关于《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细化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措施的奖补细则(试行)》《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行业服务保障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5〕9号)文件精神,州住建局牵头起草了《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细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奖补细则(试行)》《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到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0691-2122015

传真:0691-2133125

邮箱:2133125001@163.com

邮政编码:666100

通信地址:景洪市园林巷9号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5日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细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奖补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州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行业服务保障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本州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优化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提升资质等方式提升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支持我州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适度参股、参与建设地方资源类项目,努力实现从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总承包资质晋升到一级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在受到奖励后10年内工商注册地(含受奖资质分立)迁出州外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三、积极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施工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州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州并于当年签订不少于3000万元施工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我州设立发展总部经济,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优先享受州内各级政府针对企业发展出台的各项相应待遇;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州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奖励补助资金。

四、支持企业拓宽市场。支持本地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业企业单独或通过与央企、省内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重大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旧城区改造等方面的投资运营。

五、鼓励企业外出拓展业务。积极发挥我州的区位优势,支持本地企业提高对外承包能力,鼓励我州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快拓展临沧、德宏、普洱等周边地州和周边国家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大承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合作“出海”,扩大市场份额。

六、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超过一定标准,按企业对我州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本州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产值实现8亿元(含8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产值实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产值实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州内企业年内产值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5%(含25%)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增速达到20%(含20%)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增速达到15%(含15%)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涉及产值及增速的奖励遵循就高不就低,只奖励一次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在科技进步、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七、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劳务的改革举措,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以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建筑产业工人转变,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工匠团队或企业。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将建筑业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维护我州建筑市场秩序。

九、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十、推动绿色建筑在我州的推广运用。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确保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要求。鼓励政府、国企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鼓励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按照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推动绿色生态小区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发布全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目录,鼓励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产品。

各县市(区)、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措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推动全州建筑业发展的合力,为我州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州财政负担。享受本细化措施政策的企业,政府给予授牌。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扶持奖励政策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期间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州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相关奖励措施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西双版纳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双版纳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本地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社会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推动我州建筑业产值增长,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西办发〔2021〕3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西政发〔2022〕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为支持鼓励我州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州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在西双版纳州,具有相应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负责达标企业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奖励方案,负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并按照奖励资金预算编审,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开展好绩效评价。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外地转注到州内的建筑企业

1.奖励对象:上年度转注到州内的总承包资质贰级以上外地建筑企业。

2.奖励年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奖励标准:对总承包资质达到一级以上的外地建筑企业转注到州内并于当年签订不少于3000万元施工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总承包资质达到二级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转注到州内并于当年签订不少于2000万元施工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总承包资质新晋升的建筑业企业

1.奖励对象:上年度总承包资质晋级的本地建筑业企业。

2.奖励年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奖励标准:对总承包资质新晋升到一级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总承包资质新晋升到二级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

1.奖励对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企业

2.奖励年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奖励标准:产值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8亿元(含8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产业扶持奖励;产值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5%(含25%)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增速达到20%(含20%)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增速达到15%(含15%)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涉及产值及增速的奖励遵循就高不就低,只奖励一次的原则。

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奖励资金。受到奖励的企业,在受到奖励后10年内工商注册地(含受奖资质分立)迁出西双版纳州的,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制定方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全州建筑业发展情况,制定年度资金奖励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预算编制。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建筑业持续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预算,细化支出科目,确定绩效目标。

第十条 下达资金。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预算编制,及时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兑付奖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兑付企业资质条件,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商州财政局请拨奖励资金,并按时兑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地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成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培育壮大施工企业的目标任务、促进建筑业总产值平稳增长、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做好奖励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达规企业奖励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xsbn.gov.cn/zjj/55507.news.detail.dhtml?news_id=295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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