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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建局关于《赤峰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7-22 16:54:1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市住建局拟定了《赤峰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

联系人:成龙

联系电话:0476-5890050

邮箱:cfszjjzak@163.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138号901室

附件:赤峰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赤峰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机等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防火措施、一份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表”制度。动火作业审批表应注明动火部门、动火部位、动火时间、防火措施、监护人等内容。更换动火人、监护人、动火部位(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开具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五条 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应经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管理:

(一)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一、二级动火,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后重新申请,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三)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项目消防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第八条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涉及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

第九条 监护人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作业前检查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审批表应与动火部位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中各项防火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书上岗;

(三)核查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五)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

(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消防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消防负责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二)查验动火点周边环境情况;

(三)应核查动火审批表级别与实际动火作业一致情况;

(四)应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情况;

(五)应核查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作业前对现场作业环境应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应当拒绝作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

(三)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四)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

(五)动火监护人脱岗;

(六)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的。

第十三条 电焊机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用电线路是否良好,保护零线是否单独设置,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是否设置防雨罩。

第十四条 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冒,并应按规定存放。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并采取遮挡措施,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5〕45号)要求,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防水作业加热棒、喷枪加热等作业应该纳入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环境或条件发生不利变化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项目安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监护人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执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火作业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chifeng.gov.cn/zwgk/tzgg/202507/t20250702_2615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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