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832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超危大工程论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省住建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成了《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8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建厅质安处。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zlaqjdc@126.com。
附件: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行业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方案论证专家”)队伍的建设,不断规范专家论证工作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评审、考核、聘任、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安委会和行业协会组建省级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有关技术咨询和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安全协会具体负责。
省建设安全协会聘请国家级的施工安全专家审核确认本省超危大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并管理本地区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通过“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建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期为5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自愿从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未因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理,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并现(曾)任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设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能力;
(四)起重机械超危大工程论证的专家应具有电气工程专业、机械设计制造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时间不少于15年,且熟悉建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设备原理、操作、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能力参加施工现场指导和其他相关活动,资深专家不超过70周岁;鼓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年轻专业人员充实专家队伍。
第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分为资深专家库、论证专家库两类,设置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专项类别,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原则上不超过3个专项。
第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资深专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善于解决超危大工程施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国家级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行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20年及以上,并现(曾)任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第七条 现职人员申报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退休人员可通过行业协会或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申报。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内专家申报统计表,并明确审核推荐意见。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交《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附件1),以及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务任命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学术或学术奖励及安全技术工作成果、无犯罪证明等扫描件。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对论证专家的申报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方案论证专家名单。
评审委员会对需要考核的同志进行统一面试,主要考核危大工程管理文件、常用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要点等内容,正确答题率在60%及以上的方可聘用。
第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告论证专家名单,并为专家颁发聘书、录入专家信息库。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扫描件形式反馈评审委员会,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等信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定期补充、调整论证专家库。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托“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系统,供论证组织单位抽选论证专家;建立专项方案论证数据库、诚信档案数据库等,推行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省级危大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全面归集本地区专家信息、诚信记录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论证结论等信息,建立专家诚信电子档案。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工作业绩、论证质量、诚信等进行考核评定,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进行科学合理论证;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四)接受委托施工单位为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特殊工艺施工方法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研究制定技术方案和答疑解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享有下列专家权利:
(一)自愿接受施工单位抽选,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可经双方协定合理工作报酬;
(二)结合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需要,调阅其工程项目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三)不受任何单位、人员的干预,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
(四)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专家义务:
(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具工作意见,并对其负责;
(三)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不泄漏涉密工作内容;
(四)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工作;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的监督抽查和评价、配合举报调查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应当由施工单位从工程所在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本地无相关论证专家的危大工程,可从本省或者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论证专家。
选聘外省论证专家的,应提交部级或者外省、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聘任专家资格的证明、施工企业邀请函及根据方案论证工作需要邀请外埠专家的情况说明。
论证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名,由施工单位邀请或从资深专家库抽选2人,其余3人随机抽选;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论证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论证工作实行组长负责人制。
专家组成员存在同一单位或者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由施工单位重新抽选。
第十六条 专家的专项类别应当与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匹配,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专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坑支护、降水、暗挖、人工挖孔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必须有岩土工程专业、结构设计专业各一名专家参加;
(二)起重吊装、钢结构安装、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必须有机械设计制造专业、电气专业专各一名家参加;
(三)滑动模板、爬升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必须有电气专业、机械设计制造专业各一名专家参加;
(四)本省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专业技术等不能满足方案论证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外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国家有关部委的专家库中选聘专家;
(五)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特殊原因不能现场踏查的,组长必须组织论证小组专家仔细查看、辨别方案论证单位提供的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规定的周边环境条件的动态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工作评价表》(附件2)中相关内容,组织监督抽查专家论证工作,对专家论证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论证专家应当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论证程序、出具论证意见,依法依规开展论证活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专家资格并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
(二)个人健康、年龄超限、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四)违反专家工作纪律被举报查实的;
(五)一年内无故三次拒绝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一年内累计两次抽查评价不合格,或者任期内累计五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七)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计算荷载缺项或者取值低、支护支撑体系强度不足、钢丝绳等承重索具承载力不足或紧固锁紧不足、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足等重大缺陷,在国家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活动应当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黑建安办函〔2020〕25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507/c00_318579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