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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6-04 08:15:18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为了更好沟通和完善《办法》,以单位名义反馈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ljszjtwyc@126.com;

2.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管理处收(邮编15001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联系人:王峰,张鸿鹏;联系电话:53652076,5363061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以及在本省有物业活动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是指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配合,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元进行诚信信息的采集评分,确定项目诚信评分、诚信档次和对应企业诚信等级,并强化评价结果公示和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佐证、识别、分析、判断其守法履约和规范服务状况的数据、资料等。按不同采集主体划分为六类:物业主管部门评价信息(以下简称“部门评价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信息(以下简称“街道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信息(以下简称“业主评价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评价信息(以下简称“业委会评价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信息(以下简称“企业评价信息”)、创先争优加分评价信息(以下简称“加分评价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按自下而上方式组织,县级负责物业服务具体项目诚信评分,市级负责物业服务具体项目诚信评档,省级负责综合评分、评档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定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诚信评价自前一年6月30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为一个评价周期。市、县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价工作应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并于当年8月30日前完成。

第二章诚信评价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诚信评价信息采集应当按照“谁负责,谁采集、谁核准”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严谨准确、可溯可查。

第八条诚信评价信息主要包括物业合同履约、信访投诉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部门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渠道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信访投诉处置、职能部门信息共享、诚信平台抓取、上级交办问题等。

第十条街道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渠道为日常监督检查、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化解信访矛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等。

第十一条业主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采集渠道为通过线上、线下向全体业主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回收有效票数达到业主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视为有效评价。

第十二条业委会评价信息采集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采集渠道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督、随机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社区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评价信息的采集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采集渠道为物业服务企业线上、线下填表自评。自评结果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归集。

第十四条创先争优加分信息的采集主体为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渠道为现场查看表彰或奖励的证书、文件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和诚信档次

第十五条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具体项目诚信评分工作,通过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街道评价信息、业主评价信息、业委会评价信息和复核后的企业评价信息进行归集,与县级日常检查、执法监督、信访处置等部门评价信息加权确定基准分,再综合加分评价信息确定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并及时上报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诚信基准分+加分评价分值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基准分=部门评价分值(百分制)×20%+街道评价分值(百分制)×30%+业主评价分值(百分制)×30%+业委会评价分值(百分制)×10%+企业自评分值(百分制)×10%。

其中:部门评价分值、街道评价分值、业委会评价分值、企业自评分值、加分评价分值由有关采集主体填表生成。

业主评价分值=∑单个业主评价分值/参与评价业主人数。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评定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对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进行归集,结合日常检查、执法监督、信访处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

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档次。原则上诚信评分应不低于85分,比例按本地区所有物业服务具体项目总量10%把握。

(二)良好档次。诚信评分不低于70分;

(三)合格档次。诚信评分不低于60分;

(四)不合格档次。诚信评分低于60分(含)。

第十七条不执行黑龙江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定额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列为优秀档次;发生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违规停止物业服务、应退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行为和业主评价低于50分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级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需综合考虑单个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数量和市级评档优秀项目数量,按熵权法计算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分。赋予标准化值20分权重、赋予优秀项目比例40分权重、良好项目比例25分权重、合格项目比例15分权重。

物业服务企业单一年度等级评分=标准化值*20+优秀项目比例*40+良好项目比例*25+合格项目比例*15

标准化值=[(Z-Y)/(X-Y)]×100%

优秀项目比例=(K/Z)×100%

“X”为全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中单个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最大数量;

“Y”全省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中单个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最小数量;

“Z”为被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数量;

“K”为被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优秀档次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数量。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每年等级评分/3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诚信等级,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A”级,按全省参评物业服务企业总量15%左右比例把握;

(二)“B”级,按全省参评物业服务企业总量30%左右比例把握;

(三)“C”级,按全省参评物业服务企业总量40%左右比例把握;

(四)“D”级,全省参评物业服务企业总量15%左右比例把握。

第二十条不执行黑龙江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定额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列为“A”级;发生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违规停止物业服务、应退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行为和业主评价低于50分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五章诚信评价结果公示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根据诚信评分情况每年公示本地区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排名;市级根据诚信评档情况每年公示本地区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情况;省级根据诚信评级情况每3年公示1次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级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于年度县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60分以下、市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档次为不合格、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定级为D级的,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进行曝光;

(二)对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撤销有关项目、企业或有关人员当年所获荣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连续两年诚信评档档次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项目,诚信档次评定结果推送全体业主,建议业主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对于年度县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分85分以上、市级物业服务项目诚信评档档次为优秀、省级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定级为A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相应行政区域内通报表扬;

(二)列为普通监管对象,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荣誉评选、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评选、媒体推介等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或推荐;

(四)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五)在招投标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于连续两年诚信评档档次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外,在下一年度诚信评分中额外增加2分奖励分;对于连续两年诚信评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措施外,在下一年度诚信评级中额外增加2分奖励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给予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省厅可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合理调整评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建规〔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信息评价表(部门评价)

2.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信息评价表(街道评价)

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信息评价表(业主评价)

4.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信息评价表(业委会评价)

5.黑龙江省物业服务诚信信息评价表(企业自评)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505/c00_31845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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