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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征求《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0”版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04-28 15:46:01

船山区人民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积金中心,有关单位:

为落实2月24日市委主要领导在《关于近期“好房子”销售情况分析的报告》(遂建专报〔2025〕14号)上的批示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0”版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4月15日上午12: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房地产业管理科(反馈签章扫描件,有无意见均需反馈)。联系人:彭雨;联系方式:18228926283(钉钉同号)。

附件:《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0”版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4.0”版

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

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3%的现金补贴,补贴资金在所购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给购买人。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鼓励“好房子”项目开发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优先保障对“好房子”项目的土地供给。鼓励企业提升规划设计风貌品质,开发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支持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利用架空层打造更丰富、便捷的公共共享空间,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实施全流程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好房子”星级评价,实施动态星级评定管理,建设质量更优、环境更美、服务更好、配套更全的“好房子”。

三、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规划许可

对新取得土地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免于办理基坑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直接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实现“交地即开工”。

四、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自发文之日起出让土地并签订出让合同、且未欠交土地价款的宗地,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五、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新竞得宗地50亩以上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方案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取得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和规划许可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六、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

市本级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

七、适当优化停车位配建比例

优化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6个/户配置。

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八、优化验收程序

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优化车位销售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住房按100元/平方米、车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十一、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自2025年4月3日起,凡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自住住房的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在射洪市、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

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十四、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本级、船山区视为同城。

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两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适用本文件。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文件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本文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bc67bd9078e3516feff3b94ef0bed8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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