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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5-03-05 15:57:56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8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3户4条书面反馈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认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房屋实际面积应包括:主体房屋面积、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前院。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认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参与,要求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三)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认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位于涉案房屋位置周边房屋的历史成交数,计算成交均价,从而得出房屋补偿标准,认为货币补偿的依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违背。

(四)认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的评估应当合法合理,符合市场价格。

针对上述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的规定,《补偿方案》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反映的储藏室及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厨房、卫生间属于房屋附属物,前院属于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从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的规定,《补偿方案》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机构选定方案,按该方案选定评估机构”,后续在评估机构选定方案中将明确由被征收人参与,并严格按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三)关于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条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四)关于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综上,《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未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特此说明。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5682474.5491/doc_67c7b5188940ec8b6871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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