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08 10:38:45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统计服务能力,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主管部门,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全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县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当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建立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并对其动态管理,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调查提供基础数据库。

第七条 在确保统计信息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构建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统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应确定统计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统一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处室(科室)和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统计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二)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联系;

(三)归口管理、审定、发布和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

(四)围绕本单位综合管理和决策需要,提供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等综合统计服务;

(五)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有相关统计任务的处室(科室)和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完成国家、省、市、部门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拟定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要求报送至统计综合管理部门,经审定后发布和使用;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五)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

(六)配合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统计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手续交接,并及时告知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对于数据报送及时准确的处室、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应当按照规定的审签程序,以单位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处室(科室)名义公布,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干扰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十九条 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员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

上一篇: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对长清区大学园紫薇路团山地块三建设项目(办公楼)“10.31”事故涉事企业公示警示为济南市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