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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新疆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5-12-05 10:42:19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新建规〔2024〕8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疆内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申请参加评价,疆外企业在主要经营地所属县(市、区)参加评价。

二、评价周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评价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建规〔2024〕8号)执行,详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2025年12月-2026年1月15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登录“新疆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上传企业信用信息并完成初审。《系统操作手册》请登录系统首页下载。

(二)2026年1月20日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复审。

(三)2026年1月30日前,我厅组织进行终审。

(四)审核完成后,我厅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2026年2月底前,我厅将公布2025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系统应用的联络协调、信用数据审核等,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要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准备和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协调,并做好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关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做好信用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办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如实及时填报数据。

(三)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四)在申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题、操作疑问或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并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锟 17726774199

技术人员及电话:田震 1337978708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附件.doc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512/179733400da94724a009cbd56ad54f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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