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4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结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要求
在珠海市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中,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平台可查询;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
二、信息化管理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需按要求录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纳入统一管理。
三、质量管理要求
(一)防护设备产品进入工程现场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查验防护设备的唯一性标识、产品试验(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不得进入工程现场安装验收环节。进场检查、登记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和月报内容。
(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及《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4号令)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件(在工程验收现场核查原件,PDF格式版由网络提交至“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5.竣工验收报告”子项中)。
(三)对人防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检测,其检测范围涵盖所有人防设备安装质量,设备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密闭阀门、防爆波活门、防护密闭封堵板、排气活门、防爆地漏、密闭观察窗、风机、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通风控制设备、战时通风系统及其他防护设备;人防设备检测项目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TJ003-2021)中的检测项目规定。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人防检测工作,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均应保存在本地办公场所。落实签署报告人员责任负责制,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7日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85687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