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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11-30 11:39: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以优化供给、激活需求、防范风险为核心,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向高品质、多样化转型,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精准调控土地供应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旗县市区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供应总量。

(二)创新土地利用供应方式

支持产城融合,开展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促进创新型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该类用地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持续用好税收金融政策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乌兰察布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存量房贷款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存量房贷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加点幅度;对存量房贷在存续期内,允许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二)执行税收减免与定向补贴政策

1.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严格落实国家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合作银行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乌兰察布市辖区内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内蒙古农商银行均可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

2.统一执行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20%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3.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存量商品住房时,可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进行公积金贷款。支持多子女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

4.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单缴职工的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的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00万元。对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将贷款额度在最高基础上上浮10%,即单缴职工最高66万元,双缴职工最高110万元。

三、全力构建高品质住房体系

(一)优化配套设施建设和容积率计算

1.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广高品质住宅在设计、建设、交付、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支持开发建设高品质住宅产品。采用新风空调机组、全屋水净化系统、直饮水全覆盖系统、智慧居家控制系统、消防烟温感应、集成厨房和卫生间、模块化隔墙及管线分离等新技术的,住宅结构层高应不小于3.2米。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置,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条件。每个设置电梯间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入户门厅、走廊等与电梯间连接的部位满足担架回转及进出条件。

2.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开闭所、通信机房等十类非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3.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4.为方便居民室外休闲活动,补充适应本地气候特点的室外游憩设施和景观空间,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风雨连廊,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连廊不封闭时,不计入容积率。

(二)优化设计、创新模式

1.严格落实《住宅项目规范》中关于建筑空间、电梯配置、隔声性能、无障碍与适老化等相关要求,全面提升住宅品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舒适与便利。

2.按照《乌兰察布市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开发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3.新建住宅小区公共部位及星级绿色建筑必须全装修交付,同一小区公共部位交付标准应保持一致。获得相应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享受绿色建筑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定制化精装修交付模式,套内装修由建设单位、购房人自主选择装修标准,避免因二次装修对房屋结构、功能、建材的破坏,减少环境污染及材料浪费。

四、简化购房落户及子女入学流程

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即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网签备案合同视同入学资格证明,购房人无需等待交房,可直接凭网签备案合同到购房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名,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子女就近入学。

五、开展多层次促销活动

鼓励各地区积极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商品房巡展等多种形式的商品房促销活动提振住房消费。支持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活动,支持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开发企业给予团购让利,降低群众购房成本。鼓励各地区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多措并举将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

六、推动存量住房盘活利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房源改造为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养老托育设施,并支持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相应的财税优惠及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费用支持政策,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七、不断优化市场环境

(一)优化监管措施

1.在建、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应在项目交付前完成。

2.在开发企业提供第三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可按对等额度提取重点监管资金20%以内的预售资金。

3.商品住宅严格执行“一房一价”,规范市场价格公示行为。

(二)强化融资支持

1.持续巩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成效。对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应进尽进”动态管理。对于在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仍有预售资金额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主办银行会同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积极进行审核研判,推动此类项目纳入“白名单”更快获得融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白名单”项目优先放贷,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加快放贷进度。严格监管“白名单”项目资金用途,确保专款用于工程建设。

2.积极为“白名单”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支持各地区相应提高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住房类资金存储比例;鼓励项目施工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优先选择开发贷款主办行开户、存款。

(三)强化奖项激励

鼓励房地产项目积极申请评选国家及自治区广厦奖、自治区金质奖等奖项。为充分发挥示范效应,获奖项目在销售回款和工程进展顺利的前提下,属地住建(住保中心)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方面给予适当比例宽松调整,并确实履行好调整后的预售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定期检查企业资金使用及施工进度,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四)加强风险防控

1.逐步推动房地产项目现房销售,对于实施预售制的项目,2025年预售条件要达到分栋形象进度均完成地上总层数的1/2以上,2026年提高预售条件至项目主体封顶,从源头遏制逾期交付风险。鼓励优质项目探索现房销售,力争达到“交房即验收、验收即交证”条件,确保购房人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同步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解决剩余保交房、“入住难、回迁难”问题,助推“办证难”问题早日化解。坚持去存量、遏增量,密切关注其他房地产项目资金保障、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科学应对、及时处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落实房地产领域监督管理机制,把好房地产开发准入关,防止产生新的“三难”问题,不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房地产领域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

八、全力推动城市功能升级

(一)探索开展商品房“收旧换新”

收购主体负责对建筑年代久远,房屋稳定性及安全性较差,成片、成栋的区域进行收购。参与“收旧换新”活动的开发企业负责提供“换新”商品房房源。换房人在认可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购价格后,与收购主体签订回收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收购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开具房票,房票使用人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进度情况,合理选择购置新建商品房。

(二)加快“好房子”建设

鼓励各地区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指导开发企业提升规划设计标准、严格质量监管、推广绿色智慧技术、完善配套设施,系统性推动房地产项目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型,全面提升住宅整体性能和综合品质,建设让人民满意的“好房子”。

(三)着力提升物业“好服务”

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支持政府采购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招标人将企业信用等级状况作为招投标参考依据。鼓励优质物业企业积极参与物业服务,推进信息化物业管理,利用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效率与服务水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文件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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