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已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决定对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
二、征收依据:克拉玛依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征收范围:具体以《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及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在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征补条例》规定进行公布。(附件:《克拉玛依区2024年原“四小区域”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收时间: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内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之日止。
签约时间: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以达到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之目的,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进行房屋转让、赠予等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行为;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包括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
(六)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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