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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晋中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5-11-19 09:01:02

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园区建设管理部,榆次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昔阳县营商环境局,左权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科学严谨、服务优良的消防检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3〕58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消字〔2025〕1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采集,规范从业管理

1.凡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5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向晋中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登记执业信息并完成信息采集(详见附件1),建立台账。经核实的信息将在官网统一公示,并纳入日常管理。

2.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场服务前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在进行消防审验前,将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与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通过邮箱发送至消防审验主管部门。

3.检测机构进场检测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填写《晋中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进场告知书》(详见附件2)。

二、强化过程监管,规范检测行为

1.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确保检测过程规范、数据真实、结论准确。

2.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全面覆盖设计文件范围内的全部消防设施,不得漏项、缺项。

3.检测过程中,应对设计文件内所有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湿式报警阀、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卷帘、防火窗、气体灭火等主要消防设备的永久性标识进行拍照,在对每个消防设施分项现场进行联调、联试检测时,应进行视、音频录像并拍照。所有照片应以检测现场为背景,并带拍摄时间和拍摄地址的水印。

4.检测机构出具综合评定结论时,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中的“检测数量、部位及检测情况”栏应据实完整填写,不得以“符合要求”“全检”等字样代替。消防设施的联调、联试照片、影像资料及主要消防设备铭牌照片应附于记录后,影像资料须带时间、地址水印并附文字说明。

5.检测完成后,应按规定建立项目检测档案,内容包括委托书、检测方案、签到表、原始记录、检测意见、视频资料、照片等,存档备查。

6.检测机构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意见,现场向建设单位通报检测情况,书面的检测意见及建设单位的整改回复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最终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与经双方确认的检测意见、整改回复应在申报验收时同时提交消防审验主管部门。

7.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上传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

三、严格违规惩戒,强化行业自律

1.对设计文件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存在漏项、缺项检测、规避责任、将不合格项目评定为合格、出具虚假报告、工程未完工即出具合格报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和执法部门查处。

2.各县(区、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现场核查、资料抽查、报告溯源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列入市场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3201165 邮箱:ksk809@163.com

附件:1. 晋中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表 附件1.docx

2. 晋中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进场告知书 附件2.docx

 

原文地址:https://zjj.sxjz.gov.cn/tzgg/content_5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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