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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关于组织开展青岛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5-10-14 08:57:06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住宅品质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根据2025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品质建设标准》(DB37/T 5319-2025)要求,结合青岛实际,继续组织开展青岛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新建、在建、建成商品住宅项目。其中,新建住宅项目为项目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尚未开工;在建住宅项目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成住宅项目为已交付且经过一个采暖季,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二、试点内容

(一)条件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新建、在建、建成住宅项目。

新建项目,应满足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高品质住宅建设标准》相关条件要求,分为基础项和提升项两类。其中,用“应”表述的内容为基础项,申报项目须全部符合;用“宜”表述的内容为提升项,其中“提升条件一”为《高品质住宅建设标准》规定的内容,“提升条件二”为根据青岛实际确定的内容。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升条件一自行选择不少于10项内容,提升条件二自行选择不少于4项内容。(详见附件1)。

在建、已建成项目,分为基础项和提升项两类。其中,用“应”表述的内容为基础项,申报项目须全部符合;用“宜”表述的内容为提升项,其中“提升条件”自行选择不少于10项内容。(详见附件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的;

2.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3.以“高低配”方式控制建筑高度,为建设别墅、私家庄园创造条件的;

4.通过穿墙、打洞等方式,变相修改、建设别墅、私家庄园的;

5.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6.项目使用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7.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至竣工交付后两年。试点期限结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确定为青岛市高品质住宅示范项目。

四、工作流程

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筛选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各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初审、现场核实、信用核实、排序推荐等工作。本批次不限项目数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局将公布为青岛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

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项目自评表、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送要求

1.位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商品住宅项目,直接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配置促进和住房发展改革处申报。

2.位于其他区(市)的商品住宅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查推荐工作,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及本区(市)项目推荐排序汇总表(附件4)。

(二)报送方式

常态化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每月1-10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内三区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盖章版1份和存储相关材料的U盘,详见附件5)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配置促进和住房发展改革处。

五、其他事项

(一)对列入试点项目,各区(市)要加强监管、指导和服务,并依托试点项目,采取观摩、交流、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本辖区高品质住宅建设相关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其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参与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培树工作的有关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我市之前印发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青岛市商品住宅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自评表(新建项目).doc

2.青岛市商品住宅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自评表(在建、建成项目).doc

3.青岛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书.doc

4.××区(市)高品质住宅推荐排序汇总表.doc

5.青岛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联系人:隋烨,联系电话:85780078

地 址: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910室)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510/t20251011_10328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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