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3月29日印发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漳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助力建设“好房子”。2025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未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在招标条件备案环节将有关情况上传至“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EPC+”、专业发包等),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5000万元以上(专业发包2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办法等内容,定标方案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招标人将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作为定标因素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相关业绩及佐证材料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核查其真实性,定标阶段不再增补业绩材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定标方案(含定标因素评审标准及分值权重;将答辩情况作为定标因素的,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可以不公开)。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第三章 评标
第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招标文件规定家数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一般不少于5名,不标明顺序)。如评审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不足时,则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入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家数符合要求为止(如评审合格的总投标候选人数少于招标文件规定家数但不少于3家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定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候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异议内容及答复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在定标阶段作为参考要素。
第十条 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定标候选人大于3家时,招标人可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继续定标或选择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原则上为2名。
第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及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建设单位可以在相应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定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定标因素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服务质量好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在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服务好、实力强、有利于项目管理的企业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实力因素、信誉因素、答辩因素、服务因素、创新因素、绿色因素、团队因素等作为定标因素择优定标。具体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定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一)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欠款欠薪行为: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立案查处的。
(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因素。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已确定的定标因素,分别对定标候选人写明投票依据后,进行实名投票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如评分法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应遵循公平、择优等原则。鼓励招标人依法创新定标办法,但定标办法不得以所有制性质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招标人没有满足定标要求的场所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工程交易中心或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申请场所。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未进入定标环节参与评审的,应说明原因)、定标时间、定标地点等,如果招标人将企业或个人业绩作为定标因素的,应将相关业绩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定标情况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的内容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案、定标过程、定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以参考本细则,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市住建局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条款,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定标因素
附件
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方案因素、实力因素、信誉因素、答辩因素、服务因素、绿色因素、团队因素等。
1.方案因素
施工项目可以包含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勘察项目可包含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包含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监理项目可包含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2.实力因素
可以包括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研发投入、运维/运营能力等)、业绩奖项(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工程电子数据化管理等)、财务状况(融资能力、项目资金保障等)等。
3.信誉因素
可以包含住建领域通报表扬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增产增效、发扬社会责任、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等方面)、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答辩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定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5.服务因素
可以包括履约能力、服务的主动性、响应时间、团队到岗履职能力等。
6.绿色因素
可以包括建筑垃圾再生品生产、使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及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建筑机器人使用等。
7.团队因素
可以包括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核心技术工人队伍等。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因素,制定相关因素的评审标准及其在定标过程中的占比权重,应采用量化评分并描述清晰准确,避免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定标因素不得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内容相违背。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9-25/1223551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