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关于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报送开业信息及办理相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第812号令),确保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报送开业信息;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交开业信息。
二、办理从业人员名单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市住建局备案。登录“皖事通”,搜索“房地产交易专题”,在专题的“存量房”模块“经纪机构经纪人申请”栏目中录入个人身份、关联单位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等信息,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完成从业人员备案。
三、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线上通过“皖事通”申请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注册“皖事通”法人账号,通过法人账号申请办理。
附件:《芜湖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关于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报送开业信息及办理相关备案工作的通知.docx
原文地址:https://zjw.wuhu.gov.cn/xwzx/tzgg/8869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