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重要性
《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开业信息报送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单位),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报送主体和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纪机构,均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三、开业信息报送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具体请见附件1《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模板》。
四、信息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新开办企业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二)已开业企业
已于本通知施行前开业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60日内补报开业信息。
(三)信息变更
已报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报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信息审核与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信息档案,建立台账(附件2、附件3、附件4),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2.现场核查:对报送信息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社会公示:收到报送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报送信息的企业和机构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4.监督检查: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依法依规处理;
5.信息共享: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六、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台账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1.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模板
2.住房租赁企业台账模板
3.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台账模板
4.从业人员名册台账模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5日
(联系人:莫智敏,联系电话:0763-3867905)
原文地址:https://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tzgg/content/post_2059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