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公告
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津建设〔2017〕497号)文件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区住房建设委对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开展了2025年3月份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我委于2025年05月12日发布核查结论,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截至目前,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也未报送整改材料。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七条,我委现公告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改正,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委。整改工作完成前,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逾期不改正,我委将函告发证机关依法撤回你单位的相关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请天津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委,报送纸质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均需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书需校验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列顺序按照以下条款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请提供变更页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5.《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6.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返聘协议复印件。
(报送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087号301室,联系人:徐孝单、赵玉静,联系电话:022-63001895、022-59012253)
附件:1.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2.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区住房建设委
2025年9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s://zjw.tjbh.gov.cn/contents/9782/294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