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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5-11-07 09:49:08

宁建规发〔2025〕1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4次厅务会、第26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宁建规发〔2023〕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市场准入。

二、删除第十六条“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数量和配置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执行”。

上述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宁建规发〔2023〕3号文件保持一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1/t20251105_5075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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