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建筑领域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经研究,现向社会公布建筑领域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济南天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建设单位济南天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建设的济南市天桥区泺口垃圾中转站项目中,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之规定。天桥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之规定,对济南天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济南三翔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济南三翔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建设的济南现代服务业聚集示范基地三翔科技大厦项目中,存在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之规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之规定,对济南三翔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银丰君樾一标段项目中,存在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发放给其公司管理人员董某某、郭某某等18人、71笔共计金额83万元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之规定。商河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规定,对山东绿工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山东汇晟城市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汇晟城市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山东华曼汽车产业园一标段中,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账户问题,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之规定。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之规定,对山东汇晟城市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月足额代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世茂小鸭项目中,存在未按月足额代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对山东万正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用工单位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的万科雪山A5和万科雪山A8项目中,存在未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之规定。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之规定,对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强化监管查处,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各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日
原文地址:http://jncc.jinan.gov.cn/art/2025/9/2/art_40602_4790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