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青岛市住建局关于做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8-26 08:41:30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胶州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各住房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自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及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责任,依法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是《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规范住房出租和承租行为,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的重要管理举措。为此,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对本辖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自有住房出租人、承租人等住房租赁当事人要按照《条例》和《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和租金补贴、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的依据,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明确备案范围和条件要求,规范备案材料申报

(一)备案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部队军产性质住房以及按日或按小时收费提供短期留宿服务的住房,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合同签订及备案主体要求。自有住房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承租人应当使用国家、省、市统一示范文本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或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登录“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并实行网上签约的,可向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备案,并生成合同备案编码。其中:

1.自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自有住房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或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等网上签约方式办理备案的,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可到租赁住房所在地市民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备案。

2.自有房屋产权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由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先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委托协议或托管协议等形式替代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将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再行出租给承租人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3.自有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实名认证人员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办理备案。

4.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租赁合同,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通过登录“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等相应备案渠道,根据备案编码查询、打印相关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5.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承办租赁合同备案的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或单位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备案材料申报要求

1.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自行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合同;(2)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3)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源核验码,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的,无需提交上述材料,实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合同;(2)承租人身份证明;(3)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源核验码,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对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住房租赁合同;(2)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3)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源核验码,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上述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自有住房出租人或承租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电子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住房租赁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在与出租人和承租人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要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认真核对住房产权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规定核验房源信息是否存在查封、禁止出租等限制住房租赁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出租人不得将住房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打隔断后用于单独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原始设计卧室或者起居室打隔断后单独出租的房间,或者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的房屋提供租赁经营服务或经纪服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加盟机构、门店等)及其从业人员住房租赁活动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住房租赁活动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特别是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依照《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未通过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要严格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相关住房租赁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撤销相关备案证明,拒不改正的,采取取消房源码核验、网签备案和企业备案资格等措施,坚决将其清出我市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6/202508/t20250822_10078200.shtml

上一篇:邵阳市城区202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批购房资格审批名单公示
下一篇:三亚市住建局关于保利栖山雨茗安居房项目第三批次引进人才申报审核结果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