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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5-08-14 09:15:1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施工许可“一窗受理”。 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申报到办结的全过程监管。许可机关不得违规增设前置条件,不得另设渠道接收申报材料,严禁“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

二、落实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高效办理要求。 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根据项目需要集成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事项,实现一次申报,多个事项并联办理。

三、优化施工许可材料清单。 各地要持续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施工许可网上办理材料清单,加强审批系统与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审查意见等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不得随意增加审核要件,办事指南要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许可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审批工作,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证实行电子证照。 除保密工程外,许可机关应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全面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并将电子证照信息及时归集至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严格承诺事项批后核查。 许可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七、加强工程项目开工情况监督。 许可机关应提醒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许可机关对相应施工许可证按自行废止处理。

八、规范重新申领与变更。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新的施工许可证应备注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变更内容、原发证日期等信息。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九、强化施工期间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信息进行核验,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提醒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预审批、承诺式容缺审批等未实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允许项目开工建设。严格市政类人造水景观(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和需要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评审项目审批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施工许可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zjj.xinxiang.gov.cn/news/11_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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