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日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业监管
(一)落实备案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实名登记并公示服务资质,其中市主城区范围内(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办理,其他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二)联合执法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联合市场监管、网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规定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合同欺诈等行为。
二、推动行业自律
(一)履行协会监督职责。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建立公开承诺机制。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积极发出倡议,建立覆盖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系统,记录并公示合规经营、投诉处理、奖惩等信息,作为市场选择和监管的重要依据,有效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并组织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举报相关人员、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建立奖励机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保护与奖励。对恶意举报的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一)严格信息收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告知使用范围及目的,不得超范围采集,不得违规使用、留存、转让客户信息。
(二)强化数据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客户信息保护,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内部保护制度,明确信息处理各环节(收集、使用、存储、销毁等)的管理规范与操作流程。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信息安全与保密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全员保护意识与操作规范性,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规范信息使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未获得业主授权的前提下,严禁实施套取房源、共享房源、买卖房源、私自使用房屋要件等违法行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非经纪行业类商业推销。经纪业务活动结束后,应妥善处理客户信息,及时销毁非必要信息。对违规使用、留存、转让客户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罚。
四、规范销售佣金
(一)指导佣金比例。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发布新房、二手房等经纪业务佣金参考标准或行业倡议,动态并公开发布遂宁市房产经纪业务佣金比例的指导范围,避免以明显偏离市场标准的低佣金、高底薪或高提成等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二)交易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三)健全佣金体系。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协会佣金指导标准合理佣金定价,完善佣金结算与分配机制、欠费预警和处理措施,切实维护从业人员正当劳动权益,避免发生规模性结佣风险。
五、遏制恶意竞争
(一)禁止不当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恶意诋毁同行、虚假承诺、截客撬单、串单、恶意挖人等行为,不得垄断房源或编造虚假房源吸引客户。
(二)维护市场秩序。对通过低价倾销、拉高踩低等手段扰乱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限制其网签资格。发出行业良性竞争倡议,不得通过诋毁、造谣、错误引导等方式对房地产企业自行销售行为造成干扰或影响。
六、整治误导宣传
(一)真实房源信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图片、价格、面积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标注信息更新时间。
(二)禁用虚假承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投资回报”等不实表述诱导客户。
(三)明确风险提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宣传材料中需注明购房政策、贷款风险等关键信息。
七、畅通投诉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建立纠纷调解机制,鼓励通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调解争议,简化维权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八、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采取约谈、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2f764447568939213e7eb74424d3b3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