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5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支持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管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4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下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其他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是指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内国有出让土地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可分割销售的工业厂房。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从事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进行商品厂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整体或分割销售商品厂房等经营行为。
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管理
第四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还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展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章 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管理
第六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报规、报建等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并按照已批的规划指标、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新建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可分割销售等内容。
第八条 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商品厂房开发市场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作商品厂房开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依据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楼盘表管理及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十一条 商品厂房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厂房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土地和房地产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商品厂房项目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拟销售的商品厂房应办理商品厂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办理条件及程序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厂房出售对象为法人,不得向个人出售。商品厂房以幢、层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各自在厂区管理上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商品厂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据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商品厂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23〕12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漳建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品厂房配套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不得分割、不得销售。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商品厂房提供物业服务的,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应完善相应的企业准入、厂房转让、项目巡查、违规处置等相关管理规定,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入驻商品厂房的工业项目改造建设、用地日常监管,以及入驻企业的产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上级出台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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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5976699410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