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关于将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交由区级行使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交由区级行使的通知
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辽宁省深入推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将市住建局行使的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按照属地划分原则交由区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行使,具体要求如下:
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限划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将除市本级项目以外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运输、产生、处置核准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至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行使。
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除市本级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运输、产生、处置核准事项)。
二、具体工作要求
1.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要及时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库认领并维护相应事项,派专人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网上推送申报和现场勘验工作,同时明确网上受理、审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工作原则,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管理部门,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3.振兴区综合执法局、元宝区综合执法局、振安区住建局在完成审批后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建局进行备案,并由市住建局定期进行公示,前期市住建局已核准事项将按属地移交。
三、工作交接时间节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于2025年8月15日起,市区两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权限划分各自分工负责。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508/0175427274070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