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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25号)

2025-07-31 16:39:43

案件名称

襄阳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泽信湖畔云筑小区业主申报装饰装修图纸时未进行认真审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住新罚字〔2025〕第25号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襄阳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91420600MA4F53038G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康**

违法事实

襄阳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泽信・湖畔云筑21-2-701业主2024年8月8日申报装饰装修图纸时未进行认真审查,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扩大改为卫生间,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经我局约谈仍未能整改到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装饰装修管理》第8条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襄阳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警告;二、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761.24元的2.5倍,即1903.1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600MB1B903199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507/t20250731_3850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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