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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建罚决字〔2025〕第9号

2025-07-28 16:48:24


当事人:新乐市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杰

住所:新乐市长寿街道办长化路东安家庄村8号

你单位施工的“中车新能源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5〕第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建罚听告字〔2025〕第9号),你单位已书面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C060211502第一项“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述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400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ngtai.gov.cn/xtfdc-18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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