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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厅关于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83号

2025-07-09 17:24: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2570458785H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以北世纪大厦2单元303户

法人:崔强生

2024年9月2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园丁小区北区正北侧原G210国道康巴什城市内涝治理项目期工程一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万元。根据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充分。你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巴什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2”一般车辆伤害故调查情况的批复》(鄂康政发〔2025〕1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7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1〕090553]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标记“暂扣”状态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7/8/art_242706_10347989.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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