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月1日,我市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淄政发〔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较好地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章节内容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五章64条,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含1—8条,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总领性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制定。二是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三是基本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四是职责分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包含9—22条,主要明确了征收决定发布的流程。一是启动征收的条件。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申请,说明征收范围及公共利益依据,并提供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政府审批,批准后公布征收范围并通知相关部门。二是调查登记与公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并接受异议复核。三是补偿方案制定。方案包括主要补偿方式、标准、房源等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四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定。五是明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1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时,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补偿”。包含23—58条,主要明确了补偿内容、选定评估机构的流程、评估结果公示及复核、鉴定、补偿方式、最低套型建筑面积、签约及强制执行等内容。一是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二是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评估结果需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鉴定。三是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四是明确最低套型建筑面积的标准。五是签约与支付。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应按时足额支付;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含59—61条,主要明确了单位、个人及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取暴力、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重大差错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包含62—64条,主要明确了在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和规定。各区县政府就当报送的征收资料以及政策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变化
(一)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负责房屋征收的机构承担”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0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人(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将”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修改为”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上,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最多不超过20%”。
(四)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增加”住宅房屋”,修改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将第四十一条中涉及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系租赁的内容删除。
(五)将《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作为《办法》附件印发。同时将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征收补偿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六)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增加了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内容。
五、政策适用
(一)适用范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
(二)执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29.822/doc_686b339bcbc9b8d285717d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