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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5-07-05 10:15:16

淮城提办〔202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满足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充电需求,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现将《淮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7日

淮北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

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24年9月

前言

为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防范消防安全隐患,经广泛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经验,依据和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及定义;3.住宅小区分类建设指引;4.指标与选址;5.建设要求;6.政策措施及设施管理要求。

目录

1总则

2术语及定义

3住宅小区分类建设指引

3.1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求

3.2 既有住宅小区提升改造要求

4指标与选址

4.1 指标配置

4.2 规划选址

5建设要求

5.1 基本规定

5.2 耐火等级和平面布置

5.3 安全疏散

5.4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5 消防灭火设施

5.6 通风与排烟

5.7 电气防火

5.8 充电设备

5.9 标志和标识

5.10 智能化

6政策措施及设施管理要求

6.1 政策措施

6.2 管理要求

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0.1 为满足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充电需求,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防止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淮北市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

1.0.3 电动自行车与其他非机动车混合停放、充电的停车场(棚),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靠电力装置驱动或助动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车、轮椅车等电动车停车充电场所应参照本导则执行。

1.0.4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库的规划建设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0.1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2.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露天场地(有顶棚的场地)。

2.0.4 电动自行车库

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

2.0.5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独立建造,具有完整的建筑主体构件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备的电动自行车库。

2.0.6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附建在建筑物内,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也称组合建造电动自行车库。

2.0.7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任一层电动自行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大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

2.0.8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与电动自行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一般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配电箱、线缆等。

3 住宅小区分类建设指引

3.1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要求

3.1.1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定同步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

3.1.2 相关管理部门在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时,将非机动车停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布局和配建比例。

3.1.3 相关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配建情况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范畴。

3.2 既有住宅小区提升改造要求

3.2.1 对既有住宅小区开展全面摸排,针对既有地面、地下、利用建筑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进行安全状况评估。

3.2.2 因现有条件限制,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充电场所,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3 将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按照“能建尽建”原则制定改造方案,与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2.4 若存量资源有限,提倡相邻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设施共建共享。

4 指标与选址

4.1 指标配置

4.1.1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指标一般为商品房1.0辆/户、保障性住房1.5辆/户,配置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数量应不低于总数的50%,并100%预留充电设施。

4.1.2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指标,原则上按照现有电动自行车数量100%设置停车位、不少于30%加装充电设施的标准。

4.2 规划选址

4.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规范布局并相对集中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4.2.2 优先考虑利用既有小区绿地、零星空置场地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推进智能充电站(柜)、换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效率。

4.2.3 新增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确有困难的情况,可设置防火墙缩短防火间距,宜利用无窗的山墙等位置分散布置充电点和停车点。

4.2.4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增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推动跨片区停车、充电资源共建共享,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商业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车充电场所。

4.2.5 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临设置。

4.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或易燃易爆等风险较高的场所。

4.2.7 设置在室外的停车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消防救援。

4.2.8 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贴邻设置。当确有困难需要贴邻设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导则第4.2.9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

4.2.9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的防火间距(m )

名称与耐火等级

丙、丁、戊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10

12

14

6

8

10

9

6

注: 1 微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高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6m。

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以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边界计;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以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檐口外缘计算。

4.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规定。

4.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与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结合该主体的建筑类型、高度、耐火等级等因素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民用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规定执行。当防火间距适当减少时,应符合本导则4.2.12条要求。

4.2.3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表4.2.1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之间及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防火间距(m)

名称与耐火等级

丙、丁、戊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独立式电动自停车库

裙房、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10

12

14

6

7

9

9

6

6

注: 1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相邻,两者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相邻,两者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相邻,两者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4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相邻,两者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相邻,可按照注1~注4的规定执行。

6 本条规定中的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相邻建筑为丙类仓库时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4.2.4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坡道的地面开口,与除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外的其他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的规定;当满足本导则4.2.12条注1、注2要求时,防火间距不限;当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与其坡道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防火间距不限。

4.2.5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其他相邻电动自行车场(棚)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与其坡道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防火间距不限。

4.2.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周边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7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有关民用建筑与上述相邻场所的规定执行。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规定

5.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按照建设形式可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5.1.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按照停车数量可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并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电动自行车停场(棚)按照规模分类

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停车数量(辆)

>400

201~400

41~200

≤40

5.1.3 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并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电动自行车库按照规模分类

类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停车数量(辆)

>400

201~400

41~200

≤40

建筑面积(m²)

>1000

501~1000

101~500

≤100

注:电动自行车库的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任一项符合上表规定时,应按相应类型确定。

5.1.4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和通道区域。每辆电动自行车外廓尺寸按长2.0m、宽0.8m计。电动自行车停放方式可采取垂直式或斜列式。其停车位的宽度和通道宽度应符合5.1.4规定。

表5.1.4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及通道宽度

停车方式

停车位宽度(m)

车辆横向间距(m)

通道宽度(m)

单排停车

双排停车

一侧停车

两侧停车

垂直式

90°

2.0

3.2

0.8

1.5

2.6

斜列式

60°

1.7

3.0

0.6

1.5

2.6

45°

1.4

2.4

0.6

1.2

2.0

30°

1.0

1.8

0.6

1.2

2.0

注:表中角度为电动自行车车身主体与通车道之间的夹角。

5.1.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单个停车位的平均综合面积不宜小于2.2㎡,电动自行车库单个停车位的平均综合面积不宜小于2.5㎡。

5.1.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宜采用单层,可采用多层,不应采用高层。

5.2 耐火等级和平面布置

5.2.1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的顶棚、围护构件及承重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顶棚采用难燃材料时,承重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室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主体建筑的相关规定。

5.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当防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

5.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除微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外,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不宜超25 辆;组与组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或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2.4 住宅部分和电动自行车库组合建造时,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2.5 电动自行车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可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当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时,电动自行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7.0m。电动自行车库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合用。

5.2.6 电动自行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

2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

3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5.2.7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2.8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微型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可不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5.2.9 电动自行车库内应划分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不应小于2.0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5.3 安全疏散

5.3.1 大型、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5.3.2 小型、微型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棚)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5.3.3 电动自行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与电动自行车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5.3.4 大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两个或以上车辆出入口,且每增加400辆应增设一个车辆出入口。中型、小型、微型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车辆出入口。车辆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既有建筑改造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8m。车辆出入口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不应大于15%。

5.3.5 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地上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可不少于1个。

5.3.6 电动自行车库内各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均应直通室外,当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2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3.7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坡道作为人员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出入口的门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低于2.0m,既有建筑改造确有困难时,净宽度不应低于1.8m;

2 该坡道应采用兼有踏步的出入口,踏步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1m,踏步与推车坡道总净宽度不应小于2.1m;

3 除疏散门外,该坡道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4 坡道顶部有外围护结构时应为不燃材料,坡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3.8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当与住宅组合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既有住宅改造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采用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设计时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

5.3.9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的主体建筑首层的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不应直接通向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5.3.1 电动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5.3.2 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3.3 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最小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5.4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4.1 电动自行车库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区域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²,区域之间除通道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4.2 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内应划线分组,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每组停车数不宜超25辆;除通道外,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4.3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主体建筑其他区域分隔,防火墙上确有需要设置开口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电动自行车库与住宅组合建造时,电动自行车库与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5.4.4 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本条上述要求不得降低。

5.4.5 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存在上部建筑时,其外墙门、洞口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4.6 直通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库的电梯,应在电动自行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4.7 电动自行车库内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5.4.8 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管道井、电缆井,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9 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5 消防灭火设施

5.5.1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5.5.1的规定。

表5.5.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规模

大型

中型

设计流量

20

15

5.5.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严重危险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5.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表5.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设计流量

20

15

15

10

注:在150m 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使用数量。

5.5.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既有建筑增设小型、微型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5.4的规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规定。

表5.5.4电动自行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L/s)

建筑物

名称

规模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支)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L/s)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大型

20

4

15

中型、小型、微型

10

2

10

5.5.5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电动自行车库设置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H

(m)

喷水强度[L/(min·㎡)]

作用面积(m²)

火灾延续时间(h)

中危险Ⅱ

h≤8

8

160

1.0

注: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5.6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5.6的规定。

表5.5.6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最大净空高度H

(m)

喷水强度[L/(min·㎡)]

作用面积(m²)

火灾延续时间(h)

中危险Ⅰ

h≤8

6

160

0.5

注: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5.7 电动自行车库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5.6 通风与排烟

5.6.1 电动自行车库的防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5.6.2 电动自行车库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规定。

5.6.3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和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5.6.4 电动自行车库排烟设施宜结合通风设施进行设计。

5.6.5 电动自行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储烟仓内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5%;

2 设置在地上时,储烟仓内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3%。

5.6.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时,其排烟量按60m³/h.㎡计算,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2 当建筑面积大于500㎡时,其排烟量按不低于90m³/h.㎡计算,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3 机械排烟的排风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阳台和门窗。

5.6.7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补风设施。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5.7 电气防火

5.7.1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及插座,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区域内用电负荷的要求。

5.7.2 配电箱及配电线路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总配电箱宜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5.7.3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相关规定。

5.7.4 大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小型、微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其所在主体建筑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

5.7.5 充电设施配电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7.6 防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停车充电场所内的所有固定金属设备均应可靠接地。

5.8 充电设备

5.8.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及《低压用户配电装置规程》DG/TJ08-100的相关规定。

5.8.2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的要求。

5.8.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采取防撞、防水措施。配电箱、充电装置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5.8.4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采用金属线槽,明敷线路、充电设施等设施应有防水措施,充电设施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非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3。

5.9 标志和标识

5.9.1 除设置在地上的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5.9.2 除设置在地上的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外,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库宜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5.9.3 充电设备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和标识:

5.9.4 标识应美观整洁、简单易识,并在醒目位置标示相应操作指导文字及图片,便于用户可以安全、快速的完成充电开启操作。

5.9.5 应标示厂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尺寸及电气参数。

5.9.6 明确标识付费标准和付费方法。

5.9.7 停车充电场所应用硬板标示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消防安全知识文字或图片,灭火设备使用方法。

2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规定停放,停放应稳定,防止倾倒。

3 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4 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

5.10 智能化

5.10.1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宜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工程室内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应具有视频热成像功能,其他工程宜具有视频热成像功能。

5.1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显示,监控摄像机具有视频热成像功能时,火灾时应能触发声音报警并触发显示大屏至报警画面。

5.1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配设备监控管理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协调运营,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故障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 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

3 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连接的接口;

4 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换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换电设备设施规模的扩容要求;

5 监控管理系统宜设于监控室,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用。

6 政策措施及设施管理要求

6.1 政策措施

6.1.1 划线停车场(空地)、无围挡结构停车棚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车充电场所,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

6.1.2 规划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相关标准和规范等对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图审。

6.1.3 在验收过程中,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加强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 管理要求

6.2.1 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化要求,鼓励多种充电模式,应充分考虑充电、换电需求,有条件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

6.2.2 在推动充电设施落地要求的过程中,确实因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开展专门论证,确保采取的措施能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使用。

6.2.3 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等充电火灾防控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或业委会将电动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规定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民约。

6.2.4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日常巡查检查;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6.2.5 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内严禁违规住人。

6.2.6 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6.2.7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灭火器应进行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

6.2.8 应建立档案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技术档案、构件技术资料、后期维护以及调整资料应及时归档;

2 运维台账应及时记录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并跟踪搜集照片资料,形成年度档案。

6.2.9 规范充电收费。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釆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 50974

1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20.《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2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

2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原文地址:https://hbzjj.huaibei.gov.cn/zwgk/public/53/64604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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