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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5-06-25 13:32:10

随住新文〔2025〕3号

曾都区、随州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和湖北省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鄂建函〔2024〕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8年,在市城区就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市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市城区就业创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市城区连续缴存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再申报租赁补贴保障。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1人及2人家庭按4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应予以扣减。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困难程度,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到其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大厅、住房保障部门线下办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

(二)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齐全性、信息完整性、真实性的调查核实。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申请,并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湖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

(三)审核认定、公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民政、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保障性住房、个人身份、车辆、低保、特困、低收入、婚姻、学历、养老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核查反馈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信息核查及资格认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申请,并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实施保障。

四、保障期限及动态监管

(一)保障期限。租赁补贴自申请对象完成审核公示的次月起计算。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二)动态监管。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执行。2024年1月29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随建文〔2024〕1号)同时废止。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随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原文地址:http://zjj.suizhou.gov.cn/fbjd/zfxxgk/zc/qtzdgkwj/tzgg/202506/t20250624_1342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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