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建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装饰装修工程报建手续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报建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依法报建责任意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申办各项建设工程报建手续不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要求,也是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举措。建设单位作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遵守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牵头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摒弃“重施工、轻手续”“图省事、走捷径”等错误观念,主动履行报建义务,积极配合监管检查,共同维护建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限额以上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住建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严禁擅自施工。
(二)规范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特殊建设工程规定的,还应向各级住建部门申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各级住建部门申办消防验收。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各级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五)严格建筑垃圾管理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办理备案,申办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不得排放处置建筑垃圾。限额以下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备案,并按照确认的备案内容作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在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报建手续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大对装饰装修工程报建要求的普法宣传,引导各建设主体在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时,应提高守法意识,依法申办各项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责,认真做好工程报建手续。
(三)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依法依职加强对属地装饰装修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切实提升建设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
原文地址:https://www.shantou.gov.cn/zjj/zwgk/wjtz/content/post_2446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