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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建局关于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项目的通知

2025-06-04 11:02:21

‍北建保〔2025〕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现公开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项目纳入储备库,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拟收购存量商品住房自持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项目。

(二)拟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拟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拟利用闲置和低效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拟利用存量公寓或宿舍改建面向单位职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相关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存量房屋转化或采取收购方式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限制。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租金标准按不高于项目周边市场评估租金的80%执行。

(四)房屋不能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不能存在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成的问题;C、D级危险房屋不能用于改建。

三、申报主体

(一)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的单位。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

四、政策支持

(一)建设项目有补助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可按规定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二)融资贷款有支持

一是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主体或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可按规定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利率有优惠。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税费减免有优惠

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规定,享受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土地利用有突破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投资收益有保障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租金收益权、运营管理权等。

(六)职工住房有着落

建设单位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定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产业园区员工,同时面向社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五、征集方式

意向单位可下载《北海市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项目登记表》(附件3)填写信息,并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2025年12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bhszjj_zbk@beihai.gov.cn。

详细支持政策和纳管事宜,可直接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更详细的政策指导(海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9-3066090;银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9-3228356;铁山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9-8610158;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79-7218588)。

本通知发布前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在征集范围内。

特此通知

附件: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和北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3〕1号)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号)

3.北海市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项目登记表

2025年5月22日

(经办科室:住房保障科 联系电话:0779-2034422)

文件下载:

附件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和北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北海市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项目登记表.et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tzgg_54/t21156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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