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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5-05-28 14:50:02

宁建发〔2025〕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检测机构的重新核定、新申请资质等工作办理事项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一)资质申请办理程序

1.机构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类型包括:首次、延续、专升综、增专项、增项目或参数等,机构可按照自身申请类型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业务,按实施细则填报资料并提交申请。检测参数依据《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和《宁夏地方检测项目及参数》(附件1)进行申报,未列参数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进行申报。

2.部门受理。审批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若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全部事项。

3.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规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见附件2)执行。对于满足资质标准的单位,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给予电子证照赋码,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下载,证书有效期5年。

当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满足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检测专项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时,对应的专项资质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当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满足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检测专项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可选参数、《宁夏地方检测项目及参数》中参数不满足能力要求时,该参数不予批准。专家评审资料由审批部门留存。

(二)变更、注销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检测机构在持有有效资质证书期间,若出现机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关键信息的变更,且该变更不对资质标准和检测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检测机构需要注销资质证书的,可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填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三)进宁备案

外省检测机构在宁夏开展检测业务的,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业务,按实施细则填报资料并提交备案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辖区开展检测业务的外省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备案情况、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不满足检测要求的,及时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新核定

全区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依照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申请重新核定证书,重新核定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完成核定工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机构,其原有的检测资质证书将依法予以注销。全区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旧资质重新核定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评审前及时告知被评审检测机构,并指派监督员对现场专家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整改资料签字确认,确保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管理与指导服务工作到位。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促使企业清晰知晓重新核定工作的程序及内容事项,确保政策问答渠道顺畅,及时将资质办理的最新政策要求和服务措施传达到辖区内的各检测机构,保障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1.宁夏地方检测项目及参数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地方检测项目及参数

检测专项名称

检测项目名称

检测项目

细类名称

检测参数名称

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骨料,集料

轻集料

烧失量,三氧化硫

砖,砌块,瓦,墙板

/

密度等级,面密度,表观密度,空心率,泛霜,石灰爆裂,孔型结构,孔洞率,壁厚,肋厚,导热系数,断裂荷载,软化系数,燃烧性能,传热系数,当量导热系数,耐酸,耐碱,冻融试验

混凝土及拌合用水

/

不发火性,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抗裂性能

混凝土外加剂

/

安定性,抗压强度,渗水高度比(渗透高度比)

混凝土掺合料

/

密度,安定性,碱含量

砂浆

/

冻融试验

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防水卷材

厚度,低温弯折性,吸水率,根穿刺试验

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

脆性温度,热空气老化,反复浸水试验,柔度,不透水性,人工气候加速老化,抗冻性,吸水率,质量损失率

,膨润土耐久性

瓷砖及石材

/

破坏强度,断裂模数,密度

塑料及金属管材

塑料管材

管环径向拉力,复合强度

,气密性和通气试验,环刚度,环柔性,剥离强度,管件加热试验,压缩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保温层),扁平试验

金属管材

附着力,弯曲,压扁,冲击,结合强度

预制混凝土构件

/

受力钢筋数量、规格及间距,混凝土强度

预应力混凝土用波纹管

金属波纹管

径向刚度

铝塑复合板

/

弯曲强度,表面铅笔硬度,

涂层附着力,耐冲击性,涂层柔韧性,涂层厚度

木材料及构配件

/

胶合强度,表面耐磨,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内胶合强度,顺纹抗剪强度,横纹抗拉强度

加固材料

/

弯曲强度,热变形温度,钢对钢T冲击剥离长度,粘结抗拔强度,经90d湿热老化后钢套筒粘结抗剪强度降低率,经低周反复拉力作用后的试件粘结抗剪强度降低率,钢对钢不均匀扯离强度长期性能,耐环境作用,耐冻融能力,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耐疲劳应力作用能力

石膏

/

凝结时间,细度,抗折强度,抗压强度,保水率,体积密度

涂料,漆

/

涂料抗裂性,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断裂伸长率

腻子

/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干燥时间,打磨性,耐水性,耐碱性,粘接强度,柔韧性,低温贮存稳定性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

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阻燃性能,侧向刚性,耐低温性能,耐极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

安全带

安全带总体结构,安全带系统性能

安全网

耐贯穿性能,耐冲击性能,阻燃性能,标识,一般要求

扣件

扣件力学性能,扣件材质力学性能,外观,扣件重量,扭力矩试压,连接盘单侧抗剪强度,连接盘双侧抗剪强度,连接盘抗弯强度,连接盘抗拉强度,连接盘内侧环焊缝抗剪强度,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

管材安装质量

/

水压,密封性,气密性

阀门

/

强度,密封性

二,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

碳化深度

楼板,屋面板,防火隔墙,防火墙,井壁,电梯井门

/

耐火极限

三,钢结构

钢材及焊接材料

/

碳当量,截面控制尺寸

高强度螺栓及普通紧固件

/

极限承载力

金属屋面

/

公称厚度

四,地基基础

桩的承载力

/

嵌岩桩岩性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桩端持力层检验

地下连续墙

/

深度,截面尺寸

基坑

/

水泥土强度

边坡工程

/

回填土压实系数,成桩质量,桩身强度,喷射混凝土强度

五,建筑节能

保温,绝热材料

/

氧指数,酸度系数,质量吸湿率,憎水率,面板厚度,28d软化系数,水蒸气透过系数,初凝时间,终凝时间,堆积密度

五,建筑节能

建筑外窗

/

抗结露因子

节能工程

/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室外供热管网的热输送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度,水泵效率,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冷源系统能效系数,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新风量,定风量系统平衡度,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混响时间,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颜色透射指数,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

闪变指数,频闪效应可视度

显色指数,灯具表面亮度,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

电线电缆

/

绝缘电阻,绝缘层厚度,耐压试验

供暖通风空条节能工程用材料,构件和设备

风机盘管机组

热效率,性能系数,允许漏风量

外墙保温用锚栓

/

单个锚栓抗拉承载力,单个锚栓对系统传热增加值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

防火等级

六,建筑幕墙

密封胶

/

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压剪强度,拉剪强度

七,市政工程材料

塑料及金属管材

塑料管材

管环径向拉力,复合强度,气密性和通气试验,环刚度,环柔性,剥离强度,管件加热试验,压缩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保温层),扁平试验

金属管材

附着力,弯曲,压扁,冲击,结合强度

八,道路工程

交通标志,反光膜

/

结构尺寸,色度性能,光度性能,附着性能,收缩性能,防粘纸可剥离性能,抗拉荷载,耐溶剂性能,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耐高低温性能,材料力学性能

路面标线涂料

/

色度性能,软化点,抗压强度,耐磨性,预混玻璃珠含量,密度,施划性能,外观,耐水性

耐碱性,不粘胎干燥时间,涂层低温抗裂性,加热稳定性,耐热变形性,总有机物含量,凝胶时间,遮盖率

波形梁钢护拦

/

防湿涂层性能,外形尺寸

突起路标

/

螺栓抗拉,尺寸,色度性能,逆反射性能,抗冲击性能,抗压荷载,纵向弯曲强度,环境适应性能,耐磨损性能,耐溶剂性能,密封性能,破裂后状态,金属反射膜附着性能,耐循环盐雾性能

轮廓标

/

结构尺寸,色度性能,反光膜附着性能,反射器密封性能

隔离栅

/

耐盐雾腐蚀性能,耐高低温性能,尺寸,焊点抗拉力

防腐层

/

厚度,均匀性,附着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附着量,耐磨性,耐化学溶剂腐蚀性能,耐温度交变性能,耐湿热性能,抗弯曲性能

减速带

/

耐冲击性,尺寸,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硬度,耐热空气老化,耐水性能,色度性能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资质评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4〕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及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应为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相应工程检测类别专家。未入库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现场评审活动。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根据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工作需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活动;

(二)协助研究制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优化评审工作流程;

(三)与资质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评审检测资质分类:

(一)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二)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三)钢结构;

(四)地基基础;

(五)建筑节能;

(六)建筑幕墙;

(七)市政工程材料;

(八)道路工程;

(九)桥梁及地下工程。

第七条评审专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二)熟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能够胜任现场评审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和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申报的专项资质类别排列组合后,通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线上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抽取数量应根据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数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并设组长1名。为了防止抽取的专家临时退出,每次可抽取2倍相同专业类别数量的专家作为备选人员。

在专家抽取过程中,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和钢结构两个专业类别、市政工程材料和道路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专家可以相互替代。桥梁及地下工程专业类别专家,可由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五个专业类别的其中一类专家替代。

第十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所抽取评审专家推荐,负责现场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现场评审,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汇总报送评审结果及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

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现场评审工作指南》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其承担的评审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重点核查检测机构在水泥胶砂强度,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钢筋及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检测,墙体材料力学性能,防水材料拉伸性能,保温材料抗压强度(压缩强度)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外墙外保温用粘结砂浆和抹面砂浆拉伸粘结强度等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项目所用仪器设备上是否加装数据采集仪并实时上传。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对资质申请单位提出符合、整改后符合或者不符合的结论意见。评审报告需专家签字确认,并附专家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技术科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存在与受检单位有利害关系情形的,主动申请回避;

(三)在评审文件和报告上签署真实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签字;

(四)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评审;

(五)严格评审指南要求,遵守评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专家行为规范、技术水平、工作实效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取消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不严格执行和故意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评审工作要求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分配的评审任务的;

(四)擅自以评审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评审工作及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参与专家评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参加行业领域相关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支出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劳务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505/t20250526_4916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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