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续期的通知
深建规〔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深建规〔2021〕6号),于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将于2025年6月11日届满。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职,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有效期予以延长,实体内容不变,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6月1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2.政策解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共深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
2025年5月25日
附件:2.政策解读.pdf
原文地址:https://zjj.sz.gov.cn/xxgk/zcfgs/zcfg/content/post_12194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