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建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的含义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见附件1)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四)其他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天然气城市门站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严格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相关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在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管道穿跨越作业及从事其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设施与查询结果不一致的,应当联系燃气经营企业重新确定燃气设施的准确位置;
2.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完整的地下燃气管网图纸资料(包括管位、管材、管径、标高、埋深等详细数据)及附属设施资料交付施工单位;
3.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3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施工当天至少派1名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
四、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职责
(一)部门(单位)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人防、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建设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及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燃气经营企业职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施工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巡检时发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有违规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所在镇(街)等部门(单位)报告。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和工期等情况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现场指导;根据查明的地下燃气设施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标记,发现地下燃气设施的现状与有关资料的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关资料未记载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协助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进行人工开挖或仪器物探确认核实,施工作业时需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旁站指导。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者泄漏燃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等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对施工破坏行为隐瞒不报、擅自覆盖、掩埋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单位、个人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窃、毁损燃气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更新、更严格的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1.燃气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szfhcxjsj.zaozhuang.gov.cn/zwgk/xxgkml/tzgg/202505/t20250516_2087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