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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5-14 18:13:37

宁建规发〔2025〕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自治区科技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以及国家、自治区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建设科技项目,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立项、推动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技术服务及日常工作。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环节的征集、初审、推荐、实施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依据行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年度中心工作、业务管理需求及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及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等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发布年度建设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范围:

(一)建设科技项目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二)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建设科技项目;

(三)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建设科技项目。

(四)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五)申请的建设建设科技项目不得与国家、自治区、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内容重复。

第七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需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2个。

(二)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方式申报。项目第一申报单位为自治区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三)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建设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1.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施工总承包、设计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2.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第一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专业职称,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二)第一申报负责人每年申请建设科技项目不超过1个,且逾期未结题项目不超过1个。

(三)第一申报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之间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自治区直属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宁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科技示范工程除外),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

(二)建设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至7名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科技管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从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保密,建设科技项目在公布之前,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告。

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实施、变更审查等。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建设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延期不得超过1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为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可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项目中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三)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对中期评估需要整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中期评估意见实施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六条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四)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五)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结题验收申请(科技示范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立项申报书、立项文件、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查新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意见等相关验收材料,经推荐单位初审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一)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优先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经形式审查后可进行第二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不到9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该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设建设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验收公告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科技成果登记表》,办理成果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已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

(一)优先推荐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

(二)优先推荐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三)优先推荐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四)优先推荐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目录;

(五)转化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南、工法等;

(六)通过成果发布、现场观摩会等方式进行项目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技术水平较高、可复制可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科技项目列为“科技示范项目”,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鼓励申请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成果优秀的“科技示范项目”给予激励,优先推荐其参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宁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各类科技奖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日。《宁夏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建科字〔2008〕7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05/t20250513_490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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