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八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9日
遂宁市城镇危旧房以旧换新改造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品质全面提升,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配套功能,提升居住品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镇危旧房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C、D级的城镇危房,根据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判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城镇危旧房或城镇危旧房所在的老旧小区房屋,以及相邻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城镇危旧房。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履行职责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责任,负责筹集改造资金、选择合作改造市场主体,配合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改造相关工作;所居住房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主动搬离。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协助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实施改造,承担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相关行政许可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用地、规划管理,办理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城镇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等工作,动态更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督促指导船山区、市直园区做好市主城区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相关委托事项。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办理城镇危旧房改造规划用地手续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流程
第十条 城镇危旧房所有权人是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城镇危旧房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实施主体;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实施主体。
多所有权人的城镇危旧房,鼓励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代表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发起和开展相关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国有企业、其他社会资本等第三方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自主改造,也可依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应及时主动向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提出城镇危旧房改造申请,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依法依规受理,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在各自城镇危旧房管理台账中标记。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满足结构、安全需要,符合城市风貌管理要求。原址拆除重建项目,可结合客观条件,优化建筑、消防、配套设施等设计。若涉及原不动产单元界址、面积等变动的,设计方案中应予标注。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可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成本测算(造价预算)及资金筹措、房屋分配方案、工程周期、后续维护及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可依法通过自主选择或招标选择城镇危旧房改造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生效后,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开展相应修缮加固或原址拆除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 对修缮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规划用途的,按审定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持申请材料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优化流程、简化处理。
原址拆除重建项目达到限额以上工程的,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可优化办理相关手续。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的空间分析、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等委托至船山区、市直园区,并严格按动态维护后的详细规划执行。
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区域以外的原址拆除重建项目由属地县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优化审批流程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实施改造。
第十八条 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对各自城镇危旧房管理台账进行销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或自主改造委员会按照建设工程档案归集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城镇危旧房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址拆除重建项目以原房屋建筑基底重建,未改变房屋面积、用途、户型、层数、高度、朝向等的,不再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除此以外的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组织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危旧房,制止和查处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d3f7aa96e7eba5197b737a98c94837ee.html